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自1992年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场与政府的关系,以及政府与财政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受到政府、社会以及学术界的关注,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笔者从自己的认识出发,对前人的观点加以综述,以供大家学习和交流。
关键词:市场 政府 财政 宏观调控 经济法
一、市场与政府的关系
只要谈到市场经济,我们就不得不谈“市场”,因为市场经济就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作为一个经济学科的学生我们都知道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并不是万能的。由于市场本身的局限性以及它需要严格的运行环境——完全竞争市场,然而现实中是不存在完全竞争市场的,所以仅仅依靠市场机制和市场调节很难实现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和正常发展,20世纪30年代的世界经济危机就是最典型的例子,在现实的社会经济和生活中,我们也会经常看到市场失灵的情况和表现。
在市场经济中,市场失灵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资源配置领域的市场失灵,即在市场经济体系中,在公共产品、外部效应、规模收益递增、市场不完全、信息不对称以及偏好不合理等问题方面,市场机制无法引导资源配置达到最优状态的情形。第二、经济稳定领域的市场失灵,主要表现在失业和通货膨胀方面。第三、收入分配领域的市场失灵,主要变现为财富分配的不公平。这些失灵可归为两大类:一类是技术市场失灵,是内在于市场体系的配置无效率问题,比如垄断;另一类是社会市场失灵,即虽然在技术上是有效率的市场,但还是会产生一部分人不满意或不接受的结果,如物价不稳定、收入分配不公平等。
市场失灵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而市场机制本身又无法解决这些问题。所以我们就不得不考虑如何有效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在20世纪30年代的世界经济危机中,凯恩斯的国家干预理论在美国得到了应用,后来被诸多资本主义国家所认可和广泛采用,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展和完善中,也始终坚持以市场调节机制为主导,同时坚持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宏观调控。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经验和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必须有政府的干预和宏观调控。
总之,市场与政府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共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和宏观调控是市场失灵的必然结果和客观要求。但是我国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正确的处理政府干预和市场调节的关系,在市场经济配置资源的过程中,既要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也要重视和发挥国家宏观调控的作用,把这两种资源配置的方式和手段很好的结合起来,使它们优势互补,以便于实现社会资源配置的最优化。
二、 政府与财政之间的关系
“财政”的概念在不同的场合常常被赋予不同的意义。首先,财政可以指一种行为,即国家为了满足公共需要而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活动,包括财政收入、财政管理和财政支出等。其次,财政可以指一种制度,即财政活动据以运行的机构和规则体系。最后,财政还可以指一种社会关系,它既可以指财政行政关系,也可以指财政经济关系,或者两者兼而有之。在财政学上,我们认为财政是国家(或政府)的收支活动,它是一国政府采取某种形式集中一部分国民收入,为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需要而实施的分配活动。
在市场与政府的关系中我们已经谈到,市场失灵要求政府的干预和宏观调控。政府干预的手段包括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其中最主要的是经济手段,而财政手段又是重要的经济手段之一。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的职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资源配置职能,由于在公共产品、外部效应等问题方面存在着市场失灵,市场机制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所以需要政府财政承担资源配置的部分职能,比如政府可以通过财政支出和税收等方式克服市场失灵的缺陷,进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第二、收入分配职能,收入分配职能是财政的固有职能,是财政本质的集中反映,也是财政存在的直接动因。经济公平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强调的是要素投入和要素收入的相对称,社会公平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的客观要求,然而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收入的差距不断拉大,贫富分化问题越来越严重,为了解决这些现实问题,政府必须充分发挥和利用财政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第三、经济稳定与发展职能,由于市场的失灵,会导致经济生活中出现失业率的增加,物价的不稳定,国际收支失衡等一系列问题,而政府则可以通过财政手段的调节来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平衡国际收支。由此可见财政手段是政府实现其对经济干预和宏观调控职能的最重要的工具,财政更是政府实现其各种职能的重要物质保障。总之,政府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财政,没有政府也就无所谓财政,同时没有财政的政府也没有存在的经济意义和价值。
三、 关于市场、政府和财政关系问题的经济法思考与认识
市场机制本身存在弱点和缺陷,所以在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中经常会出现市场失灵,学过经济学的人都应该知道市场失灵了,可以依靠政府的干预和宏观调控来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但是市场解决不了的问题,政府就能完全解决吗,政府就不会失灵吗?然而事实告诉我们政府也会失灵,第一、因为政府具有经济人属性,有限理性,官僚主义属性以及垄断性等特点,会导致政府失灵。第二、在政治方面,由于政府权力的集中的特点,会造成对私权利的侵害;国家机构过度增长,官僚机构越来越庞大,但是效率低下;在现实的政府中存在以权谋私、钱权交易和贪污受贿的腐败现象;另外政府干预具有行政手段的偏好,这些都会导致政府的失灵。第三、政府决策的非理性,难以保证政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寻租现象的客观存在,国家干预也可能产生权力集中与收入上分配的不公正,国家机构及其官员从这种不公正的分配中得到额外的利益,会给其他社会成员造成一种负向激励,从而降低社会的劳动效率。正是由于政府在干预市场经济中存在着以上的诸多问题,所以在许多方面也会出现失灵,即所谓的政府失灵。
市场失灵了,可以由政府干预;但政府失灵了,我们该怎么办呢?作为一个法学--经济学人,从法学的角度来讲,政府失灵了,我们应该寻求制度救济——法律制度,并且最主要是与经济相关的法律制度,其中核心是经济法。经济法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过渡,市场调节机制的局限性日益突出,国家干预也就随之加强,从而规范和调整国家干预经济的经济法也就随之产生和发展。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是政府经济行为之法,是保障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有机结合之法。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干预经济过程中所产生的特定的经济关系,包括横向的经济关系和纵向的经济关系;经济法具有综合性、政策性、经济性、规制性和现代性等特点;经济法具有以下几个作用:规范政府干预行为,保障国家干预的实现;规范市场主体得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协调平衡各方利益,促进经济与社会和谐;促进改革的深化,加快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加强对外交流合作,加快国际化进程;总之,经济法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障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以及促进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方面具有重要的不可替代作用。公平和正义是法律的永恒追求,同样也是经济法的永恒追求,公平正义也是经济法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综上所述,不论是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特点,还是从经济法的作用和价值取向角度来讲,经济法都与政府宏观调控的目标相吻合,是解决政府失灵问题的最佳选择。
但是经济法在我国的发展由于起步较晚,所以到目前为止仍然很不完善。在财政法方面,财政法律体系依然很不健全,并且财政立法严重滞后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所以为了能够合理有效地发挥财政的宏观调控职能,解决政府失灵的问题,我国必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经济立法,尤其是财政立法,要尽快制定财政基本法、财政监督法,完善财政法律责任制度,健全预算法制度。
总之,市场、政府和财政以及经法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他们之间的关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中,我们只有处理好市场、政府与财政之间的关系,才能更好的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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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市场、政府与财政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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