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央企是这样“分红”的
根据《半月谈》杂志报道,近日中央国有企业负责人披露了2010年央企实现利润总额的分配情况:2010年实现总利润为11315亿元,其中上交所得税2825亿元;归少数股东的利润为2869亿元;归国有股东利润为5621亿元;企业法定留存约25%,即2800多亿元(本人计算),主要用于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等留存收益,用在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扩大生产经营等;最后剩下的25%才是母公司可以支配的利润,大约为2800亿元。
按照以上逻辑推算,剩下的2800亿元应该就是国有股东(政府是所有者的代理人)依法取得的收益。按照该负责人披露,这些钱主要用于四个方面:一是扩大再生产(与前述留存收益有重复),二是弥补国有资本金投入不足,三是解决企业历史负担,四是用于科技创新的投入。一言以蔽之,这些钱用在了企业改革发展上。
真是“不看《半月谈》不知道,一看吓一跳”。原来央企是这样“分红”的。
我们不妨做一个简单的假设:甲、乙、丙三个股东投资建立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00万元,股东甲投入50万元,占50%股份;股东乙投入30万元,占30%的股份;股东丙投入20万元,占20%的股份。年终决算:该企业交完各种税收后的利润为10万元,按照同股同权之原则,股东甲、乙、丙应分利润分别为5万元,3万元和2万元。而此时股东乙和丙分走利润5万元,而股东甲则把应分的五万元再投入到企业中。如此循环下去,股东甲为什么还要办企业呢?还有什么动力办好该企业呢?当然,这只是为了说明问题的一个假设。而央企的分配模式却给我们提供了实例。如果在该企业中,股东乙和丙只分红,不投入,而股东甲则把利润再投入到企业中用于扩大再生产等。试问,有这样傻的股东吗?当然,如果投入后使企业股份有所变动则是另一回事,但文章没有说明。
通过以上简明扼要的分析,我们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在央企利润的分配中,少数股东分得的2869亿元无疑是真金白银,因为这些利润完全可以落实到自然人身上,而这些自然人不仅对本人持有的部分有剩余索取权,到手后可以直接消费。而且对利润的使用方式和用途是有话语权的。至于政府以所有者身份(实际就是代理人)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的使用则是一笔糊涂账。如果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等行为,首先是对国有股东的不公,违背了同股同权的基本原则;其次是造成了国家办国有企业的目的含糊不清。其结果是作为国有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得到了名(做大做强)和利(普遍高薪),而“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代表的所有者(实际股东)却得不到任何好处。面对如此国企改革和“分红”之现状,还不迫切需要认认真真地厘清改革思路,重新进行“顶层设计”吗?
原来央企是这样“分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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