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英生死罪罚


   2009年12月18日下午,在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28 岁的吴英等到了法院的一审判决:死刑。在被带离法庭时,吴英转过脸寻找旁听席上的亲人,要他们“你们都保重”。刚走出审判庭,她就流下了泪水。洪兵摄

  或许除了文娱体育明星,没有哪一个80后的女子能像吴英这般牵动世人的神经。

  4月7日,“亿万富姐”吴英案二审,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时离一审宣判已经过去了近16个月,而距其被东阳警方刑事拘留刚好4年零2个月。尽管如此,与当初吴英“发迹”时的高调而引起媒体兴趣一样,吴英案的审理同样备受关注。与一审时据说上百家媒体云集金华,记者允许参与旁听不同的是,这次法院拒绝媒体入内旁听。

  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吴英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吴英认为,其本人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意图,所借资金大部分用于公司经营活动,仅有少部分用于购买个人物品,因此不存在肆意挥霍。同时,吴英称未实施欺诈行为,也没有虚构借款用途。其余的上诉理由还包括债权人都是亲朋好友,不是集资行为。

  其实,自吴英落网至今的4年多来,有关罪与非罪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息。

  据参加二审旁听的有关人士透露,庭内争议依然巨大。辩论焦点主要集中在上诉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是否存在“肆意挥霍”,案件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是否符合集资诈骗罪”等方面;同时也包括警方处置上诉人财产是否妥当,一审判决耗时长达近一年、屡次退侦是否符合程序等超期羁押的相关问题。

  只是与一审时不一样的是,尽管吴英的辩护律师一如既往为她作无罪辩护,但吴英自己却当庭认罪,拒绝承认集资诈骗罪,认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吴英的父亲与辩护律师分析认为,吴英此番态度转变实属无奈,在已经被羁押了4年之久后,不认罪恐怕无济于事,便“拣”个能够相对轻判的罪名。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刑期为10年。

  这个曾经能够呼风唤雨、叱咤风云的女强人,在铁窗里“看守”了4年之久后,终于在二审时改变一直以来“无罪”的辩白,在法庭上低头认罪,这是法治社会一件值得高兴的事还是可悲可耻的事,现在做结论似乎为时尚早。

  尽管吴英和她的辩护人提供了不少新的证据,据理力争为自己辩解与辩护,但检方丝毫未为其所动,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事实认定清楚,因此应维持死刑判决”。

  与人们预料的一样,由于案情重大复杂,法官并没有当庭宣判。有媒体认为,吴英案早已不仅仅只是一个个案,法院最终如何判决将影响浙江民间借贷的未来命运,并对中国金融市场的监管与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吴英大起大落的人生轨迹

  在风起云涌、大浪淘沙的浙江经济面前,吴英和她的本色集团似乎有着太多的神话和戏剧色彩。那些过于离奇的财富故事,竟可以一夜之间通过媒体的鼓噪而成为人人议论的话题,而正大红大紫之际,故事却戛然而止。

  从有据可查的媒体报道来看,吴英的最初亮相是在2006年8月初,她的丈夫周红波带着几个人到磐安为贫困大学生送了50万元学费,但影响并不大。形成巨大声势的是在差不多两个月之后,杭州一家媒体以三个版的篇幅报道“东阳女演绎暴富神话”。随后,杭州另一家媒体也以两个整版加头版导读的方式,推出长篇报道《亿万财富是怎样炼成的》。紧接着,上海一家媒体也以三个版的篇幅再次炒作吴英的“暴富神话”。正是媒体的连篇累牍、明显带着歌功颂德成分的炒作,把吴英推上了前台,赢得了免费广告,也为她日后更大规模地演绎“暴富神话”铺上了更为炫目的虹桥。

  然而,仅仅流传了半年之久,这个“神话”便在2007年2月10日正式宣告结束———当日下午4点30分左右,本色集团在浙江东阳的所有门店,全部被东阳警方控制。当晚,东阳市政府发布公告,宣布吴英已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色集团也同时被立案调查。

