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家丑”还需外扬


  为加强央企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央企境外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境外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今年6月24日,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境外资产监管办法》),并已从今年7月1日起实施。

  《境外资产监管办法》的最大亮点就是建立了境外国有资产的责任制,规定央企负责人必须对海外投资经营失误承担责任。如第三十六条规定,央企境外企业有违规为其所属中央企业系统之外的企业或者个人进行融资或者提供担保,出借银行账户等七种情形之一的,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境外国有资产实行责任制很有必要。最近几年,随着央企的对外扩张,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已成为困扰央企境外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同时也成为国内民众关注的一个焦点。据国资委统计,截至2009年底,共有108户央企投资涉及境外单位5901户,央企境外资产超过4万亿元,当年利润占央企利润总额的37.7%。而与此同时,央企海外投资经营亏损问题频传。如,在2008年金融危机中,就有68家央企曝出114亿美元的海外业务巨额浮亏,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中钢集团等央企都曾榜上有名。又如,去年中铁建在“沙特麦加萨法至穆戈达莎轻轨项目”上巨亏41亿元。据有关媒体报道,目前央企海外投资已巨亏数千亿元(也有媒体称巨亏3000亿元)。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问题,显然与境外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的缺失有关。尤其是一些央企在境外企业投资经营问题上“只奖不罚”,取得了成绩,有关负责人会得到奖励,而出现重大失误,有关负责人却无需为此担责,最后都由国家买单,由全国人民来买单。正是基于这样的机制,所以,一些央企境外企业的负责人,往往盲目冒进,最后导致海外国有资产的流失,在这方面“沙特麦加萨法至穆戈达莎轻轨项目”显然是一个典型。虽然《企业国有资产法》从2009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但由于流失的是国有资产,没有人因此提起诉讼,以至《企业国有资产法》形同一张废纸。所以,这次《境外资产监管办法》明确了境外国有资产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虽然《境外资产监管办法》的出台未免有点亡羊补牢之感觉。不过,亡羊补牢,犹未为晚。虽然央企海外投资出现巨亏已是既成事实,但毕竟央企的海外发展是一项长远事业。因此,着眼于未来,国资委发布《境外资产监管办法》对于防止境外国有资产的流失还是很有必要的。

  但对央企负责人海外投资失误追究责任必须落在实处,这应该是责任制的关键所在。而从《境外资产监管办法》的具体条款来看,央企责任人到底要承担怎样的责任,规定并不明确。《境外资产监管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追究责任的七种情形。但到底如何追究责任,只是表示: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而实际上,在追究央企负责人责任问题方面,当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都存在短板。因此,在这个问题上,国资委有必要出台具体的细则,以方便操作,切实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不仅如此,在追究央企有关负责人责任的时候,央企必须改变“家丑不可外扬”的做法。一部《境外资产监管办法》,在追究责任的问题上明显存在本位保护主义的嫌疑。其表现有二点。一是对海外企业负责人责任的追究,由中央企业来追责;二是中央企业负责人应承担的责任,由国资委来追责。也就是说,央企的家丑,国资委的家丑,都是由“自己人”来处理,而不是引入司法机制。而不论是中央企业还是国资委,都不能够代替司法部门来追责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因此,真要落实境外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作为国资委来说必须抛弃“家丑不可外扬”的做法,由司法部门来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而不是由中央企业或国资委“内部处理”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