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资本市场首部诚信监管规章《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望很快出台。根据该诚信新规,统一的上市公司公开承诺履行情况公示制度将建立,有关人士发表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市场评论信息,严重误导投资者的,监管部门可以出具诚信关注函;有关市场主体在市场活动及人员聘任中,也可以按照规定查询其他相关机构与个人的诚信记录。
对违法失信“零容忍”,通过诚信制度建设,打击证券市场上的违法失信行为,这是证监会从制度上维护市场信心的又一例证,体现证监会打造诚信之市的坚定决心。即将出台的诚信新规从市场参与者个人到公司、企业等组织,从监管者到被监管者,其内容几乎包容证券市场诚信建设的方方面面,因此配套措施需要跟进。
全面撒网,不如重点捕鱼。笔者认为,加强诚信建设,当下监管部门不妨先从最能彰显资本市场诚信执法力度而投资者又最为关切的上市公司业绩预告频繁变脸入手,打一个诚信约束的漂亮仗,也算是对《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预热。具体而言,近期可以考虑从以下四方面入手,强化对上市公司业绩预告的诚信约束。
第一,业绩预告允许修正,但在一定时间内,应限制修正次数和修正幅度。对于修正次数和幅度超标的业绩预告,譬如一年内业绩预告变脸超过两次、业绩修正幅度单次超过预告业绩30%、业绩修正前后业绩偏离盈亏平衡点超过10%,除了无法预见的客观事态、不可抗力等情形外,应追究上市公司主管人员和相关中介机构的失信责任。
第二,人为违反既定财务政策或购销政策以调整业绩,导致公司业绩预告变脸的;因涉嫌证券欺诈,譬如放宽购销担保政策,通过牺牲真实现金流掩盖收入和利润下滑的,直接将相关公司、主管人员和服务中介计入诚信档案,并纳入分类监管对象,限制其开展相关业务或融投资活动。
第三,除经济危机、突发事件和不可抗力等特定情形外,对于业绩预告后业绩变脸幅度超过50%的,上市公司应聘请独立第三方审计机构对该公司进行独立复核式审计,并对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复核审计结果明显迥异于上市公司公告的财务数据,但尚不构成行政、刑事处罚条件的,应对上市公司的主管人员和负有责任的中介机构进行诚信约束,计入诚信档案。
第四,对于计入诚信档案的上市公司高管和中介机构从业人员,限制其将来担任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在限制期限内,主管部门不受理该拟上市公司的IPO申请或要求其更换相关高管后再重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