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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一词,最早见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有关学术文章中(1983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张雨林研究员在《社会学》杂志发表文章“县属镇中的‘农民工’”,首次使用该术语),已经沿用了20多年。再往前,似乎可以追溯到1956年就出现的“盲流”一词,即未按国家计划而擅自进城的农民。
“农民工”是目前社会上使用极为广泛的一个术语,包括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文件中有时也使用该术语;但它同时也是一个备受争议的术语。人们通常认为,“农民工”在使用之初,是一个带有身份定位和明显社会偏见、严重社会歧视的称谓,且这种偏见、歧视和身份定位现在仍产生比较广泛的负面影响,引发了不少社会问题。因此,许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强烈呼吁摒弃“农民工”这一称谓,使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从业者都能享有作为工人阶级的权利和尊严,享受同等的国民待遇。当然,也有人认为,问题不能归咎于“农民工”术语本身,而应归咎于更深层次上的城乡“二元”结构和制度政策歧视等因素。因此,没有必要刻意更改“农民工”术语,制度和政策设计公平了,所谓的“歧视”成分自然也就没有了。对于上述争议,有必要作一简单梳理。
一、“农民工”的常见称谓
目前,各地方、各部门、各方面对农民工的称谓五花八门,主要有以下几种:
“农民工”。“农民工人”的简称,20世纪90年代以前又常简称为“民工”。“农民工”是使用最广泛的术语,指具有农村户口、有承包土地,但不从事农业生产,主要在非农产业就业、依靠工资收入维持生活的人员。具体使用中,又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的“农民工”,是指离开农村到城镇务工的农村劳动力,突出其“进城”、“流动”等特征。多数场合下,人们习惯在狭义上使用“农民工”这一术语。按照这一口径,全国农民工的大数是1.5亿人。但也有学者强烈推荐在广义上使用“农民工”术语,指离开农业在非农行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突出其“非农”特征。按照这一口径,全国农民工(包括在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民)的大数是2.5亿人。
“农民工”的概念很笼统,所指的人群很宽泛、很复杂:“打工族”、“非农”人员是主体,占了较大比例;也有相当部分是小商贩;极少数是个体户、私营企业主等;还有一些进入城郊在异地务农,是“非工”人员。但他们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都来自农村,身份是农民。
“进城务工人员”。也称“进城务工经商人员”、“进城就业人员”、“进城从业人员”等。这也是使用很广泛的术语,内涵大致相当于狭义上的“农民工”。劳动保障、总工会等部门推荐使用该术语,并在有关文件中多次正式使用它。国务院有关文件中也使用过该术语。该术语是个“中性”词,没有“歧视”色彩;但不够简单明了,且内涵略泛,既包括农民“打工者”,也包括进城的各种小商小贩和“小老板”。
“农业转移劳动力”(或“农业劳动力转移”)和“农村外出务工劳动力”。官方统计口径上,经常使用这些比较精确的术语。“农业劳动力转移”分为狭义和广义两个定义,狭义农业转移劳动力指农业劳动力的产业转移,即农业剩余劳动力由农业向非农产业的流动;广义农业劳动力转移指农业劳动力的区域转移,即随着农业劳动力产业转移而发生的农业劳动力从农村向城镇流动。“农村外出务工劳动力”指当年有到劳动力所在乡地域以外从业经历的劳动力。这些术语都不够简单明了。
“外来从业人员”。也称“外来就业人员”。全国多数地区和城市通常使用这一术语。例如,上海市政府发布《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文件。这个术语较之“农民工”,歧视色彩减少了,但仍保留“外来”这个特征。最近,上海将“外来”改为“来沪”。北京也有“来京从业人员”的说法。这些称谓带有明显的地域性。若要在全国普遍使用,则“外来”一词显然不合适,因为他们都是我国公民。
“外来流动人口”。一些地方以该术语命名的进城谋生人员,是个复杂的群体,有时则与“农民工”是一回事。在城市购房的外来人口、外来就读的大学生、国外或海外进来的人员,虽然异地而来、流动性大,但也不列入“外来流动人口”。但不少已经在城里居住多年的外来人员,由于没有户口、没有住房,却仍然被归入“外来流动人口”之列。总之,该术语概念宽泛,既不严格、也不科学。
“协力工”。深圳市一些区、镇使用的一个术语,实指农民工。该术语属新造,字面上看是一个中性词,但较生僻,易疑为日韩外来语。
“打工者”。或称“打工族”、“外来工”。细分的话,男的又被称为“打工仔”、“外来仔”,女的被称为“打工妹”、“外来妹”。这是市侩和世俗的说法,也是媒体喜欢用的语言,一般官方文件中很少这么用。
此外,还有地方、企业和学者提出诸如“新工人”、“新移民”、“新型工人”、“新市民”、“新产业工人”、“员工”等术语。例如,长春市把农民工称作“新长春人”,萧山市也把农民工称作“新萧山人”。浙江的一些企业主说,“在我们的工厂里,没有农民工,只有员工。”这些都表明,社会各方面对农民工问题的认识在提高、在深化。