  “一直追踪报道本色集团的发展和陨落”的原《青年时报》记者、现《时代周报》记者陶喜年,曾这样叙述吴英纷繁复杂的人生轨迹——

   在2006年之前,吴英只是一个在东阳本地略有些名气的女孩子。这个1981年出生,技校没毕业就辍学学美容的农家女子,在24岁的时候,已经是东阳市区多家美容店、KTV、足浴店的老板。按照吴英自己的说法,当时她的固定资产,已经有上千万元。正是以此为基础,年轻的吴英开始打造自己的本色神话。

  从2006年3月份开始,吴英在东阳注册成立了12家以本色命名的实业公司,涵盖商贸、地产、酒店、网络、广告等众多领域。其中,光浙江本色控股集团公司,注册资金就达5000万元,吴英本人出资4500万元,另500万元以吴英妹妹吴玲玲的名义出资。

  “2亿元现金买下东阳世纪贸易城三层700多间铺面;500万元捐助东阳的光彩事业;一次购入高档汽车20多辆;部门经理年薪50万-100万元、保安月薪2100元……”2006年10月27日,杭州某报的长篇报道,首次将吴英推到聚光灯下。虽然报道所述有不少只是传言,但噱头已经足够,当时只有25岁的吴英,就此以“神秘富姐”的形象,一夜成名。

  2006年11月1日,吴英首次接受记者独家采访,畅谈一个多小时。彼时,吴英将其神秘发家,归结为做美容、炒房和炒期货3个阶段,并称“资金主要来源于期货”。“这些钱如果有问题,我有勇气承担起这个责任。”吴英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曾这样表示。

  但据其(2009年)4月16日在法庭上供述,事实上,吴英炒期货并没有赚到钱,相反亏了4000多万元。或许正是这次亏空,让吴英开始在民间借贷的泥潭里,越陷越深。

  根据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吴英用个人或企业名义,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注册公司、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人处非法集资,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集资诈骗人民币达38985.5万元。这些借款大部分来自义乌,仅义乌人林卫平的借款就有4.7亿多元。

  事后得知,正是这些源源不断的民间借贷,撑起了天方夜谭式的本色神话。有意思的是,当时即使本色集团的律师和吴英家人,都不知本色的资金从何而来,媒体和公众,更无从得知。

  事实上,吴英成名之日,正是其危机开始之时。2006年10月之后,先是本色集团800万元土地拍卖质押金被扣,继而吴英被义乌几个放贷人绑架近10天之久,东阳某银行又提前收回1700万元贷款。(2007年)1月底,吴英在杭州召开媒体见面会,试图挽回危局。但仅仅10天之后的2月7日,吴英即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东阳警方控制,吴英神话就此仓促破灭。

  罪名的变化与争议

  2007年2月10日下午,在事先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浙江本色集团在东阳的所有门店,在短短几分钟内,全部被当地警方控制。当晚,东阳市政府发布公告,宣布吴英已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理由是根据群众举报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色集团也同时被立案调查。据悉,吴英是3天前即2月7日下午5时许(吴英称是2月4日)在北京首都机场被东阳市公安局民警抓获的。

   同年3月16日,经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东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东阳市公安局以吴英涉嫌合同诈骗及吴英、林卫平、骆华梅、杨卫陵、杨志昂、杨卫江、杨军、徐玉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立案侦查。6月1日,案件侦查终结,移送东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7月13日,东阳市检察院将案件依法报送金华市检察院审查起诉,金华市检察院经审查将这批案件交由东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2008年2月20日,东阳市检察院以吴英涉嫌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案件向东阳市法院提起公诉。两个罪名的主体都是本色集团,吴英作为本色集团的法定代表人被列为被告。8月21日,东阳市法院将案件退回东阳市检察院。东阳市检察院于9月18日依法将吴英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报送金华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时,对林卫平等7人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东阳市法院提起公诉。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期经审查认为,吴英不构成合同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构成集资诈骗罪,逐依法于10月27日向金华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这时,罪名和主体都发生了变化,吴英作为个人被列为被告。

  在此期间,2009年1月22日,林卫平等7人已被东阳市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十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30万至2万元不等的罚金。

  2009年4月16日,吴英在被捕2年零1个月后,终于站在了被告席上。当天上午9点30分,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吴英案,检察机关指控吴英犯非法集资罪。起诉书指控,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个人或企业名义,采用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注册公司、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名义,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人处非法集资,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集资诈骗人民币达38985.5万元。

  那么,吴英到底应该追究什么罪,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非法集资罪,或者根本就不符合这两项罪名?

