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及我国的选择


 
一、物权法学术界的三种立法模式:

(一)  意思主义:又称债权意思主义,以法、日民法典为代表。

             用简单的公式表述为:债权行为=物权变动+交付/登记(法律行为)>第三人。

             意思主义的要点:(1)物权的设定与转移仅仅因当事人的债权意思表示而发生效力。  (2)非经登记或者交付的物权变动,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 形式主义:又称物权形式主意,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即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除了买卖合同外,还需要当 ; 事人就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所达成的物权合同再加上登记或者交付。
            用简单的公式表述为:物权合同+交付/登记(事实行为)=物权变动。

(三)  折衷主义:又称债权形式主义,以瑞士民法典为代表。物权变动只需要在债权的意思表示之外加上登记或者交付即可,不需要另有物权合意。所以其没有物权行为的独立性。
             用简单的公式表述为:有效债权行为+交付/登记(法律行为)=物权变动。
             折衷主义的要点:(1)物权变动以债权行为有效为前提。 (2)登记或者交付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二、我国物权立法的选择:(我国立法原则上采用折衷主义,例外采用意思主义。)

(一)我国的物权变动要点:

(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要以该法律(债权)行为的有效为前提;
(2)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有效的债权行为+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
(3)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有效的债权行为+交付=动产物权变动
(4)对于船舶、飞行器、机动车等重要交通工具的物权变动,除了遵循动产物权变动的交付主义原则外,还有一项特殊原则: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有效债权行为+交付=物权变动+登记>第三人

(二)关于例外的意思主义:在我国有四项权利的设立采意思主义。
(1)土地承包经营权。
(2)地役权。
(3)动产抵押权。
(4)特殊动产集合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