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接老百姓状纸,立法保护土地无意义


法院不接老百姓状纸,立法保护土地无意义

杨于泽

 

       据《新京报》报道,北京大学法学院沈岿教授透露,针对地方政府低价征收农民土地、高价挂牌转让的问题,国家正在酝酿立法,解决诸如补偿标准过低、补偿不公、失地农民生活保障、暴力强拆等问题。法学专家习惯将“立法”与“解决”并提,有“立法解决”一说,但立法真的意味着解决吗?

       立法,让解决有关问题有法可依,这当然是好事,有法比无法好。但涉及司法问题,我们不能忽视中国的司法环境,立法还得研究立法可能的实际效果,才能把问题考虑周全,防止高兴过早造成疏漏。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不乏有法不依、立法不解决问题的例子。立法是一回事,法律的执行是另一回事。

       地方政府滥征农村集体土地,损害广大农民利益,有其深刻的政治经济根源。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在达沃斯夏季论坛上直言,土地问题根本上与制度有关,是“土地财政”结出的果。土地财政,造成地方政府一手从农民那里廉价得到土地,又另一手高价卖给开发商。要解决问题,必须从制度上着手,正本清源。

       进行相关立法,当然是制度建设的重要一环。但司法目前具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权力重视起来法律地位高,有时候权大于法也是事实。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09年)》显示,去年各级法院新收一审、二审和再审行政案件154313件,审结154916件,同比分别上升8.02%和9.12%。但涉及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即使有人告,法院也几乎不受理。因为案件法院不受理,很多人走上私力救济或上访之路,已造成严重社会问题。

       既然法院连状纸都不接,专家们拿着立法调研经费,弄出一部法律来,又有什么意义?闭门造车立出法律,只中看不中用,有其名无其实。比如2008年颁布《循环经济促进法》,其第二十五条规定,“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但现在“新城改造、土地再卖”愈演愈烈。这部法律规定,如果有关部门违法,由同级政府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理论上居民可以“民告官”,但大家都知道,人家根本不理你。

       在保护农民集体土地上,首要的是解决“土地财政”问题,降低地方政府对征地卖地的依靠,这就需要我国推进财税体制改革。一定的事权联系着一定的财权,就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政府职能而言,中央该做什么,地方该做什么;就财政收入这块大蛋糕来说,中央分多大,地方得多少,都必须进行理性分析,重新作出安排,做到责、权、利统一,使中央与地方各得其所。

       只要一天不解决“土地财政”问题,立法对政府征地就一天没有约束力,立法没有实质意义。地方政府要政绩,需要钱而财政所得份额低,就难免不征地卖地。在征地、财产保护方面,目前已有多部法律管着。但在一个法看权脸色的时代,政府是否接受法律约束,就看政府自觉不自觉了。在政绩冲动下,哪个官员会有这份自觉?纵有立法,写在几页白纸上,地方政府也会视之若无。

       有法胜于无法,但有时候有法只给人一种有法的假像,反而麻痹人们的神经,迟滞政治上的努力。动辄立法,这是法学教授的迷信,我们还是先把财税体制改一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