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劳动价值论的“破”与“立”(6)——商品交换价值与商品价值是一回事
关键词: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商品交换价值;商品价值;关系
在劳动价值论的历史上,商品交换价值与商品价值是同义的,本是一回事,只是因为马克思把商品价值“预设”成是先验的存在,运用了所谓的“现象”和“本质”、“形式”和“内容”的“辩证法”,才在《资本论》里将商品交换价值与商品价值加以区分。马克思理论的追随者与捍卫者特别重视并继承了这种区分并加以发挥。这种区分是否正确,是否必要是值得深思的。实际上马克思对商品交换价值和商品价值的认识就出现过矛盾的认识与说法。马克思是从“物”的关系角度出发认为,“交换价值首先表现为一种使用价值同另一种使用价值相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这个比例随着时间和地点的不同而不断改变。”[23,49]]马克思把“物”的量之间的关系或比例看作就是商品交换价值。古往今来许多人也总是从“物”的关系角度出发,抛开进行交换的“人”的关系去寻求事物的什么内在固有的价值,因而误导了整个商品价值理论。历史上对于亚里士多德的著名的商品交换表达式5张床=1间屋(或者马克思的1夸特小麦=a担铁)的理解有一个共同点,即都是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上,从“物”的关系角度出发,用数学的观点形而上学的先验思维把商品交换表达式看成是“等式”,试图要找出“预设”在商品交换背后的那个静止的先验的“共同的东西”是什么。对于商品交换表达式的探讨,“以人为本”和“以物为本”的不同出发点,得出的结论就会完全不相同。亚里士多德曾说:除非存在着某种意义上的均等,(否则)交往(交换)就不能形成。因而历来人们总是把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某种意义上的均等”“预设”成是存在某种“共同的东西”,认为在这表面上不相等同的物的交换背后肯定都事先隐藏着静止的先验的某种“共同的东西”(后人把“共同的东西”命名为价值)。它不但使得商品交换表达式两边可以比较,还可以判定它们的量是相等的。马克思也是这样“预设”的,他说:“这个等式说明什么呢?它说明在两种不同的物里面,即在1夸特小麦和a担铁里面有一种等量的共同的东西。”[23,49]他关注的也是交换中的“物”,而且也是用先验的思维作这样的推断,其深层原因又是在于他不去进一步考察人们为什么要进行商品交换?其实,如果换个角度从关注商品交换中的“人”之间的关系方面思考:进行商品交换的是人,是商品的所有者,而不是商品本身(因为物品不会自己跑到市场上去互相交换)。则站在商品交换者的立场上,只要交换双方都自认为通过商品交换,自己是有利可图的,即把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某种意义上的均等”看作是都获得了“比较利益”(不必相等,即不是把商品交换的数学表达式看成是“等式”),则商品交换就能进行!作为商品的“物”只不过是充当了人们交换劳动的媒介、手段或工具。当然,马克思也曾正确认为商品交换得以成功进行决定于交换双方的意志而不是商品内的“共同的东西”。马克思指出:“为了使这些物作为商品彼此发生关系,商品监护人必须作为有自己的意志体现在这些物中的人彼此发生关系,因此,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23,102]马克思还说:“商品价值从商品体跳到金体上,……是商品的惊险的跳跃。这个跳跃如果不成功,摔坏的不是商品,但一定是商品所有者。”[23,124]即进行交换的是人!遗憾的是自亚里士多德以来,包括马克思在内,主流的观点都陷在“以物为本”的框框内,以形而上学的先验思维试图找出各种不同商品之间的内在的等量的“共同的东西”——商品的价值。马克思的失误在于没有进一步的深入探讨他所说的支配交换双方的意志的具体内容是什么。爱因斯坦说得好:提出一个问题往往比解决一个问题更重要。只有准确地提出问题才能找到满意的答案。因为亚里士多德之后的研究者(包括马克思在内)都是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上错误地提出问题,问题就拖至今日(2200多年了)都不能得到满意的解决。
人们常常推崇马克思的找出包含在商品体中的并同使用价值有别的“共同的东西”的推理办法:在“预设”的前提下,马克思的推理是这样的:“这种共同东西不可能是商品的几何的、物理的、化学的或其他的天然属性。……。在商品交换关系中,只要比例适当,一种使用价值就和其他任何一种使用价值完全相等。”[23,50]问题在于马克思并没有说明“比例适当”是如何得到的?马克思接着说1夸特小麦与a担铁之所以“相等”,是因为小麦和铁“这二者都等于第三种东西,后者本身既不是第一种物,也不是第二种物。这样,二者中的每一个只要是交换价值,就必定能化为第三种东西”。其中的道理,“用一个简单的几何学例子就可以说明这一点。为了确定和比较各种直线形的面积,就把它们分成三角形,再把三角形化成与它的外形完全不同的表现——底乘高的一半。各种商品的交换价值也同样要化成一种共同的东西,各自代表这种共同东西的多量或少量。”[23,50]这样一来,马克思就认定:价值是静止的先验的存在于商品体中的共同的东西,交换价值则以“物”的量的关系或比例的形式,把这种共同的东西表现出来,交换价值和价值之间就形成了表现与被表现的关系,也就是“形式”与“内容”之间的关系了。实际上马克思的上述类比的推理方法是不合理的。我们知道,各种几何图形的面积是看得见的、摸得着的客观实实在在的存在,而马克思所说的“共同的东西”——商品价值,还是未知的、正是我们要加以探求是否真的有静止的先验的客观存在的事物。正如马克思所说的,每一个商品不管你怎样颠来倒去,它作为价值物总是不可捉摸的。即价值都只能是看不见的、摸不着的幽灵般的对象性。你必须“预设”商品价值已经是静止的先验的客观存在着的内容,才能作马克思的上面的类比!但是,我们知道,马克思在许多地方又不把商品价值看作是静止的先验的客观存在于商品内部、为商品本身所固有的存在,而是认为商品价值只是存在于社会联系(商品交换)中,而且是可变化的。诸如马克思说过:“任何生产者,不管是从事工业,还是从事农业,孤立地看,都不生产价值和商品。他的产品只有在一定的社会联系中才成为价值和商品。”[25,719]马克思强调:“劳动产品只是在它们的交换中,才取得一种社会等同的价值对象性”。[23,90]在这里马克思的商品价值它所表现的又是现在时的经济范畴,是现在生产某种商品的一定量所必须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体现的是现在时的人们之间通过其劳动产品的交换来互相交换其各自劳动的社会关系。马克思说过:“决定价值的,不是体现在产品中的劳动时间,而是现在所需要的劳动时间。”[46(上),78]“它的价值总是由社会必要劳动计量的,因而也总是由现有的社会条件下的必要劳动量计量的。”[23,236]马克思所说的原有机器设备的增值或贬值就是例子。就上面引用的马克思的观点来看,表明马克思在商品价值的问题上是有矛盾的认识的,他还处在摸索之中……。
总之,用所谓的“现象”和“本质”、“形式”和“内容”的“辩证法”将商品交换价值与商品价值加以区分是没有必要的,也是不正确的。这就如在物理学中把物体相互作用所表现出的力看作是“形式”,要去找出存在于相互作用的物体内的力的实体“内容”一样。我在新浪的博文《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商品的交换价值和价值的区分是画蛇添足》中也讨论了这一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