  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区别单位意志和个人意志,是单位犯罪中很重要的内容。该解释规定对以下三种情形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应视为自然人犯罪。一是犯罪分子成立公司、企业等单位的目的就是为了实施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二是成立公司、企业等单位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实施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但在成立后,其主要活动不是生产经营,而是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三是直接盗用公司、企业等单位的名义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非法集资款由实施本罪的自然人私分。所以,集资诈骗行为人编造的“单位”,挂靠的单位(单位未获利)都不构成本罪的单位主体。

  广州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谢恒律师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评析说: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社会上以存款的形式公开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通过存款名义以外的其他形式吸收公众存款,从而达到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必须达到“扰乱金融秩序”的程度,否则,只能根据《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制定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是否成立,取决于有没有涉嫌以下三种情形中的一种: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 5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由此,我们可以判断,吴英案并不具备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这或许也是检察机关认为“吴英不构成合同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理由所在。

  那么,非法集资罪是怎么一种罪行,其构成要件有哪些?被誉为“中国经济犯罪辩护第一人”、北京邦道律师事务所主任武绍智律师认为,所谓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非法集资并不必然构成犯罪。其要点:一是非法集资;二是诈骗方法;三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作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往往是集资诈骗行为成功与否的关键。根据立案标准规定: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或者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①携带集资款逃跑的;②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③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其无法返还的;④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等等。

      武绍智律师进一步解释说,非法集资罪与一般集资纠纷的区别主要在于,第一,目的不同,本罪目的是非法占有集资款,而一般集资纠纷中的集资目的往往是为了生产经营,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第二,方法不同,本罪采用诈骗方法,而一般集资纠纷中的集资一般不采用诈骗方法,只是非法集资行为中行为人可能会有一定成分的诈欺手段。它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界限表现为:第一,犯罪目的不同,后罪不具有非法占有公众存款的目的,其目的是运用公众存款进行营利活动,如放高利贷或进行其他方面投资;第二,犯罪客体不同,后罪侵犯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金融秩序;第三,行为方式不同,本罪须有使用诈骗方法和非法集资二行为特征,后罪表现为行为人规避国家对吸收公众存款的监督与管理,不以使用诈骗方法为其构成要件之一。

  吴英案一审宣判后,吴英在上诉书上提出了5点上诉理由:1.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所借资金大部分用于公司经营,只有极少部分用于购买个人用品,不存在肆意挥霍。2.没有实施欺诈行为。没有通过对公司的虚假宣传,欺骗债权人;用借款偿还公司经营债务,也是经营行为;没有虚构借款用途。3.债权人不属于社会公众。吴英的债权人都是亲朋好友,不是集资行为。4.借款行为是单位行为,不是吴英的个人行为。5.本案的林卫平等所谓被害人,已被法院判决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以,原判决明显是在保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

  在吴英案二审时,是否构成非法集资罪也是控辩双方争论最为激烈的焦点议题。

  公诉人认为,吴英购买大量珠宝、汽车,盲目投资期货巨亏4700余万元,盲目竞标东阳某地块,足以说明吴英在肆意挥霍集资款。对此,吴英代理人、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照东指出,吴英购买珠宝是一种投资行为,购置法拉利是婚庆公司经营的需要,投资期货正好表明吴英是投资行为。吴英没有给家人留下一分钱,吴英也没有将钱用来挥霍。本色集团借款金额达9亿元之多,吴英用于个人消费充其量也只是几十万元。即便是百万元,占借款总额的比例也仅仅是九百分之一。因此,即使吴英有这样的消费,由于所占比例极小,绝大部分借款用于了公司经营,也不能因此认定她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打个比方说,这些项目都像个刚刚学会走路的婴儿,刚刚起步,你就把吴英抓起来,这些项目自然也就夭折了,所以如何预判这些项目的未来盈利前景呢?”