二、“农民工”术语之辨析
从纯学术的角度看,“农民工”是一个直观明了的术语:“农民”说明其身份;“工”说明其职业状况。但仔细分析,这一称谓确实有不妥之处,有“成份论”的嫌疑。我们通常总是按职业称呼人的,种地者称农民,务工者称工人,经商者称商人,办企业的称企业主,参军者称军人,从政者称干部,这些称谓前都没有加定语进行修饰,也就是说不管他原来是什么出身,都一律按现职业进行称呼。但“农民工”,也即“务工之农民”,其实是“不工不农”、“似工实农”的一种极为尴尬的称呼。当然,“农民工”称谓的内涵还是明确的,就是仍把这个群体界定为农民,而没有界定为工人。与此相应,统计部门至今未能将“农民工”纳入职工统计范围,各地的人均GDP、小康社会目标、城镇登记失业率、职工平均工资等,也都不包括已经成为各行各业主力部队的“农民工”。而这正是“农民工”称谓问题的关键或者说实质所在。
对“农民工”歧视问题的实质,并不是怎么称呼的问题,而是其背后的制度歧视和权利不平等。产生“歧视”的总根源,是“农民”这个身份,是城乡户籍的巨大差异,是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矛盾。如果说“农民工”称谓有歧视成分,那是因为仍把他们看作“农民”;如果说对“农民”有歧视,那是因为他们的户籍是“农业户口”。与城镇职工相比,农民工的地位是“三同三不同”,即“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时”、“同工不同权”。当然,农民工也更难以充分享受城市的公共就业服务、子女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有学者测算,像北京、上海这样的特大城市居民户籍的隐性“含金量”,竟高达数十万元。
不少专家学者认为,“农民工”这一带有歧视性的称谓,既不符合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的平等规则,也不符合国际上的通行规则,负面效应是广泛的:它人为地强化了不平等的意识,伤害了为数众多的社会成员的尊严,降低了整个社会的公正程度;加剧了就业歧视,影响了一视同仁、普惠的社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固化了城乡二元结构,妨碍了正常的城市化进程;甚至对已有的较大的贫富差距,也会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现在,社会各方面对更改“农民工”称谓的呼声还是很强烈的。例如,全国政协常委厉有为认为,对农民工不仅仅是个称谓问题,而是深层次的体制障碍问题。他建议把农民工的称谓改为“新型合同制工人”,简称为“合同工”。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总工会书记处原书记李永海也认为,在“民工潮”刚刚兴起的时候,“农民工”这个称谓还无可非议,但是在20年后的今天,这个称谓越来越暴露出明显的社会偏见和严重的社会歧视,进而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
三、建议用“进城职工”替代“农民工”
我们认为,“农民工”术语是历史形成的,是我国特定时期的一个特定称谓。从目前情况看,无论是从语义上看,还是从相关制度安排和政策待遇看,的确存在“歧视”问题。如果出于统一各地方、各方面不同称谓的考虑,且希望通过改称谓给农民工带来一些新的、突破性的“东西”,则给农民工一个新称谓有进步意义,但重要的是“名副其实”,相关制度和政策上也必须考虑要逐步作出重大调整。否则,单改个称谓没什么实在的意义。
如果要改称谓,可考虑用“进城职工”替代“农民工”。理由如下:
第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更加清晰。从内涵看,“职工”一词中,“职”表达的是就业状态和劳动关系,其中:就业状态指的是在用人单位(企业、公司、工厂、机关、事业单位等)就业(工作),而不是个体从业者;劳动关系也即雇佣关系,别人雇你干活并为你发工资,你为别人干活。“工”表达的是一个“非农”特征。“进城”则表达农民工“流动”、“由乡到城”的特征,但不表明户籍状况。从外延看,“进城职工”相当于狭义上的“农民工”。
第二,易于与国际通行术语接轨。从国际上,劳动关系中的双方一方是雇主、另一方是雇员。例如,公务员可称为“政府雇员”,甚至个体户也可称为“自我雇佣者”。在我国,我们通常把“雇主”称为“用人单位”,“雇员”称为“职工”,并通过加前缀的方式演变出“城镇职工”、“机关职工”、“企业职工”、“事业单位职工”、“乡镇企业职工”等术语。“职工”是一个中性词,没有任何文化上的歧视色彩。把“农民工”等同于“职工”,是一步到位的做法。
第三,符合时代进步的要求。现在,我们党和政府强调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新修订的《工会法》明确把农民工作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使用“进城职工”这个新名词,有利于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实现“同工同酬同保障”,消除社会歧视,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注:本文初作于2006年,修改于2010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