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观点评《宜昌名律师陈守邦遭前妻血泪投诉,
指其包养情妇对妻实施暴力致伤残》
作者:礼泽洲 来源:礼泽洲文集
2006年1月9日,陈守邦和董珂办理结婚登记。在此之前,假设陈将董强奸并已构成犯罪,董未告发遂与陈结婚,陈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007年4月4日,湖北夷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07)活鉴字A第102号司法鉴定书中,认为董珂的外伤属实,经鉴定:被鉴定人董珂的伤情为轻伤。但未提及犯罪主体,只表述为“据病例记载”,故不能认定陈涉嫌故意伤害罪。张泗汉建议“综合当事人的伤情,她也可以以刑事自诉同时起诉陈守邦的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有失偏颇。法院是讲证据的,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董要拿出证据,法院才能治陈之罪。
2009年7月23日,董与陈离婚。
离婚手续生效后,假设陈即与某女同床,也与董无关。董无权干涉陈的工作和生活。
离婚后,在今后生活中,董不断对陈、李进行骚扰,已涉嫌犯罪,法律后果应自行承担。
2009年12月9日覃警察出示拘捕书并无不当,损毁他人私有财产理应赔偿。
2010年3月14日董对陈、李母女纠缠不清,属于非法干涉他人正常生活,已涉嫌犯罪。陈之行为并无不当。
总之,2009年7月23日董与陈离婚之后,故意挑起的种种事端,应自行承担法律后果。陈不仅没有违反社会道德,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宜昌名律师陈守邦遭前妻血泪投诉,指其包养情妇对妻实施暴力致伤残》一文有失偏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