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类型的农民关系


  各种类型的农民关系,主要体现在国家政权的代理人与被治理者之间的关系中,基层治理领域既是农村社会变革图景的集中反映,也是启动国家政治变革的源头。

  黄宗智在对清代民法的研究中发现,中华帝国晚期的司法制度中,广泛存在着介于民间调解及官方审判之间的纠纷解决的第三领域[48],此后,回应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分析框架,黄宗智正式提出了第三领域的概念,他认为,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对立是从近现代西方经验抽象出来的一种理想构造,并不适合分析中国经验;由此,需要转向采用一种三分的观念,即国家与社会之间存在一个第三空间,而国家与社会又都参与其中。黄进一步指出,中国的第三领域不仅存在与法律实践中,还广泛存在于县以下的行政体系中。黄宗智最近的研究则力图用“集权的简约治理”来把握这一领域的“半正式的治理”的实践逻辑,并指出这一帝国时期留下来的治理传统,其部分内涵在国民党时期,毛泽东时期和改革开放时期保留下来,并仍然可能起一定的作用,在追求政治现代性中扮演一个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