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燕峰律师谈劳动法:员工辞职引发的培训费纠纷
【案例】
2008年10月,小张被A企业招聘,双方签订了4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 “试用期6个月;若乙方(劳动者)被甲方(用人单位)送外学习培训必须安心在甲方工作,约定服务期为5年,擅自违约应赔偿培训费,并不得出卖、转让甲方技术资料。”合同签订后,A企业因生产需要,送小张到广州学习技术,回单位后从事车间管理与技术工作。但合同履行4个月后,小张辞职并带走相关资料。A企业要求小张赔偿培训费和交还培训资料,因此双方产生纠纷,遂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夏燕峰律师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小张在服务期内提出辞职,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的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因此,其应当支付违约金。
【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HR应对】
1、用人单位在约定服务期时,应当明确约定服务期的长短和起算时间,但是应尽量避免服务期过长,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用人单位应当明确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责任。使劳动者清楚其在违约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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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夏燕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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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夏燕峰律师,复旦大学硕士,上海银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公司法、知识产权、合同法、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以及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 本律师遵循“受人之托,忠于之事”的执业原则和“一切以客户的合理需求为中心”的执业宗旨,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地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