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读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周伏秋撰写的《科学稳妥推进能源消费总量控制》一文,感受颇多。应该说,一个国际上没有先例的做法和一个国际上早已使用成功的做法相比较,应该采用后者。综合资源规划模式就是这个后者。
笔者10多年来,一直在分析论证综合资源规划模式在我国应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问题。关于必要性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士认可,而可行性至今人们还是不抱太大的希望。现在人们开始关注能源消费总量控制这一管理模式是否必要与可行的问题——关于它的必要性绝大多数人士都认可,而对于它的可行性则人们“忧心忡忡”。笔者认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这种做法,正如周伏秋的观点,实施上存在多方面的困难,实际上就是不可行。这个做法不可行的原因周伏秋已经分析的比较全面了。周提出了克服这些不可行的五个方面建议,对于政府下一步推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模式有参考价值。但是,笔者始终认为,在目前我国情况下,周的这些建议依然“不可行”。笔者倒是觉得实施综合资源规划模式(integated resources planning,下称IRP)要比直接实施这种“行政干预色彩非常浓重、对于经济发展直接影响、无法有效监测与考核”的能源管理新模式要容易做到,其理由如下:
国际上IRP已经实施了许多年,并且实施IRP所需要的体制、机制、政策等外部条件对于我国并不是做不到的——创造这些外部条件要比多年来我们已经进行的一系列改革容易。关键的问题是,为了实施IRP所需要进行的改革对于哪一个部门(社会的哪一方)都没有直接的好处,而我国过去所进行的多方面改革总是有一些部门成为既得利益方,而另外一些部门成为利益受损方。这成为这些改革的动力,同时也使得这些改革经常遇到阻力或者不成功。基于实施IRP所需外部条件而进行的改革则不同。基于国际经验,这个改革结果不会形成什么既得利益方,但是要求现有的一些部门的职责(职能)发生转移或者变化。这些改革虽然也有一定难度,但是与实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模式所需要进行的改革相比较,前者要容易实施得多。
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基于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机制,研究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IRP模式,而不要直接实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模式,这样可以降低实施上的难度。或者说,用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机制去“倒逼”IRP的出台,这种做法可能更为可行。没有这个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机制,地方政府没有积极性推动IRP。有了这个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地方政府会借鉴国际经验,主动进行相应的改革,以创造条件,而地方电力公司(目前主要是省一级的电网公司)在适当条件下会成为IRP实施主体。这样的话,地方的电耗以及上下游的能耗就可以降低,就可以满足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这要比直接实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容易。
建议实施综合资源规划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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