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36条”没有提到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条件”,并不意味着在实际操作中不需要条件。第18条提到了“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这就意味着当前的体制框架不变。在这个框架中,制定监管标准、考核民间资本、让符合标准的投资者进入金融业是习以为常的行为模式。而按照这个模式,民间资本即使能够进入金融领域,也需要按部就班地层层申报、考核、比较、审批,花费不少时间,近期不太可能看到进展。实际上,中国当前的金融体系对中小企业发展和增长方式转变的支持力度不够,主要是因为管制过度,而不是所有制。而过度管制造成的低效率,不能简单地通过民营化来解决。目前中国民间资本在金融体系里的比例很小,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还存在体制上的障碍,需要进一步降低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准入门槛。
相比金融会更难
评论
2 vi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