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出让收入”应纳入中央基金预算管理
张政斌
根据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文件规定,土地出让收支应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但从近年来的审计情况看,一些地方为“粉饰”政绩,人为推进财政收入规模的增长速度,将应该作为基金预算收入的国土出让收入强行列作一般财政预算收入,造成经济数据的虚假繁荣,扰乱了国家宏观调控秩序。
为彻底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铲除个别地方“土地财政”的根源,同时也为火爆的楼市降降温,建议修改上述文件,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中央国库,其收支全额纳入中央基金预算管理,支出通过中央转移支付方式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以彻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如此有五大好处:
1、有利于统一思想认识,不折不扣地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基金预算管理,全面完整反映地方政府收支活动。
2、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土地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防止土地出让收入流失。
3、有利于体现国有土地收益归国家所有的性质,更有利于国家宏观经济决策不受或少受人为数据的影响。
4、有利于杜绝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和“国有企业改制”等方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土地出让收入应征未征及欠征问题。
5、有利于防止将土地出让收入缴入财政过渡户或者缴入开发区管委会等非财政部门问题的发生,也有利于防止用地单位直接支付拆迁安置补偿和企业改制安置支出等造成财政收支决算数据不真实问题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