  “吴英的案子是个比较奇怪的案子,就是在整个案子中,它是一个没有被害人的‘诈骗案’。”杨照东律师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说的一段话。他还说,他曾经找过金华中院一审判决中认定的吴英案中11个被害人中的几个,“他们都曾向我表示,吴英没有骗过他们,还表示把钱借给吴英就是‘想做点投资’,所以从这点来看,吴英的诚信度还是很高的,并不是恶意的借钱不还。而在二审中,我们还向法院提交了新的一些证据。比如说,有当初检察院认定的本案被害人,现有愿意作证吴英当初没有骗人。”

  吴英的财富神话是否注定失败?

  吴英的“财富”究竟从哪里来?从一开始媒体的追问,到警方的介入,以及“本色”的还原、吴英神话的破灭,人们似乎终于弄清楚了她的本来面目。原来,小女子“一夜暴富”所垒起的财富大厦,不过是通过民间融资或说地下钱庄集腋成裘的海市蜃楼。

  海市蜃楼当然炫目,但真正能够抵达那座仙山琼阁的又有几人?有人说,如果不是警方的强力介入,或许吴英和在东部沿海地区众多创造财富神话的男女一样,在功成名就之后真能给我们讲述一个资本传奇。

  的确,在我们身边,总会有这样匪夷所思的故事突然冒出来,吸引无数有梦想的男女的目光。特别是在经济发达的珠三角、长三角区域,无论是建筑、制造、矿产、印染、化工等传统产业,还是IT、光伏、新能源等新兴产业,这样的财富故事多得数不胜数。他们或从银行等“正规渠道”获得资金支持,或借助民间融资渡过难关,或被目光如炬的大财团、大资本相中,或被突降的风投救起,或遇到贵人相助、借助资本市场的神奇之手,从此风生水起,无限风光,演绎一段可以四海讲演的故事。

  从吴英后来的供述中,我们同样看到了她原本设计的财富之道:幻想通过民间融资渠道,依靠投资期货、炒房与经营实业,炒作经营理念与商业模式,借助媒体与慈善,提升企业与个人的知名度与美誉度,实现“上市”,最后将虚幻的财富大厦“漂白”,矗立于东阳这篇诞生了真正福布斯富豪的热土上,像她所钦佩的“敢想敢做,创造奇迹”的横店集团创始人徐文荣那样,“希望也能‘造福一方’”。

  这是一个有着抱负与野心女强人的财富梦想!这是习惯于按部就班的机关工作人员和芸芸众生无法想象的险途,因为其中任何一步都如履薄冰,需要巨大勇气、胆量与能耐,稍有不慎就可能功亏一篑前功尽弃。吴英能成就这样的梦想吗?事实告诉我们:她失败了,而且输得很惨!

  “如果没有出事,本色的无形资产可能超过30亿。”这话是南方一家媒体记者采访“吴英身边的人”所发出的感慨。他至今仍然相信超前的商业模式一定能创造可观的利润。而在杨照东律师的眼中,吴英的那些经商理念都还是很好的。他说,吴英在东阳开的本色酒店,试营业期间100间客房几乎天天爆满,每天的营业额就有3万元。现在义乌的一些酒店还在效仿“本色”的商业模式。

  “我做生意的钱是借来的是事实,高利也是事实,但我没想骗他们的钱,我的钱都是用于公司经营的。如果没有被抓,我相信是可以还钱的。”据说,在法庭上,吴英一再对检方“集资诈骗”的指控进行反驳。对公诉人说她只有中专学历有没有能力管理旗下众多公司的质疑,吴英更是直接反问:“你为什么说我没有?”至于公诉人说的“中国2008年金融业最好的企业,年利润是17.1%”,不要说商海的精英不能接受,恐怕一般的普通百姓也不会认可。而公诉人所谓的公司成立8个月“赚了多少钱”的责问,更是对市场经济规律与企业经营活动的无知。

  学历并不等同于能力,浙江那些如雷贯耳的大企业家们又有几个有高学历的?同时,现代企业管理学理论认为,负债经营是企业经营的常态,是实现资本快速积累,加快企业发展的一条捷径。负债经营是企业筹措资金重要手段,是现代企业迅速发展的必由之路。当然,负债经营也有风险,弄不好就会债台高筑甚至破产。但是如果能够把握住债务规模,控制好负债结构,强化资金管理与合理调度资金,就会化风险为利益,最终实现企业核裂变式的快速发展。

