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认定主物、从物关系的成立,须同时具备一下条件:
1、 二者在物理上相互独立。(反例:房屋与窗户,汽车与轮胎)
2、 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A物脱离B物,不损害A物的独立用途,则A物为主物;B物脱离A物,则失去其本来用途或价值,则B物为从物。)
3、 交易观念上视为有主、从关系。
(注意:若无相关法律规定或约定,主物的权利变动及于从物。)
二、 不同担保物权之间的优先性:
1、 在不动产担保的场合:法定优先权>抵押权。
2、 在动产担保的场合:
(1) 质押优先于抵押设立的:留置权>质押权>抵押权。
(2) 抵押优先于质押设立的:留置权>登记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三、 动产抵押权的优先性:
1、 都已登记的,以登记的先后为序。
2、 登记与未登记之间的,登记者优先。
3、 都未登记的,处于同一顺序。
四、 在同一物上既存在物权,又存在债权时,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外情况:“买卖不破 租赁”)
五、 1、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法定优先权;
2、用益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典权。
六、 原物与孳息:
1、 天然孳息:指植物所结出的果实、动物得出产物(仔、奶、鸟卵)以及其他依物的使用方法所获得出产物。
(1) 天然孳息是独立物,故与原物分离之前为其构成部分,不能称为孳息。
(2) 对一物进行加工所产生的新物,不是孳息。
2、 法定孳息:指利息、租金和其他因法律关系所得的收益。
注意:(1)若无相反约定,天然孳息的所有权归用益物权人;无用益物权人的,归原物所有权人。
(2)法定孳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依交易习惯取得。
注意:法定优先权不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成立的,是特种债权的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就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