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谈劳动法:仲裁时效已过,还能获得补偿吗?


夏燕峰律师谈劳动法:仲裁时效已过,还能获得补偿吗?

【案例】

陈某原系上海M电子公司的职工。双方于20085月28日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时M电子公司支付给陈某失业金600元,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期间陈某多次向M电子公司提出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要求,上海M电子公司不予以理会。为此,陈某于2009年5月30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给付经济补偿金、双休日加班工资、额外经济补偿金等。仲裁期间M电子公司提出申请仲裁时效已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9月9日做出仲裁,裁决由公司按照规定支付陈某经济补偿金、双休日加班工资、额外经济补偿金等,对公司提出的仲裁时效未予裁决。公司以仲裁申请期限已过为由,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该区法院。

【夏燕峰律师分析】

这是一起劳动仲裁的时效中断重新计算的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否则,法律规定消灭其申请仲裁权利的一种时效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按照该规定,劳动仲裁的时效因以下原因产生中断:1)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2)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在本案中,陈某多次向公司主张权利,属于仲裁时效的法定中断的理由。所以,陈某向上海M电子公司主张权利的仲裁时效产生中断,此时陈某提起劳动仲裁,并没有超过法定的仲裁时效。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HR应对】

1、不管是单位在提起劳动仲裁或遭到劳动仲裁时,应当注意其仲裁时效是否超过1年,如超过是否存在中断、中止的情况存在,否则其仲裁请求将不能获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律师简介: 夏燕峰律师,复旦大学硕士,上海银盛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婚姻继承等诉讼业务以及公司法、金融证、知识产权、融资租赁、股权转让及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