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文章归档:陈立鹏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经济学)

读书笔记(1)


   好久没写东西了,突然想坐着写点东西,但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突然不喜欢在这里写一些自己内心的某些真实想法了,所以就决定以后在这里写一点可以和大家一起分享的东西或者学术性的文章吧,以便和大家相互交流和学习。

   今天写一点这一段的读书笔记吧,有些话写的真的挺好,看后值得每一个有思想的人去思考!

   要想与狼共舞,首先要让自己变得像狼一样强大,否则,你就只能成为狼的猎物!

   欺软怕硬是动物的天性,弱肉强食是自然的铁律!

   如果你在竞争中被淘汰,不是竞争残酷,而是你不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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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宅基地使用权


       昨天晚上在回宿舍的路上,听到几个同学在谈论这个问题,因为他们可能都是非法学专业,没有学过物权法,所以我发现他们在谈论这个问题是闹了很多笑话。鉴于此,我觉得有必要将其为没学过法律的分区分一下,希望以后不要再犯类似的低级错误。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为营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利

      1、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范围:(1)适用的对象是国家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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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与善意占有


       前两天在看书时,突然觉得这个问题对于我们初学者来说好像容易搞混淆,所以今天在此将其做一下简单的区分,但愿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善意占有:

       物权法上的占有,是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有实际控制与支配的事实。所以物权法上的占有不同于基于债权关系的占有。占有本身在法律性质上是一种事实状态,不是权利,但会产生一定效力

       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或不知道自己无占有的权利而为的占有。

二、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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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校长给毕业生的五句话


  今天上午无意间看到了这篇文章,我觉得写的真的挺好的,因为观点我基本认同。作为一个在校的大学生,看了这个以后我觉得我们自己真的有必要去认真思考一下,我们的大学生活应该怎样去过,在毕业后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才能担负起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昨天我看了一个视频《那时的他们,这时得我们》,今天又看了一个《这一年,我们大四了》,说实话,看了以后感想很多,但想想我们现在大学的现状,真的很让人痛心。不过我们可以从自己做起,做最好的自己就可以了,因此我把这篇文章转了过来,希望每一个有志青年看了以后都能够有所思考。-------我们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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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的法律调整与经济法


  今天我在图书馆读史际春教授写的经济法总论,在导论部分看到了这个问题,我觉得我们很多人可能并不是很清楚这个问题,但我觉得这个问题对我们学法学和经济学的人来说是个常识性问题,也很重要,所以我们应该把它搞清楚,在此我简单阐述一下,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首先,我们必须明白经济的法律调整和经济法并不是同等概念。存在经济的法律调整,不一定就有经济法或经济法对经济的调整。经济的法律调整与国家相伴而生,它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这在任何民族都不例外。但是在经济法问世之前,并没有所谓的经济法在经济法律调整中担当任何角色。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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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市场、政府与财政之间的关系”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自1992年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场与政府的关系,以及政府与财政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受到政府、社会以及学术界的关注,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笔者从自己的认识出发,对前人的观点加以综述,以供大家学习和交流。

  关键词:市场  政府  财政  宏观调控  经济法

  一、市场与政府的关系

  只要谈到市场经济,我们就不得不谈“市场”,因为市场经济就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作为一个经济学科的学生我们都知道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具有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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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组织(非法人团体)


非法人组织

一、 非法人组织的概念:非法人组织(非法人团体),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二、 非法人组织的特点

(1)是具有相对稳定性的人合组织体。

(2)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但其不具有民事责任能力,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

(4)对外承担无限责任。

三、 非法人组织的地位:我国民法一般承认非法人组织的相对独立地位。

四、 我国非法人组织的种类

(1)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合伙型联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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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及我国的选择


 
一、物权法学术界的三种立法模式:

(一)  意思主义:又称债权意思主义,以法、日民法典为代表。

             用简单的公式表述为:债权行为=物权变动+交付/登记(法律行为)>第三人。

             意思主义的要点:(1)物权的设定与转移仅仅因当事人的债权意思表示而发生效力。  (2)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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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知识点集(1)


一、 认定主物、从物关系的成立,须同时具备一下条件:

1、 二者在物理上相互独立。(反例:房屋与窗户,汽车与轮胎)

2、 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A物脱离B物,不损害A物的独立用途,则A物为主物;B物脱离A物,则失去其本来用途或价值,则B物为从物。)

3、 交易观念上视为有主、从关系。

注意:若无相关法律规定或约定,主物的权利变动及于从物。)

二、 不同担保物权之间的优先性:

1、 在不动产担保的场合:法定优先权>抵押权。

2、 在动产担保的场合:

(1) 质押优先于抵押设立的:留置权>质押权>抵押权。

(2) 抵押优先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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