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机场原总经理崔绍先骗贷案及其思考


  日前,深圳机场发布公告称,于2010年5月4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调解书》,要求深圳机场公司于2010年6月30日(和解付款日)之前向原告浦发银行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2985万元,同时支付原告浦发银行已经预付的部分诉讼费用人民币15万元。至此,深圳机场与浦发银行的借款合同纠纷案终于落幕。

  深圳机场和浦发银行的合同纠纷案、深圳机场与兴业银行的合同纠纷案同时期发生。因为深圳机场原总经理崔绍先违反内部规章,私刻公章,伪造董事会决议材料向兴业银行和浦发银行骗取贷款,裁决认为深圳机场应当负赔偿责任。深圳机场此前也曾表示,公司从未办理和使用上述贷款,涉案人崔绍先涉嫌贷款诈骗为其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但是这起合同纠纷,仍以深圳机场赔款告终。

  【案件解密】伪造申贷材料骗贷

  2003年6月,被告人张玉明介绍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刘×勤、信贷员张×权,与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崔绍先认识。之后,张玉明、崔绍先盗用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公司)的名义与刘×勤、张×权商谈所谓“贷款业务”。为使骗局得逞,张玉明指使田其伟、李振海冒充机场公司的财务人员,在深圳福田区某酒家接待张×权,并与张×权商谈具体贷款事项。之后,由李振海办理具体贷款事宜。

  同年7月11日,李振海假冒机场公司财务人员与兴业银行签订了金额为3亿元人民币的基本授信合同,之后,李振海与兴业银行签订了金额分别为2亿元和0.25亿元的借款合同,并在合同及所有贷款资料上加盖伪造的机场公司公章。2.25亿元的贷款贷出后,全部被张玉明转到其控制的公司并非法占有。

  2003年1月1日,张玉明指使田其伟假冒青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的总经理,使用伪造的青海证券公章,以青海证券的名义同岳阳长炼兴长企业集团公司、深圳市民鑫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由长炼兴长公司出资1.3亿委托民鑫公司在青海证券深圳证券营业部理财,年回报率为10.01%。然而合作期间,张玉明用伪造的长炼兴长公司的公章将资金非法占为己有。

  2004年7月初,2.25亿元的贷款即将到期,张玉明、崔绍先、李振海便与兴业银行有关人员商定,采取“借新还旧”的方式,利用授信额度内剩余的0.75亿元贷款额度,循环贷款三次,共计2.25亿元。崔绍先在虚假的贷款合同上签名,李振海在贷款合同上加盖了伪造的机场公司公章。这之后,同年8月27日,张玉明伙同崔绍先再次盗用机场公司的名义,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流花支行骗取了3000万元。

  【事件分析】殃及其他银企业务往来

  第一,该项诉讼的起因是申贷资料所涉及的各种凭据均为伪造,这一点说明商业银行在贷款审查过程中流于形式,并且在贷后管理中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2006年9月26日广东省高院委托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证明所有与2.25亿元贷款有关的合同、借款借据、开户申请资料、贷款申请资料、工程合同、函上所盖被告公章、财务专用章、印鉴全系伪造,所谓“贷款申请资料”中的《董事会决议》及董事签名全系伪造。

  第二,虽然这起合同纠纷,最终以深圳机场赔款告终,但以兴业银行为例,受到的损失不只体现在该项贷款方面。早前有媒体报道,深圳市国资委曾要求辖下国企全面终止与兴业银行深圳分行的合作,一些“深字头”国企已全部或部分将存款从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转出,这家在深圳服务了10年的银行遭遇考验。据悉,这场封杀就源于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与深圳机场之间诉讼官司,兴业银行深圳分行不幸做了“牺牲品”。

  【深度分析】管理不到位是根本原因

  一、企业方面风险因素

  一些商业银行自身存在的授信调查不尽职、贷后管理不到位、内控执行不力等问题,也给一些不法分子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银行贷款以可乘之机。

