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分手时如何分割 上海婚姻律师


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分手时如何分割

1、恋爱时一方替另一方交纳房贷月供款时,房产应如何分割

分析:该房屋属于购房一方婚前的个人房产,帮助交纳月供款的另一方无权分割,所缴纳的月供款应视帮对方承担了对银行的部分债务,如果双方之间不存在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且未明确表示将该款赠与购买方,该笔款项应由购房方偿还给代偿方。

2、男方用女方的名义买房,房产如何分割

分析:如果双方并未结婚,而此时因房产分割发生争议,那么法院一般会认定该房屋属于女方个人财产,如果买房的钱是双方共同出资的,凭相关单据女方应当退还男方的钱,属于借款,对于房屋增值部分,由于男方无权要求分割,所以男方也无法主张。如果男方没法证明自己的出资,那对男方是相当不利的。

3、女方出资装修男方的房屋,房产应如何分割?

解答:该房屋属于男方个人财产,女方出资装修行为,属于对不动产的附和添附行为,依照物权法原理,在以动产对不动产进行添附的情况下,不动产的所有权并不发生变化。女方之所以出资对房屋进行装修,主要是基于其对和男方结婚的期待和判断,是在此条件下对恋人财产的添附行为,而非对男方的赠与。从社会常理而言,即便该装修款能被认定为赠与,也应当依双方结婚为条件。否则构成不当得利。所以男方应当将装修款返还给女方,或者进行相应补偿。

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分手时如何分割 上海婚姻律师

4、男女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出售后所得价款应如何分割

如果有相关协议认定为共同出资购买,即便房屋买卖合同是一个人的名字,房产证上是一个人的名字,那么也不能视为借款,而应当视为共同出资款,否则未署名一方的出资款就会作为对另一方的借款处理。

另外,如果在共同出资的情况下,以双方共同的名义买房要比双方签署协议更有保障,因为房屋权属是以房屋登记部门登记记载作为行使所有权处分权等权利的依据。否则双方签订的协议虽然有效,但是并不能在房产处理时对抗第三人。否则如果产权证上登记的一方房屋低卖,另一方可能本都收不回来,更不用说房屋增值后的分配。在房屋低卖之后,也只能从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理共有财产给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失的角度,以财产损害赔偿向法院起诉另一方,请法院根据其提供的房屋价格评估报告判令对方赔偿实际损失,但是其必须提供有效证据。

因此,恋爱中的男女双方买房在双方均出资的情况下最好是以双方的名义共同购房,并且按照实际出资额来明确所享有的房屋产权比例,来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

5、恋爱双方以双方名义购买的房屋,分手时尚未取得产权证,应如何分割

解答:(1)将一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另一方,然后进行合同买受人的主体更名,由一人独自作为买受人(2)双方都不愿意放弃产权,可先办理产权证,各自享有各自份额。或者双方通过竞价方式,由出价较高的一方取得房产。

如果无法证明各自出资金额,按照各50%的比例平均占有产权数额。如果产权证上写明共同共有,则双方直接按照50%的比例来进行分割,无需证明各自出资额。

律师近期(1年半)处理的几个典型案件有:

1、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件(房产、公司股权、股票)(刘先生诉其前妻)

2、曹先生诉女友(同居分手)共同房产分割案;

3、施先生诉妻子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案件;

4、龚女士诉老公(外国人)婚姻欺诈、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争取案件;

5、冯先生诉妻子重婚罪,离婚财产分割;

6、彭女士诉前夫协议离婚后发现离婚时男方隐匿财产要求财产重新分配案;

7、王女士诉前夫非法转让公司200万股权争议案件;

8、李小姐诉前夫赌债还款纠纷案;

9、于小姐诉丈夫离婚引发的丈人告儿子、儿媳婚内老人为子女购房的房屋确权案件;

10、丁老先生诉子女分家析产抚养老人案件;

11、陈女士诉前夫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变更案件;

12、雷先生诉妻子及丈母娘离婚家庭共同财产分割案件;

13、周老先生遗嘱见证;

14、陈小姐涉外婚姻案件;

15、蒋小姐诉前男友恋爱男方为女方购置车辆确权案件;

16、张女士诉丈夫家庭暴力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争取;

17、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件(房产、公司股权、股票)(刘先生诉其前妻)

等等一系列的婚姻家庭案件。以上案件均真实有据可查。上述案件为处理案件的典型案例,其他处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没有在此一一列明。

孙龙刚律师,专职律师,资深律师,律师事务所法务部部长 2008年加入律师事务所至今已近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带领着一个优秀的律师团队。

本律师团队核心成员律师多次应邀做客东方卫视、《东方新闻》;东方卫视;第一财经头脑风暴;上海文广电台东方大律师;东方卫视《东方直播室》;播讲社会与法频道(CCTV-12;连播《法律讲堂》以案讲法。长宁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法律工作委员会委员, 闵行区区委委员,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职业生涯导师 ,上海交大高级经理联谊会副会长,主编《侵权责任法理解与办案全书》,并在专业法律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遗嘱、房地产、合同纠纷

执业宗旨:做律师首要的是诚信。把当事人的事当成自己的事。

八年来,秉着诚信的态度,赢得了当事人一致好评的口碑。

我们靠的是自己的业务能力和踏踏实实的工作办理了大量的成功案例而不是靠“关系”!

当然,作为律师,了解和熟悉各个司法机关的办理流程和特点,和司法工作人员保持正当的良好的工作关系,使律师的辩护意见能够引起他们的足够重视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拥有丰富的司法资源和广阔的人脉关系,对案件的把控程度极高,善出奇招,能让当事人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上海免费法律咨询热线130-6266-9168(微信绑定)】

联系人:孙律师(部长),130-6266-9168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457楼,近古北路(毗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长宁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