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新的《征地补偿法》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到十倍。

  “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综合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这个法律完全按照被征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因此,即使是被征土地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补偿的最高额),也是很低的。

  按水稻、小麦一年二熟制考虑(这是长江流域最普遍的种植制度),水稻一般亩产500公斤;小麦一般亩产250公斤。当前的保护性收购价:水稻一公斤3.00元;小麦一公斤2.00元。则水稻亩产值是1500元,小麦亩产值是500元,两者合计是2000元。按30倍计算,也只有6万元。许多地方的实际补偿额还低于此数。

  而城郊土地的成交价是多少呢?最近网上报道,甘肃省一块地达到694万/亩;陕西一块地达到1304万/亩;海南省琼中县一块地是77万/亩。

  这几个都不是经济高度发达的省份,地价已经相当高,海南的那块地地价较低,也达到70万/亩以上。

  而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最高补偿额计算,一亩地只能补偿6万;即使按照较低的地价,也不到土地价格的10%。

  因此,要解决土地补偿额过低的问题,不是领导人的要求就能解决的,必须立即启动对《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或制定新的《征地补偿法》。否则,提高对农民的征地补偿额就无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