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的发展现状、原因分析及前景展望


人民调解的发展现状、原因分析及前景展望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快速发展,以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人民调解的发展面临着诸多的新问题。尤其是近些年来,颇具特色的人民调解呈现出萎缩的发展趋势,其调解功能也在不断下降。同时人民调解的工作模式和工作方法也面临着诸多的新挑战,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为此,本文通过对人民调解的现状及原因进行研究,分析其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期能对我国人民调解的发展有所裨益。

 

关键词:人民调解  和谐社会  现状  矛盾纠纷

一、前言

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人民调解员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产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司法活动。

    作为中国特色的人民调解,继承和发扬了我国民间调解的历史传统,具有悠久的历史,曾经在国际上享有“东方经验”的美誉。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在预防和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以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大作用。然而近些年来,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各种社会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人民内部的各类矛盾也日益突显出来,总之社会矛盾的内容和表现形式更加多样和复杂化。但是当前人民调解已经不能与社会和时代的发展相适应,以致于其在解决纠纷方面的作用不断下降,功能不断弱化,发展现状不容乐观。

    然而在新时期,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一项独具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正确及时地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增强人民内部团结:防止矛盾纠纷激化,预防犯罪方面仍然具有独特的优势、以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同时对于进一步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以及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笔者认为,我们有必要认真分析人民调解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对症下药,完善体制,创新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优势,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二、人民调解的发展现状

   几十年的实践和事实告诉我们,人民调解在解决纠纷和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自从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由于社会法制化进程和社会转型的加快,人民调解在解决纠纷方面的作用开始减弱,调解社会纠纷的总量开始不断下降,人民调解的功能出现了弱化的趋势。

 

人民调解工作统计表

项目

 

年份

1985

1990

1995

2000

2003

专职司法助理人员(人)

41919

47399

53922

54638

46088

人民调解委员会(个)

97.7

102.1

101.0

96.4

87.8

调解人员(人)

473.9

626.5

1025.9

844.5

669.2

调解民间纠纷(件)

633.3

740.9

602.8

503.1

449.2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

 

从上表中我们可以明显看出,自1990年后人民调解的纠纷总量呈现急速下降的趋势,从19902003年十年间减少了291.7万件,下降率约为39.4%;人民调解的调解人员自1995年后大量减少,在19952003年间共减少356.7万人,减少率约为34.8%;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数量从1990年开始也在不断减少。虽然这些数据并不能完全反映我国人民调解近年来的发展情况,但是确实反映了一些实实在在的问题,这些问题值得我们去认真的思考和分析。

二、        人民调解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人民调解自身存在的问题和局限性

人民调解队伍的建设落后,人员结构老化,专业素质和能力较低。第一,当前我国人民调解的人员结构比较不合理,平均年龄偏高;第二,人民调解员的政策、法律知识欠缺,整体素质和能力不高,工作众多凭经验处理问题和纠纷。第三,人民调解员的流动和调整过于频繁,整体队伍不大稳定。

    人民调解的工作经费无保障,调解人员的报酬较低,导致人才流失严重。尤其在中西部的贫困地区,因为当地经济发展比较落后,地方财政很难承担起这笔经费,这也给基层人民调解员的招录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和经济发达地区相比,这些地区的人民调解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另外社会各界对人民调解组织及工作缺乏了解和认识。这些不利因素对人民调解队伍造成了很大的冲击,直接导致现有人才资源的流失,后备力量不足,从而制约了人民调解的发展。

人民调解员的责、权、利不统一。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以调解为职业的调解员,调解员的工作多是尽义务的,与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并没有太大的关系。《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调解不准收费,调解经费由村、居委会解决,而村、居委会本身的经费都很难解决,所以让他们去解决人民调解的经费真的很不现实。另外基层调解工作规范化程度不高,工作中也得到很少的支持和上级的重视。

(二)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结构的转型,许多新矛盾、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民间的纠纷类型越来越多,性质也越来越复杂,调解的难度不断增大。过去以比较简单的婚姻、家庭、邻里等纠纷逐步转向以城市改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物业纠纷、劳动纠纷、医患纠纷、合同纠纷、赔偿纠纷等经济利益为主要内容的更为复杂的新型矛盾纠纷。而这些矛盾纠纷的调解都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技巧,所以这也导致了人民调解在近年来作用的弱化。

 

人民调解民间纠纷的分类表

项目

调解纠纷(件)

1995

2002

2003

婚姻家庭类

2453843

1753027

1657030

  婚姻

1146769

 796279

 752010

  继承

 311159

 258058

 248858

  赡、抚、扶养

 451490

 347491

 326451

  其它

 544425

 351181

 329711

房屋、宅基地

 641074

 482739

 454171

债务

 477318

 424325

 423661

生产经营

 636018

 447529

 426279

邻里

 544425

 694451

 690547

损害赔偿

 415886

 353371

 335132

其它

 521061

 480733

 505337

合计

6028481

4636157

4492157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

    从上面表中统计的数据我们也可以明显的看出,近年来人民调解纠纷的总量在大大下降,这从侧面反映了让农民调解在发展中确实存在某些问题。另外从调解纠纷的种类我们也可以看出民间纠纷的结构和类型在发生变化。传统的纠纷比重有所下降,而新型矛盾纠纷的比重在上升。

