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人组织
一、 非法人组织的概念:非法人组织(非法人团体),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二、 非法人组织的特点:
(1)是具有相对稳定性的人合组织体。
(2)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但其不具有民事责任能力,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
(4)对外承担无限责任。
三、 非法人组织的地位:我国民法一般承认非法人组织的相对独立地位。
四、 我国非法人组织的种类:
(1)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合伙型联营企业。
(3)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领取社会团体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立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其他
五、 合伙债务的清偿:对于合伙债务,首先以合伙的全部财产清偿。合伙不能清偿的,由合伙人承担特定责任。
(1)普通合伙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特殊的普通合伙的合伙人:特殊的普通合伙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并依法承担有限责任或者无限责任的企业,如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其根据合伙债务产生的原因,有两种方式:第一、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债务的,有过错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第二、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其包括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前者对外承担责任的形式与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相同。后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因其退伙前的原因产生的债务,也仅以其从合伙中退回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六、 合伙人的个人债务的清偿:可以以其在合伙中的份额清偿,但是应当首先以其份额以外的其他财产清偿,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才能以其从合伙中分取的收益清偿;合伙人的份额被强制执行时,法院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参考资料:《法同步辅导与案例集》武汉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