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应该为自己的言论负何种责任


  龙年新春,我写了一篇批评北大某教授粗俗恶劣言论的文章,同时对号称“中国第一高等学府”的北大过去百年来的衰败感慨了一番。

  这篇文章后面的如云跟帖中,有一大半是对我的猛烈批驳。其中最突出的一个观点是说我不懂蔡元培“兼容并包”的办学理念———“一所连辜鸿铭、王国维这样公开反对民主共和的前清遗老都能够容忍的学校,为什么就容不下一个说了几句粗话的中文教授呢?”

  我既然在文章里颂扬了蔡元培,就不至于不能接受对我文章的不同意见。但依据自己不能算特别高明的理解力,我认为这种批评显示了批评者的混乱逻辑。因为我在文章里并没有写过半句要求、呼吁或建议北大开除或处分那位教授的话,我仅仅是批评了他的言论,并连带批评了一下北大而已。我想,如果蔡元培先生再世,他恐怕绝不会认为所谓“兼容并包”就是对各种观点和言论一概不准批评、只许颂扬吧?

  这段发生在自己身上的小插曲使我再一次强烈感觉到,有关思想与言论自由的认识是多么混乱肤浅!而社会在这个问题上的共识又是多么匮乏阙如!

  之所以要保障言论自由的权利,是因为对于“真理”这个东西,世界上永远都不会存在一个绝对正确的权威或权威机构来加以判别。于是,为了使社会免于僵化,我们只有让不同的观念之间最大限度地展开自由竞争。就像商品之间的竞争一样,有在市场里胜出的,也有被淘汰的,我们也许不能说胜出的一定是最好的———事实上很可能根本就无所谓绝对的“好”和“坏”,但它显然最符合某一时代里大多数人的需要。

  对言论自由的概念很难做一个完备的阐述,不过,一般都同意,对言论自由的经典定义应当是:任何人都不能因言获罪,而政府亦不应运用公权力对公民的言论进行压制。显而易见,这个定义是消极而非积极的,它是一种最低限度的保障,当然,不能“因言获罪”显然也不是许多头脑简单的国人错误地认为的那样:我们可以不必为言论负责。

  事实上,它只是说,你哪怕发表了再可恶的言论,法院也不能判你刑、让你吃官司。但人们因为错误言论而受到社会上其他人的批评、谴责,极端的甚至受到公众的歧视、唾弃,直至被所服务的公司和机构劝退、解雇等等……这些即便在历来强调严格保护言论自由的西方国家,都是司空见惯的事。如同任何一种权利一样,言论自由这枚硬币的另一面是巨大的责任———你必须为你所说的一切负责。

  前面已经提到,世界上没有现成的、客观的“真理”鉴别标准,因此,这里所谓言论的“错误”,其真实意思实际上是指:生活于当前社会的大多数人的认识中不认同的观念。也许未来有一天,它们会被大多数人接受,最终成为新的“正确”的观点。40年前,如果你说“四旧当破”、“造反有理”,代表了你的思想是“先进”的;但今天你再这么说,那就大错特错了。

  既然说到言论的责任,就有必要区分不同身份的人所应当承担的不同责任,套用一句联合国气候大会上常喊的口号:对于同样一句错误言论,不同身份的人应当承担的是“共同但又区别的责任”。一个在北京大学的某一建筑工地上干活的农民工如果像那位教授那样骂人的话,结果基本上是不了了之,他照样可以吃睡得很香甜;但一个北京大学的博士生如果在课堂上这样讲,他就必须受到严肃的批评教育,如果影响很大、很坏的话,校方甚至可以理所当然地要求他公开道歉检讨;而一个北京大学的教授如果在视频新闻网站公开播出的节目中那样讲,那么北京大学就算立即勒令他卷铺盖走人,我觉得也没有什么不妥之处。这里要强调一下,这与保护还是侵犯言论自由的问题毫无关系,因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并没有因为这位教授这样讲就判他罚款或坐牢。

  时下有许多名人因为出格的言论受到社会舆论口诛笔伐后总是喜欢叫委屈:“名人难道就没有公民权利了吗?”依我看,他们这是故意在偷梁换柱、混淆视听———事前,没有任何政府部门和个人堵住他们的嘴不让他们说那些令人生气的话;事后,也没有任何政府部门和个人要去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大家只不过批评了他们,最多语气上激烈或粗鲁了些而已。在他们眼里,所谓言论自由,就是他们随意发表任何观点而不用负任何责任的权利。但很遗憾,这样的好事显然不可能是公民社会里的一种正当权利,而是独裁社会里的特权。

  作为一个报纸评论版的编辑,我还经常会遇到以下这种令人啼笑皆非的事:我主编的版面发表了一篇针对某个问题的评论文章,某位评论家对这篇文章的观点不以为然,于是投书给我要求在我们的版面与前一文进行商榷,但我们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未予发表……于是该评论家便到处痛斥我压制言论自由。

  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当然也包括新闻媒体,甚至包括某一政府内阁及其部门———都有自己特定的价值观,它们没有任何义务提供无限的舞台和空间让所有不同观点都平等地在自己这里得到充分体现。本文开宗明义就说过,言论自由权利是一种消极的保护机制,而非积极的激励机制。作为媒体,只有当我在自己主编的版面上鼓吹、施压政府动用公权力打压某些人的某些观点时,这才叫损害了他们的言论自由权利。作为政府,的确应当鼓励和创造条件让各种思想观念“百花齐放”,但这也并不意味着政府自己必须在任何事情上在相互对立的两种观点中保持中立。

  美国大概是世界上最重视宗教自由和鼓励宗教发展的国家了,著名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和通过任何确立国教和侵害宗教自由的法律。但这并不意味着,凡是有基督教堂的地方,政府就应当鼓励兴建犹太教堂、伊斯兰教清真寺和佛教寺庙……相反,宗教信仰自由的正确含义是:政府不得不准人们兴建犹太教堂、伊斯兰教清真寺和佛教寺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