  从这个角度来讲,在公诉人提出有关“本色”资金链出现问题“如何继续经营”的问题时,吴英回答说“我从没想过会断”,“我认为(举债)这也是一种经营方法”,并没有多少可以指责。

  可以看出,即便站在被告席上,吴英依旧没有改变她“心比天高,人很要强、爽气,也很有魄力”的个性。成王败寇,这样的评语我们曾经是那么的熟悉,丝毫也感觉不出其中的悲凉与哀叹。如果我们不是面对阶下囚,相信许多人将这样的个性与强人相联系。历史上、现实中,那些叱咤风云和开风气之先的强人、能人,之所以成就伟业、创造奇迹,自有他们不同凡响的一面。

  现实是最后的老师,就在吴英被羁押的短短4年间,中国的房地产、珠宝行情持续高烧,价格连创新高一飞冲天;而所谓的概念酒店、购买股权,目前正风行一时;各地美容院、足浴、建材企业等生意看好,价格直线上涨。而婚庆、广告、物流、网络等行业也正是业界看好的朝阳产业。吴英当年在东阳买下的几处别墅和房产、在湖北荆门花5000万元购置的商铺,据说按照当时的价格计算加起来不少于2.5亿元,那么,今天它们的市值升值了多少?以湖北荆门同类地段商铺为例,4年来价格几乎涨了3倍。

  有人不无遗憾地说,如果没有外力的强力介入,如果本色的资金链没有断裂,如果本色引进强有力的职业经理人,如果有财团或风投相中本色,如果本色真的赶上创业板、中小板上市,这个悲剧的故事是否需要重新改写呢?

  可惜,现实没有“如果”!

  媒体与专家学者纷纷撰文为吴英辩护

  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吴英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

  消息传出,立马引起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与强烈反响,国内几乎所有有影响力的媒体都报道或发表社论、评论阐述各自立场、观点,却鲜有支持的声音;而在各大网站、BBS空间、论坛、博客、微博上,更是一边倒地为吴英鸣冤叫屈。

  凤凰网财经频道随即制作专题,并推出《血祭吴英能否维护法治尊严》的读者调查,截至2009年12月22日,短短数天竟有111968人参与网络调查,在回答“你认为血祭吴英能否维护法治尊严”设问时,有高达87.4%的人选择“不能,只是年少轻狂,给她一条生路”,同样有高达87.4%的人认为不应该对吴英判处死刑;还有64.1%的被调查者认为如果吴英没被逮捕,“中国多一个女企业家,借贷双方两欢喜”;有52.9%的人希望民间集资应该合法化。时隔半年之后,该频道再次相继推出类似的2次读者调查,结果几乎相同。在2010年6月《争议吴英案》专题调查中,在106375份投票中87.2%的网友反对判吴英死刑;在2010年7月《吴英再上万言书请求社会帮助》的读者调查中,参与调查的14837人中有83.0%的人认为不该判吴英死刑,因为“银行贷款那么难,谁也不愿走这一步”,并有75.7% 的人认为“民间融资有存在合理性,但缺乏监管”,只有7.3%的人认为“民间融资属于非法集资,应予以打击”。

  与此相似,新浪网在今年4月7日吴英案二审开庭审理当天也设置了读者调查,截至5月1日23点,共有32204人参与调查,针对“你认为吴英案集资诈骗罪名是否成立”的选项,有57.40%人选择“不成立”,还有12.60%的人认为“不好说”,认为“成立”的仅占29.90%;针对“你认为吴英案二审是否会维持一审死刑判决”的选项,有60.30%的人认为“不会”,说明多数网友对二审充满期待,认为改判的可能性极大。

  吴英案二审开庭次日,央视《新闻1+1》播出节目,主持人白岩松感叹浙江地下民间借贷的灰色属性:“那被逮到的,显现出来的成了吴英的,没显现出来的,过几年成了优秀企业家了。难道命运会发生如此大的转变吗?”