(三)人民法律观念的增强,以及人民的权利意识和诉讼意识得到提高,使人民减少了对基层人民调解的依赖。另外随着社会体制的转型,人口流动加大,原有的社区主体关系结构被打破,而原有的邻里、同事等关系也出现了动摇和重组,传统的调解者的说服、教育、规劝等方式不再具有原来的效果。还有近年来,人民对诉讼化矛盾解决机制的迷信客观上也导致了人民调解的边缘化,随着法治进程的发展,“上法庭”成为时尚,而传统的人民调解则被认为是与现代法治理念相悖的,不断受到排挤,呈边缘化趋势。

四、人民调解发展的对策分析及前景展望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其在化解矛盾纠纷和维护社会稳定中具有独特的作用和优势。人民调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它体现了人民在解决纠纷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当家作主;人民调解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直接体现,它也是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直接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同时人民调解组织通过开展调解工作,将人民政府和广大群众联结起来,沟通了他们之间的关系,使他们在社会政治生活中互相协调,方向一致,从而大大地促进了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建设和发展。因此,在新时期我们有必要采取必要的、积极的措施加强人民调解的建设和发展,从而发挥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一)国家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为人民调解提供足够的经费保障。提倡专业化、职业化调解模式。

要确保人民调解的有效发展,我们首先必须解决经费问题。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吸引人才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是薪酬,同样人民调解工作如果没有经费,那么它将很难吸收优秀的人才加入。但人民调解组织不是营利性的组织,其工作属性是公益性质的,所以其自身是无法解决的经费问题的,因此这笔经费主要得由政府财政来负担。笔者认为,各级政府应该把人民调解这笔经费支出纳入每年的财政预算,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如果有足够的经费的话,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聘请一些专业人士加入到调解队伍,提高人民调解人员的业务素质,壮大人民调解的力量,提高人民调解的专业性;因为人民调解未来发展的最好的方向是逐渐向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所谓专业化和职业化主要是指调解人员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未来的新型人民调解员应该是具备一定法律专业知识,并以人民调解员为职业的专职人才。

(二)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

尽管自1985年以来,经过长期的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有了较大的提高。人民懂得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懂得到执法机关、调解委员会咨询法律问题、调解纠纷。目前人民的法律意识虽然提高了,但是存在很多乱用法律权利的问题,由于人民对法律知识的缺乏,他们把一些家庭、邻里小纠纷拿到调解委员会,这在一定程度上耗费了调解委员会的人力、物力、财力,造成人民调解资源的浪费,这容易致使一些重大案件得不到及时处理。因此,有必要将法律知识的普及更加持久深入地开展下去。

(三)加强人民调解的机构和队伍建设。

    建设优秀的人民调解队伍是人民调解发展的重要保障,所以今后我们的政府应该大力加强人民调解队伍的建设。创新举措,公开选任,把那些懂法律、有知识、为人公正的人员选聘为人民调解员,建立一支与工作相适应的人民调解队伍。努力拓宽聘任调解员的渠道,吸纳村、组、社区党员、模范人物、老司法工作者、志愿者等加入调解员队伍;尤其是那些退休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工作者等具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热爱调解工作的干部、教师等人员。从而形成多层次的人民调队伍,同时司法部门应该定期有规律地加强对人民调解人员的专业培训,促进人民调解人员之间的经验交流。总之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素质,提升人民调解队伍的整体实力。

笔者认为,人民调解和诉讼相比,具有以下的优势:第一是人民调解具有主动性,有利于矛盾纠纷及时解决,防止矛盾纠纷的激化和升级。第二是人民调解具有简捷、及时和经济的特点,它着重在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就近、及时地化解民间纠纷,以最短的时间完成对矛盾纠纷的处理,能降低纠纷解决的成本,减轻人民群众和国家财政的负担。第三是人民调解具有广泛性,有利于方便广大人民群众。第四是人民调解的实现性与法的融合。合法不合情,合情不合法,是行政和司法中经常遇到的情况,也给行政官员和司法人员工作带来很大的困惑,可以将法与情融合在调解过程中实现法与情的统一,使法的实施更易于被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因此,笔者认为人民调解凭其独特的优势,在未来一定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发展前景,只要我们创新人民调解的工作机制和方法,加强人民调解队伍的完善和建设,人民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必会发挥其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 范愉.非诉讼程序(ADR)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 柯卫.当代中国法治的主体基础—公民法制意识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3] 安徽省法学会.聚焦新农村法制建设[M].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7.

[4] 傅郁林.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5] 廖永安.民事诉讼理论探索与程序整合[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