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10月30日《法制日报》报道:在7月2日至8月2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财政部于30日发布《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作为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凭证,财政票据离不开刚性的管理规则。特别是随着当前政府非税收入的迅猛增长,乱收乱罚和超收超罚的现象较为突出,财政票据“以票控费”的基础性作用就显得越来越重要。
然而,我国至今没有出台《财政票据法》或《财政票据管理条例》。现行的《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暂行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等文件,随着时间的推移,因管理规定不够全面、不够统一、法律级次较低,已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需要。
比如说,“票款同行”是财政票据管理的核心,票据使用后取得的非税收入必须及时足额缴存国库(或财政专户)。但实际情况是,一些部门和单位并没有严格执行“票款同行”的规定。票据核销后,往往交不出等额款项。如果财政部门不给票据,就找领导说情。如此一来,“包包账”、“小金库”应运而生。这不仅严重违反了“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而且给少数不法分子提供了腐败的温床。
难怪有业内专家指出,如果把财政票据管好了,非税收入自然管好了。这话一点不假。我们知道,“税”、“费”都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票据是非税收入的法定凭证,与税务发票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这是无法回避的严则。随着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作为政府非税收入重要环节的财政票据必须得到足够的认识和重视。
《办法》出台后,无疑将有利于规范非税收入管理。一是统一全国票据管理政策,实现了财政票据由无序管理状态向统一管理转变;二是逐步扩大票据管理范围,实现由单一的收费(罚没)票据管理向综合性财政票据管理的转变;三是适应部门预算改革需要,实现由规范预算外资金管理向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征管的转变;四是完善财政票据监管,实现主要由事前管理向事前、事中、事后三管齐下监管的转变;五是改进财政票据监管手段,实现由手工管理向电子化监管的转变。这些转变有效地发挥了财政票据在财政管理方面的职能作用。
当前,各级各地要积极做好准备工作,尽快组织开展《办法》的宣传和学习培训工作,全面提高财政部门、票据使用单位对《办法》的认识和理解。要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办法,逐步形成以《办法》为核心、相关实施办法相配套,完善、统一、全面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体系。与此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办法》的各项规定,不断提高财政票据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财政票据立法有利于“以票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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