  与白岩松的感叹不谋而合,同一天出版的《上海商报》在社论中也是“一声叹息”:这三十年来一些风云人物——长城公司沈太福,新兴公司邓斌,大午集团孙大午,本色集团吴英……都与“集资诈骗”这个罪名有牵连。而非法集资与民间融资则界限模糊,碰了前者你就是十恶不赦的罪犯,属于后者你可能摇身一变为领风气之先的改革先锋。

  “吴英被处极刑,民间金融并不能因此获得重生。”知名财经评论家叶檀就吴英案再次分别以《民间金融何时停止血祭》、《再论吴英案应该刀下留人》为题,吁请法外开恩。她说:“吴英被处死刑既无助于法律的公平,也无助于提升金融系统的有效性,更不能让江浙等地的地下钱庄略为收敛。她认为,有关方面应该反思,改进制度,建立市场化的机制,而不是对一个30岁的女人痛下杀手。”

  “这个案子的判决实在是非常牵强附会。”经济学家马光远博士在凤凰网表达了他对吴英案的看法。之后,他又在《南方人物周刊》以《慎刑是不坏选择和唐万新比吴英太不幸》为题,提出吴英案的三大疑点:“疑点之一,是吴英集资的钱基本用于公司经营。比如,2006年3个月内,她以前所未闻的速度和手笔,置下大宗资产,购买100多间商铺,注册8家实业公司,如果其集资为了“占有”,大可不必搞如此巨大的固定资产的投资;疑点之二,最高人民法院在认定集资诈骗的标准时规定了七种情形,但这七种情况似乎都和吴英无法直接挂钩;疑点之三,吴英案虽然金额巨大,但其集资的对象却只有11个人,而且都是亲朋好友,其社会危害和影响是可控的。”

  “如果按照2008年12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台的纪要,吴英案只能算做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马光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反对判吴英死刑,他认为:“在民间借贷又非常普遍的浙江,通过高利的方式获取资金事实上并不背经离道。”

  在民间资本充裕的浙江,由于资本天然的逐利性,民间借贷十分盛行,这些资金的投资方向就是赚取高额利率,俗称高利贷。“吴英是为了还前面的高利贷,被迫去借后面的高利贷。”他认为,吴英的情况与我国《刑法》中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打击的对象相比,差别很大。

  知名评论人于德清在《时代周报》撰文认为,吴英案二审需要真正从吴英案的事实出发,只关注这个案子本身的是非曲直。它最需要的是一个公正,而不是所谓的“震慑”。这个公正蕴涵了太多复杂的因素,民间金融所承受的制度不公、法律本身的不公、乃至司法程序中存在的不公悬疑。

  必须正视民间金融的合法性问题

  其实从吴英落网的那一天起,她的罪与罚、生与死,早已不仅仅是东阳女子吴英一个人的事了。“吴英案的最终判决结果,或将影响浙江民间借贷的未来命运。”浙江一地下钱庄老板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说出了吴英案所以受到广泛关注的原因。

  在浙江,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泾渭从来不分明。据统计,浙江商人融资80%是靠民间借贷。可以说,改革开放以来,浙商之所以创造了举世瞩目的经济奇迹,与民间资本的充裕、民间金融的繁荣有着天然的联系,许许多多中小企业、个体劳动者借助于民间借贷,度过了一次次金融危机、宏观调控带来的融资困境,使千千万万中小企业得以喘息、生存、发展、壮大,谱写了一曲曲可歌可泣的创新创业故事。

  就在吴英案二审开庭的前一天,央行上调存贷款基准利率0.25个百分点,这是央行今年第二次加息,也是去年以来第四次加息。国家新一轮的信贷紧缩政策正在发挥正面效应,银根抽紧,贷款无门,直接挤压着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敏锐的学者已在担忧:民营企业倒闭潮正在大肆蔓延。

  正门堵上了,边门自然而然被悄然打开。这是市场经济使然。敏感的民间金融日趋活跃,民间借贷的利率也随之水涨船高。“目前浙江民间借贷以1期为单位,1期分为5天、7天不等,最高能达到10%的利息。”某国有银行下属浙江支行一名负责人告诉《华夏时报》记者,举例来说,如若借1期(5天)100万元,五天之后就要付10万利息。

  在民间借贷最为活跃的义乌——那个曾经给吴英提供巨额资金来源的世界最大的小商品集散地,这种影响似乎拨动着每一个市场中人的神经。根据浙江省中小企业局提供的数据显示,浙江接近四成的小企业感到资金紧张。“如果没有民间借贷,义乌的50个专业市场根本不可能形成现在的影响力。”金融界人士坦言。

