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熊取胆汁的归真堂公司可否上市?》
金融投资报记者:
福建归真堂公司主营业务是从活熊体内抽取胆汁,现在要上市了,但遭遇了舆论与动物保护组织的强烈质疑,从证券法的角度:“根据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您认为归真堂是否违反这一条款?而对于未出台的《反动物虐待法》,您有什么看法?
宋一欣律师:
首先,从现行法律规定的角度,尚难认定归真堂公司活熊取胆汁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及损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
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外延与地位均大于投资者合法权益,如果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无论怎么有利于投资者合法权益,也是不能接受的,社会公共利益体现了社会整体利益与价值取向,包含社会责任与道德评价、法律责任与合法性各个方面,而投资者合法权益虽兼有社会责任,但主要价值取向是经济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相比,它只是局部利益,这就是两者的差别所在。
所谓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全体社会成员为实现个体利益所必需的社会秩序,体现了全体社会成员的最高利益,一般理解包括公共秩序、公共道德即公序良俗两个方面。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尽管如此,我国法律中并未对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做出细化的规定,较原则也较笼统。
同样,所谓投资者合法权益,一般指上市公司应保障投资者收益分配权、知情权、决策参与权,加强规范运作,强化信息披露,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约束机制与外部监督机制等项。就上市公司应承担的投资者关系角度,也无法得出活熊取胆汁行为与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有直接联系。
其次,现行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并不等于以活取熊胆汁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可以成为公众公司。
2004年修订颁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主要是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而订立的法律,其中也有一些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的条款,我认为,工商部门批准归真堂公司活取熊胆汁作为企业主营业务,环保部门公布对归真堂公司的环评报告书,都基于此法。但这些合法性同《野生动物保护法》一样,是从人类的角度与环境保护的角度做出的;却并没有从目前动物保护立法趋势、负责任大国应有的国际形象及法人应有的社会责任、公民应有的文明程度的角度,以及善待动物、反对虐杀动物的角度考虑问题,故合理性与道德感存疑。
反虐待动物立法是国际动物保护立法的趋势,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出台了反虐待动物法案。美国不但制定了《反虐待动物法案》,还专门制定了《动物福利法案》,英国有《实验动物法》,瑞典还制定了《牲畜权利法》,其他国家也有称《动物保护法》、《善待动物(促进)法》的,欧洲还出台了国际性动物保护公约,如《保护农畜欧洲公约》(1976年)、《保护屠宰用动物欧洲公约》(1979年)。
与国际动物保护立法趋势相比较,中国已经落后了。中国仅有一部《反动物虐待法》专家建议稿,尽管旗帜鲜明,却尚未进入立法机构或政府部门的立法规划或立法程序中。
中国是一个饮食大国、中药大国,动物入餐、入药的情况很多,有些入餐、入药方法还特别残忍,不仅要活的,还要用种种方法折磨动物才能体现,比如活熊取胆汁,熊胆汁固然能明目,但完全可以找到有药用价值的替代品,反而就让大量活熊常年关在铁笼里,定期遭受死去活来的折磨,实在是文明社会所不容,而将股东的利润建立在动物痛苦之上的做法,显然更为欠妥。对此,立法机关、政府部门、企业、社会及公民都应从文明的角度该加以考察和反省。
因此,对以活熊取胆汁为主营业务的归真堂公司的上市申请,证券监管部门应暂缓受理其上市申请。而工商部门、环保部门应顺应国际动物保护的立法趋势与民意,重新检视与修订现行动物的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政策,对那些社会与公众反响较大、有悖动物保护的企业行为,应邀请社会各界一起进行公开实地调查、公开召开听证。由此,应顺势进一步培育与提高企业、社会及公民文明程度,提高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文明程度与国际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