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德飞案件纪实报道
文/王子利
现实中,面对违法强拆,除极少数人以自焚、跳楼抗争外,大多数老百姓冀希望通过行政或者司法途径解决——尽管这是在与虎谋皮。和大多数老百姓一样,温州市鹿城区七都镇的农民夏德飞,显然就是这“与虎谋皮”结果下的一个缩影。
不走程序的行政裁决
暂且不论该行政裁决的内容,单就其程序而言。村民夏德飞表示,在收到该行政裁决前,从没有被告知相关的权利义务,既然是裁决,应该在事实的基础上,调查双方的情况,才能作出。岂能凭一面之词,就擅自作出裁决!
对此,作为夏德飞的代理人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谷辽海律师指出:温州市房产管理局的这一裁决,是属于强制剥夺原告居住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推出该行政裁决之前,应当赋予行政相对人充分陈述事实、允许对争议内容进行申辩、公开举行听证会让各方当事人公开发表自己的意见。
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就本案而言,温州市房产管理局仅凭第三人的单方申请,就作出裁决,且裁决内容与事实有严重的分歧。试问,这样的裁决能站得住脚吗?
关于这份行政裁决的出炉,在其后的鹿城区法院判决书(2012)温鹿行初字第69号行政裁定中,我们也可以看出端倪。在该裁定书中认定:温州市房产局于2012年3月7日、9日组织两次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无果后,房管局于3月29日径直作出该裁决。
既然房管局组织调解,不能达成一致,为什么不按程序组织听证呢?为什么要直接作出该裁决呢?
住房面积被严重缩水
村民夏德飞的房屋住宅面积为360平米,而该行政裁决却认定“建造于1998年后的无产权房屋建筑面积20.67平方米,建造于2000年后的无产权房屋建筑面积160.10平方米,属于违法建筑……”,在一部分住宅面积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后,从而夏德飞一半的住宅面积被严重缩水。
住房面积被严重缩水一半,其用意很明显,在寸地是金的今天,如若给补偿,那可将是一笔不菲的费用。虽然这能给地方政府节约很大一部分的资金,但也不能损害老百姓的利益啊!
在本案中,夏德飞的房屋究竟是否属于违法建筑,根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违法建筑认定的法定职权部门为各级地方政府规划部门。据此可以看出,温州市房产管理局和作为拆迁人的七都大桥建设指挥部,并不具有认定违法建筑的法定职权。显然的这样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是无效的。
在庭审质证环节,温州市房产管理局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辩称是由七都大桥工程建筑违章认定小组作出,该小组成员中有规划局的人员,所以符合认定主体。这个逻辑很是滑稽,有规划局人员参加,就符合认定主体,可是认定的落款依然是七都大桥工程建筑违章认定小组,并不是规划局啊!根据行政法原则,谁作出,谁负责啊!
不单单这个违法建筑认定的解释滑稽外,就连对房屋价格的评估都无法让人信服。房屋价格的评估人是由七都大桥建设指挥部自行指定的。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0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在被拆迁人拒绝选择的情况下,不能自行指定。
一旦指定房屋评估人,那么关于房屋价格评估就会有所倾斜。对此作为夏德飞代理人谷辽海律师指出:该拆迁房屋补偿价格评估是2007年作出,而温州房产管理局在2012年3月29日行政裁决中直接适用,而不考虑时间差异造成的价格变化,有失公平。这极大地损害了村民的财产权益。
一幢360平米的房屋被严重缩水一半,而对这剩下一半的所谓合法的住宅,又不能客观公正的进行拆迁补偿,究竟是为什么呢?据此看来,也难怪会出现那么多以自焚、跳楼等方式来抗争这违法拆迁的悲剧!
司法裁判一边倒
对于温州市房产管理局这份严重失实且不公正的行政裁决,村民夏德飞一纸诉讼将其告上鹿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该裁决。
在该行政判决中,法院认定:“原告提供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和被告提供的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鹿城区七都镇樟里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均真实、合法,可以证明原告房屋使用的集体土地2006年已征收为国有的事实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本院予以采信。
从这里看出,法院的这一认定:既承认了原告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同时也承认了该块土地为国家所有的事实,如此而来,同块土地怎么可能存在两个所有权的主体呢?争议的这块土地真的被征收为国有的了吗?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7 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征地公告应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部分。而温州房产管理局仅提供了“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鹿城区七都镇樟里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两项证据。
对此两项有悖于法律规定的材料,夏德飞代理人之一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谷辽海律师指出: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仅凭这两份公告和批复的复印材料,原审判决认定集体土地2006年已征收为国有,无疑侵犯了上诉人的不动产物权。
面对违法强拆,行政机关不能公正裁决,致使村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而地方法院又近乎一边倒式的维持行政机关的裁决。如此执法和司法,难道非要逼出一个“自焚或者跳楼”的悲剧吗?
据悉,温州市中级人法院将于2012年09月11日开庭审理夏德飞的上诉案件,我们期待二审法院能够纠正原审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