  吴英的父亲吴永正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感叹:“吴英作为一个80后,她完全靠自己白手起家;一个老百姓刚开始创业的时候,是根本没有资本向银行贷款的。所以靠朋友帮忙,找熟人借钱,这是一个完全民间的行为,和集资、诈骗拉不上边。”

  只要有民间借贷,监管问题从来就无须回避。之所以至今没有有效手段予以规范或者疏导,完全是因为有关方面高高挂起,或者干脆充耳不闻。1月20日,根据央行研究局披露的一份调查显示,我国民间借贷占借贷市场比重已超过5%。到了2月份,央行研究局局长张健华在中英非银行放贷人立法框架研讨会上披露,我国民间借贷资金存量超过2.4万亿元,占借贷市场的比重达到5.6%。

  公开资料显示,2008年浙江省共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近200起,集资诈骗案件40多起,同比大幅上升。其中1亿元以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17起,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集中爆发,涉案金额近百亿。一项由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在全国20个省份的实地调查显示——中国地下信贷规模已近8000亿元,地下融资规模占正规途径融资规模的比重约三分之一。据中国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去年的一项调查显示,89%的家庭个人和59.67%的受调查企业参与了民间借贷。目前温州地下融资规模已突破1800亿。

  2008年12月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曾联合下发一个主题为“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会议纪要,明确指出:“为生产经营所需,以承诺还本分红或者付息的方法,向相对固定的人员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应当作为民间借贷纠纷处理”,“不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或者集资诈骗犯罪”。

  2010年6月1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再次明确:未经社会公开宣传,在单位职工或亲友内部针对特定对象筹集资金的,一般不作为非法集资;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行为人有还款意愿,能够及时清退集资款项,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作犯罪处理。

  “民间融资对于民营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创始阶段,更是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上海商报》在吴英案二审开庭次日的社论《吴英案再促民间融资清晰立法》中指出,所谓的正常经营活动的钱和个人挥霍的钱根本就难以区分,“哪个资本家、企业家只有经营活动而没有个人消费、甚至是在常人眼里挥霍性的消费呢?”  

  “强硬地以强制性权力介入民间金融市场,到头来恐怕只是扰乱这个自发形成的、本来有秩序的市场,诱导更多机会主义。”知名学者秋风在《吴英被判死刑市场制度似乎也被判处死刑》一文中指出:“长期以来,政府监管部门不承认民间金融市场的存在权利,也否认企业家有创新制度的自由,对于民间金融持否定、打压态度。在吴英案件及其死刑判决后面,可以看到这种理念。判处吴英死刑,究竟在维护市场秩序,还是破坏市场秩序?那里的金融场所本来就有两个,民间的与官方的。这两个金融平台在很大程度上是分立的,吴英所在的民间金融市场秩序是否遭到破坏,应当由那个市场中人来判断,金融监管机构和司法机构应在这个问题上保持审慎。”

  “以血祭阻止民间金融可以休矣。”4月9日,被誉为“中国媒体的良心”的《南方都市报》发表社论《民间金融不可遏抑严惩吴英不合时宜》认为:“民间集资从未停止,因为中国合法的金融机构从来没有真正担负起中国草根市场的资金血管。”“如果没有民间融资,就没有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金融体系不仅无过,反而有功。”社论旗帜鲜明地斥责执法机关脱离社会现实,不能与时俱进的教条做法:“检方以不合时宜的严刑峻法,试图建立没有地下金融的乌托邦社会,事实上是在拖市场经济发展的后腿。”她进一步指责有关各方“漠视民间金融、迟迟不给民间金融正名已经是大错,开放民间金融的同时予以不合市场规范的束缚,进步不大,而希望通过血祭的方式彻底堵截民间金融更是大错特错。”

  与南都社论敢于直面惨淡不同,知名财经作家吴晓波的表达要温婉得多。他在《或可不杀“小姑娘”》文章中指出:“自80年代中后期起,中国沿海各地的民间金融活动从来就没有停止过,国家一方面对此种行为严厉禁止,另一方面却又对如何加大私人企业的金融服务束手无策。”他认为,之所以造成如此局面,“一个不容忽视的主要原因”就在于“金融体系结构的不合理”。他在另一篇文章《非法的吴英与“合法”的贪腐》中,更明确地预言:“杜益敏、吴英等诸多人物的出现,是在现有金融体系结构不合理的背景下发生之制度性悲剧。一个很可能的情况是,再过若干年,随着中国金融体制的市场化改革,杜益敏和吴英们的行为应是符合商业规律和合法的。”

