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燕峰律师谈劳动法:竞业限制期限最长能约定多长时间
【案例】
王某2006年1月入职某电子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三年内不得在生产同类型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者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在竞业限制期间,电子公司每月向王某支付1500元的经济补偿金。如王某违反,则赔偿公司相应的赔偿金。
2009年1月,王某在合同期满后,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电子公司按照约定每月向王某支付1500元的补偿金。
2011年8月,王某到与电子公司有竞争关系的XM电子公司就职。很快,电子公司发现了王某到XM电子公司任职事宜。为此,电子公司于2011年12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以王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为由要求王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
【夏燕峰律师分析】
这是一起因竞业限制期限超出法定最长期限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根据我国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竞业限制,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对于约定竞业限制期限超过两年的,超出期限将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劳动者无须在两年期满后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本案中,电子公司与王某的签订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为三年。此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超出期限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的规定,电子公司要求王某支付赔偿金的请求,将无法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HR应对】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期限,应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最长只能约定两年的竞业限制期限。对于超出法定最长期限的竞业限制期限的,超出部分无效。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只能适用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并不是人人都实用竞业限制的。
律师简介: 夏燕峰律师,复旦大学硕士,上海银盛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擅长公司法、知识产权、合同法、债务重组、融资租赁、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人身伤害以及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