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PE了,就不要再IPO


     

既然PE了,就不要再IPO

 

    国信证券最近曝出的投资银行经理李绍武“PE腐败”(所谓PE,指的是私募股权投资,即私营企业在非公开市场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案,引起了证券投行业的广泛关注。记者的调查已经表明,保荐人利用工作之便,在为企业提供保荐服务的过程中提出PE要求,以事先“潜伏”的投资换取企业股票公开上市后的巨大盈利,决不仅仅发生在国信证券一个投行经理身上,而是一种蔓延于整个行业的普遍现象。据报道,发生在国信证券内部的“PE腐败”让管理部门很震惊,证监会将很快对投行领域展开调查,并为此开设专门的举报热线。

    随着监管部门的调查,可能会有更多的“PE腐败案”暴露出来。但是,经验告诉我们,对于监管部门的这种调查,我们不能抱有太高的期望。这倒不是说监管部门会对腐败行为有意包庇,而是因为事实上这种“PE腐败”大多是暗箱操作,虽然它不是一个人的行动,但只要相关者都有利益可图,外部调查就很难寻找到突破口。李绍武的东窗事发,是缘于内部知情者的举报,同时他以自己妻子的名义进行PE投资,其以权谋私的行为已经昭然。但是,更多的“PE腐败”,却并不是以自己亲属的名义进行投资的,外围就很难知情。很显然,要根治“PE腐败”问题,需要从现存的市场制度上找原因。

    IPO(即公开发行股票)重启一年多来,中小板、创业板两个市场的新股发行犹如火山爆发,出现了超过以往任何一个时期的高速发展势头。由于我国的IPO仍然实行严格的审核制,因此透过这一现象也可看出某种政策导向,管理部门之所以积极放行这两个市场的IPO,是基于这样一个理由,即在金融危机发生后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困难,尤其是要给创新型企业更多的资金支持。但是,我们看到的一个现实是,为数不少的中小板、创业板公司在IPO之前不长时间,都已经进行了PE,募到了资金,有的公司的PE参股企业,与保荐券商的投资企业有着割不断的关系,并且公然记载于招股说明书。这表明,这些公司的融资并不像我们想像的那么困难,它们并不缺少资金支持。很显然,既然有关方面推出中小板、创业板的目的是为了帮助中小企业融资,那么,一些企业已经通过PE解决了这个问题,再让它们获得IPO的资格,与这个根本目的并不相合。显然,审核机关应该把IPO的资源分配倾向于真正需要资金而又无法通过PE等其他途径解决问题的企业,而不是给那些可以通过PE轻易获得资金的企业“锦上添花”。

    PE作为一种私募股权投资活动,是企业融资的一条正常的通道,相比于公开募股的IPO,它具有避免股权过度分散、吸引到能够帮助企业业务发展的募股对象等优势,同时,PE的投资者也可以通过利润分配、兼并收购、股票上市等途径实现投资收益。但是,我国目前在IPO之前进行的一些PE,其目的却并不是为了企业融资的需求,而是为了在股票公开发行前先期“潜伏”下来,等待股票上市时借着市场的炒作实现巨额盈利,在这种情况下,募股企业已经成为一个炒作的道具。说句公道话,在股票上市以后通过变现退出实现投资盈利,这本是PE的一种正常操作手法,但是在我国,由于IPO仍受着行政管制,这就为权力寻租打开了空间。在“PE腐败”的整个过程中,各方面的关系都会卷入其中,甚至政府官员也有可能借着疏通上市关系的名目向企业提出参股要求。显而易见,这种在IPO之前所进行的PE,实际上是借着资本运作的旗号在破坏市场的公正公平秩序。这种为权力寻租而进行的PE,也为IPO的发行价畸高提供了一种解释的路径,因为保荐人自己在公司中已有股份,发行价定得高,他们将来的盈利就更可观。

    “PE腐败”的出现,固然是一些投行业内担任保荐工作的有关人员利欲熏心之下所公然进行的以权谋私勾当,但也是市场制度的空缺给他们提供了空间。因此,监管部门对“PE腐败”进行调查固然必要,但更重要的是检查、修正制度的不足,堵塞漏洞。就目前来说,有关部门可以考虑作出规定,一个申请IPO的企业,必须在上溯一定年限之内不曾进行PE活动,尤其是那种有保荐券商投资的机构参与PE的申请公司,更应排斥在IPO的大门之外。这不仅是为了杜绝“PE腐败”现象的泛滥,也是为了让宝贵的市场资金实现合理均衡的分配,将市场资源留给真正急需资金支持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