  “谁都有权利集资,尤其现在银行贷款这么难。诈骗是犯罪,但是借贷是合法的。”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2010年6月10日在与凤凰网的对话中力挺吴英,称:非法集资的定性有问题。“浙江的民间借贷很发达,浙江的经济就是这样搞起来的。应该取消非法集资这个说法。民间融资要合法化,国家应大力支持。”

  “现在我们已经到了一个时候,应该给地下钱庄一个正式的名分。”去年11月30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蒋正华在中国证券市场年会高峰论坛上的大声疾呼。在蒋正华看来,中国的民间资金数量非常庞大,潜力非常巨大,但是现在还没有能够给它一个很好的出口。“尽管到现在为止,民营银行真正做得很好的还不是太多,但这不能够作为减慢民间经营发展的理由。”

  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夏楠在4月25日《财经》撰文指出:“在近年来通胀加剧、热钱涌动的市场背景下,如何界定吴英行为的合法与非法,是否属于集资诈骗,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分水岭究竟在何处,关系到规模以千亿计的民间资本的合法性,牵一发而动全身。”

  夏楠律师在《民间集资须正名》中通过对吴英案具体细节的解剖与分析后认为,认为吴英构成诈骗的言论根本不值得一驳。相反,他认为,一场骗局之所以为骗局,并不取决于资金的周转运作形式;拆东墙补西墙事实上是大多数金融工具的特性,最典型者莫过于吸储放贷的商业银行。根据浙江省公检法2008年联合下发的《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会议纪要》,吴英的行为不符合集资诈骗的重要特征,说她集资诈骗“实在是莫须有的欲加之罪”。

  夏楠律师不无感慨地说:“在四年后回望市场,吴英投资的项目升值预期良好。如吴英购买的大量商业地产,在近几年间价格飙升。很可惜的是,吴英的债权人并未能从破产清偿程序中获益。吴英旗下的本色概念酒店,仅装修就投入几千万元,以450万元拍卖成交。究竟是吴英在玩弄资本,还是司法机关在伺机寻租?”

  浙江,这片得改革开放精气的热土,创造了举世瞩目的经济奇迹,诞生了叱咤风云的传奇人物,书写着令世人惊叹的财富故事。经济奇迹的创造需要敢想敢干,不断创新;全面建设“平安浙江”、“法治浙江”,同样需要创新思维。只有熟悉与掌握市场经济前沿学科的基本原理和价值判断,与时俱进,才能担当起“市场大省”、“经济强省”的执法者的神圣使命。浙江,应该出现经得起时代与历史检验的超一流的警官、检察官、法官和律师,出现能够写进法学教科书的正面判例,而不是相反。

  英国思想家培根指出:“一次不公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面对事实,我们到底应该为当初权力的鲁莽与草率而真诚反思,纠错改过,还是继续为错误寻找借口,甚至不惜拿一个鲜活生命的鲜血祭刀,在错误的道路上夺路狂奔,选择其实不难。因为事实在那里,法律在那里,难的只是执法者是否能够放下利益、人情与面子,把权力关进牢笼,尊重事实、尊重法律,大义凛然,秉公执法。面对象征着公平与正义的天平,执法者不能仅仅只要求受审者敬畏与诚实、坦白与悔罪,执法者自身同样必须始终敬畏法律、敬畏生命,不徇私情,问心无愧,经得起私与公、情与法的考验,经得起民心与时间、现实与历史的考验。

  吴英,一个梳着马尾辫站在审判席上的80后女子,正如当年不该以自己柔弱的肩膀承担沉重的财富一样,今天却再一次扛起了中国民间金融生死罪罚的重担。情何以堪,却不得不扛。民间的声音、学者的声音、市场的声音、时代的声音,是否能够穿越厚重院墙,给现实一个正确的答案,给世界一个公平的裁判,给历史一个不算艰难的交待?

   亿万双眼睛在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