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内证券界,一直有很多制度上的缺陷。比如基金的形式,在国内基本都是契约型的,而公司型基金,至今没有一个合适的法律地位,包括后来的合伙制企业是否可以买卖证券。当然,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尤其私募基金的发展,原来的信托业务已经越来越赶不上私募基金业的快速发展了。于是,现在,合伙制企业已经可以直接进入证券市场了。而契约型基金的弊端至今无法避免,也丝毫没有改进的迹象。
通读该征求意见稿,首先,对于什么是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进行了界定,这一点很重要。因为如果没有这个界定,后面的相关条款就失去了作用的对象。其次,对有谁来承担这项业务,从两个层面进行了界定,一是法人层面,合规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二是具体从事的工作人员,即投资顾问的业务资格,必须是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而不是一般证券业务,也就是说目前很多券商的业务人员有一部分是不能从事投资顾问业务的。最后,对具体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内容,进了从道德、操作等层面的全面监管,强调忠实客户利益的重要原则。
同时,把从事股票软件等与证券相关的业务,也纳入了本规定的监管范围,是值得肯定的。
不过,总体感觉,这个规定更多对证券公司有用,是一个新的利润增长点。毕竟以前券商的收入除了自营之外,基本上都来自经纪佣金。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由于其没有客户资源,如果去重新寻找或者从券商那里挖客户,其难度可想而知。况且,现在这些业务,证券公司都在做,只是现在有法可依了。
反馈意见如下:
1、对于投资顾问,要增加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年限,比如2年。
2、增加鼓励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设证券投资培训班等内容,传播正确的投资理念。
3、增加在投资顾问服务协议服务期满后,客户可酌情给予投资顾问适当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