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分手律师,未婚同居后分手彩礼要返还吗? 和同居半年男友分手,女方受法律保护吗?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分手时如何分割
同居作为男女关系的一种,受到的法律保护程度是极其有限的。如果两个人的关系很好,走向婚姻的殿堂是很有可能的;但是两个人的关系一旦破裂,其法律关系就会变得极其脆弱,特别在财产分割方面很有可能显得不近人情。
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包括哪些?
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它主要包括: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同居期间共同财产怎么分割?
通常来讲,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是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的方式,一般可以按照以下的步骤进行:
首先,清点和估算全部财产。对同居期间两人所拥有全部财产进行清点,先确定哪些是属于个人财产,哪些是属于共同财产;然后估算出共同财产的价值,并经双方认可。
其次,确认财产产权,明确财产归属。在同居生活中,为了共同生活,双方往往会共同购置一些财产,比如家具、家电、汽车、房产、存款、股票、期货、债券、艺术品、古董、名贵宠物和花卉等。
在共同购置这些财产时,如果双方当时没有做任何约定,从理论上讲,应该这样确认产权:以谁的名义登记、落户的,产权就归谁(如房产、汽车、银行存款等);如果不需要登记的,原则上由谁购买、使用、照顾、保管就归谁。如果是双方共同购买、使用或照顾、保管,而且是不可分割的(如家用电器、家具、宠物等),则应通过协商,决定由一方完整地获得该财产,而另一方则获得相应的价值补偿(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债权、股权等其他财产的所有权);不适用上述原则的,则由双方协商解决。
最后,合理分割财产。
确定了财产的产权和归属,就要对财产进行合理分割;但是如果财产产权所反映的状态,并非为合理或真实的状态,双方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对产权进行合理的调整和分割。
和同居半年男友分手,女方受法律保护吗?同居半年,如果男方家很不希望负责,并且言辞很强硬,我们国家有保护女方权益的条文吗?
这种同居关系属于非法同居,各方均不受法律保护。但财产等问题还是后法律保护的。相恋不久便开始同居,每天出双入对。双方家长也对他们的感情很认可,已经当准女婿准儿媳看待,也没有阻拦两人同居。在交往两年后,有了结婚的打算。他们看中了一套商品房,由于先生名下还有另一套房产正在还贷,考虑到限购政策,房产合同上只写了女方一个人的名字,并以其名义贷款。先生的父母给了30万元,再加上个人的存款50万元,交了房款30%的首付。随后,二人仍然保持着同居关系。由于先生背着房贷,又要养家,承担两人的日常生活开销,因此这套房子的贷款基本上由女士还。没想到的是,就在这段时间有了“外遇”知道真相后,向女友提出分手,但最大的麻烦就是同居期间买的这套房子怎么分?女方说,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也一直由自己还贷,就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至于先生出的首付款,她日后会慢慢归还。对此,先生无法接受,他认为首付款都是自己和父母付的,女方还的贷款只有8万元,根本不足以得到这套房子。而且,在同居期间,两人的生活开支甚至给女士买衣服首饰都是他花的钱,已经完全可以抵消女方还的贷款。
事实上,两年前买的房子如今又涨了不少钱,这也成为两人互不相让的关键原因。感情没了,这一套房子究竟该怎么分?
同居财产分割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不过,虽然同居期间很多情侣也是财产共同支配,不分彼此,但在分割的时候却不像夫妻共同财产那般容易和明确,一旦涉及房产或者投资升值就更难处理。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对于共有财产的处理,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同居财产分割 也要考虑双方贡献大小,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应当考虑的因素是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以及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如果同居一方多负担的家庭义务包括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可以作为分割时的考虑因素,酌情多分,以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这要依靠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自由裁量。
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分手时如何分割
律师近期(1年半)处理的几个典型案件有:
1、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件(房产、公司股权、股票)(刘先生诉其前妻)
2、曹先生诉女友(同居分手)共同房产分割案;
3、施先生诉妻子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取案件;
4、龚女士诉老公(外国人)婚姻欺诈、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争取案件;
5、冯先生诉妻子重婚罪,离婚财产分割;
6、彭女士诉前夫协议离婚后发现离婚时男方隐匿财产要求财产重新分配案;
7、王女士诉前夫非法转让公司200万股权争议案件;
8、李小姐诉前夫赌债还款纠纷案;
9、于小姐诉丈夫离婚引发的丈人告儿子、儿媳婚内老人为子女购房的房屋确权案件;
10、丁老先生诉子女分家析产抚养老人案件;
11、陈女士诉前夫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变更案件;
12、雷先生诉妻子及丈母娘离婚家庭共同财产分割案件;
13、周老先生遗嘱见证;
14、陈小姐涉外婚姻案件;
15、蒋小姐诉前男友恋爱男方为女方购置车辆确权案件;
16、张女士诉丈夫家庭暴力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争取;
17、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件(房产、公司股权、股票)(刘先生诉其前妻)
等等一系列的婚姻家庭案件。以上案件均真实有据可查。上述案件为处理案件的典型案例,其他处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没有在此一一列明。
孙龙刚律师,专职律师,资深律师,律师事务所法务部部长, 2008年加入律师事务所至今已近8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带领着一个优秀的律师团队。
本律师团队核心成员律师多次应邀做客东方卫视、《东方新闻》;东方卫视;第一财经“头脑风暴”;上海文广电台东方大律师;东方卫视《东方直播室》;播讲“社会与法频道(CCTV-12)”;连播《法律讲堂》以案讲法。长宁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法律工作委员会委员, 闵行区区委委员,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职业生涯导师 ,上海交大高级经理联谊会副会长,主编《侵权责任法理解与办案全书》,并在专业法律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遗嘱、房地产、合同纠纷。
执业宗旨:做律师首要的是诚信。把当事人的事当成自己的事。
八年来,秉着诚信的态度,赢得了当事人一致好评的口碑。
我们靠的是自己的业务能力和踏踏实实的工作办理了大量的成功案例而不是靠“关系”!
当然,作为律师,了解和熟悉各个司法机关的办理流程和特点,和司法工作人员保持正当的良好的工作关系,使律师的辩护意见能够引起他们的足够重视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拥有丰富的司法资源和广阔的人脉关系,对案件的把控程度极高,善出奇招,能让当事人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上海免费法律咨询热线130-6266-9168(微信绑定)】
联系人:孙律师(部长),130-6266-9168,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45号7楼,近古北路(毗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长宁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