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法委防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在襄阳行得通吗?


中央政法委防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在襄阳行得通吗?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
2013年9月1日
据新华社报道,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首个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要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要终身负责,并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中央政法委机关也召开会议进行专门研究部署,确保意见落实到执法司法每一个环节,以切实防止冤假错案,不断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
看到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首个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我想到了本人2013年7月16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襄阳市总工会,力揭十年前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在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伪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偏信伪证而进行的错审;在向襄阳市中级法院递交的《再审申请书》中,我写道:
2003年7月11日,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先明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的劳动纠纷作出终审判决,并出具《民事判决书》([2003]襄中民一终字第152号)。
在《民事判决书》里,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并写道:
2002年7月,化六建公司制定并下发的《办法》明确规定了对不回单位报到的大学毕业生按旷工进行考勤,连续旷工15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日的,将解除其劳动合同关系,化六建公司也将《办法》的内容告知了刘先明,并于同年8月初向刘先明送达了上岗通知书。
上岗通知书明确载明从2002年8月6日起,如刘先明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化六建公司将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刘先明明知《办法》以及上岗通知书的内容,但其于同月5日、6日报到两天后,未经化六建公司同意擅自离开化六建公司,至同年10月30日,已连续旷工达80余天,化六建公司于同年10月30日以刘先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然而,2002年8月7日——31日:自然天数是25天;工作日是18天。2002年9月1日——30日:自然天数是30天;工作日是21天。2002年10月1日——31日:自然天数是31天;法定节假日有3天;工作日是20天。如果从2002年8月7日算到2002年10月30日,自然天数为86天,连续工作日应为59天。如果要算这期间的连续旷工天数,那也是连续旷工59天,怎么会有连续旷工达80余天?
化六建公司把2002年8月7日——2002年10月30日期间的连续旷工时间算成80余天,这是伪造的证据,既充分证明了化六建公司要求刘先明的所谓“报到”,是不具备报到条件的假报到,也充分说明了化六建公司对刘先明的算计,是违反《劳动法》的,其违反《劳动法》而形成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是无效的。
另外,2002年6月30日,刘先明与化六建雷大忠电话约定的第一次报到时间是2002年7月15日,而不是后来的2002年8月5日。2002年7月15日刘先明准时到化六建公司报到,但是,化六建沈泓、雷大忠当天却称化六建公司未准备好,让刘先明再等一等,沈泓、雷大忠还建议刘先明辞职,遭到刘先明拒绝。这一事实充分反映了化六建公司明为通知刘先明报到,实为建议刘先明辞职的企图,这一事实充分印证了化六建公司2002年8月5日又开始的以学习为主,但又没有学习计划、学习内容、学习条件的“报到”,实为企图逼迫刘先明主动提出辞职。
 
8月3、4、9、14、17、18、22日,本人接连为山西侯马农商银行、江西遂川农村合作银行、江西泰和农信社、中国人民大学MBA研修班、山西霍宝干河煤矿讲授《精细化管理》、《企业文化》、《管理创新与精细管理工程》等课程。对于在山西侯马农商银行的讲课,中国人民银行官网、中国金融网、中国城市发展网、山西金融网等多家网媒发表了《侯马农商银行举办精细化管理及企业文化专题培训活动》的报道。
8月22日,结合本人近期四次正确的公益质疑,撰写、发布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罕见促成四件好回音》一文。
8月23日,本人从太原飞抵大连,就有关事项进行考察、调研。
因为本人曾于2012年4月11日为总装备部直属工厂讲授《质量发展纲要》,所以,8月27日上午,本人专程来到大连港,近距离俯瞰、俯拍停泊在大连港的辽宁舰,并以辽宁舰为背景,展示了曾在天安门、井冈山、“科学发展 成就辉煌”大型图片展等多处场合展示过的毛体字“星火燎原送瘟神”。看完辽宁舰,本人又到星海广场游览、参观,并在星海广场展示“星火燎原送瘟神”。
8月27日晚,看完辽宁舰、星海广场,回到下榻处,看到襄阳市总工会通过中通速递寄来的《关于刘先明反映中国化学第六建设有限公司曾在法庭上公然出伪证、至今拒不改正,要求撤销“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称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看后,当晚就撰写、发布了《三驳襄阳市总工会不认真、不负责的答复》。
 
推荐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为“全国五一劳动奖状”获得者的襄阳市总工会,能视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十年前违反《劳动法》、在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伪证的事实而不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能不能依据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十年前违反《劳动法》、在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伪证的事实,依法惩处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的伪证行为、让中央政法委出台的首个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得到落实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