  1、伪造虚假贷款申请材料。这类关联企业通常没有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因而不能提供真实的申请贷款材料,而是通过违法私刻各类假公章、伪造虚假的申请银行贷款及提供贷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虚假借款人及担保人的财务审计报告、虚假销售合同等骗取银行贷款。

  (1)虚假注册。目前,私营企业在没有资金的情况下,以参与国有或集体企业改制等名义,以租赁、托管的国有或集体资产办理验资和工商注册手续,取得私营企业营业执照,其实质是用“借鸡生蛋”的形式,骗取国有资产。

  (2)出具虚假会计报表。私营企业往往受自身利益的驱动,根据不同的需要编制多份不同的会计报表,分别提供给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

  (3)出具虚假产权证明资料。私营企业私刻印章,编造虚假产权证明文件,以他人资产或虚构资产办理抵押以骗取贷款。

  (4)开具虚假存单作质押。私营企业与银行员工内外勾结,利用虚假存单作抵押骗取银行贷款。

  2、挪用贷款资金。由于贷款目的不是满足日常经营所需,因而在获得银行贷款后,这类借款企业往往通过关联企业账户资金往来方式将贷款资金转出,挪作与申请用途不符的购买基金、关联公司增资、收购股权等其他用途,甚或用来挥霍。

  二、银行方面风险因素

  1、贷前调查不尽职,不能有效识别风险。对于这类借款人提供的贷款申请材料,若银行授信调查人员不认真核实有关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将无法有效识别骗贷风险。如:对借款企业提供的董事会签字样本、年度审计报告等不做真实性验证、对报表中的重大资产项目不与实物资产进行核对,在未到借款企业实地调查的情况下完成调查报告等。

  2、贷款审查流于形式,不能把好风险关口。授信审查部门若不能对有关贷款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认真复审,对企业财务报表中有关指标的异常情况没有足够的敏感度,或者对申请材料中的疑点提出授信审查意见但未跟踪落实,可能把不住风险防范的第二道关口。

  3、贷款资金监控不到位,不能避免挪用风险。在实际执行中,信贷人员对贷款资金的监控往往流于形式,监而不控,使借款企业能够轻而易举地挪用贷款。

  4、贷后管理极为松懈,不能发现贷款风险。对于这类借款企业商业银行若不能切实落实贷后跟踪检查制度,定期下户对借款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则可能丧失及时发现贷款风险和采取相应资产保全措施的最佳时机,最终导致发生贷款损失。

  【防范措施】银行贷款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查处骗贷的审计方法

  (一)查贷款资金去向

  1、查账户中大额提现金情况。企业骗贷后,往往大额提现金,销售货款不入账,逃避银行监督。利用电子数据,应特别关注企业中大额提现金的企业账户。

  2、查贷款资金转入信用卡、个人账户情况。为转移、挥霍资金,大多将贷款资金转入信用卡或个人账户,以大量提现或消费。审计时,在电子数据中查询以法人代表为户名的信用卡账户,对其资金收支进行细致分析,并全面核对信用卡账户与企业账户的资金往来。

  3、查贷款资金转入境外或与企业生产无关单位情况。特别关注将资金转入房地产公司、证券公司和境外公司账户等情况。

  (二)盘点抵押物的存在和价值折损情况

  为了解贷款损失情况,应到企业进行现场盘点,将抵押物与抵押清单或他项权利证核对,对抵押物的数量、新旧程度、价值进行认证,以核实抵押物是否存在,抵押价值是否足值,以便确定损失情况。

  二、制度建设解决骗贷风险

  1、提高《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执行有效性是防范公司贷款风险的首要前提。银行贷款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归根结底是未能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对授信工作各环节人员的尽职要求。因而,应加大对授信工作尽职调查和监督的力度,确保授信业务的健康规范开展。

  2、严把贷款申请材料审查关是防范贷款风险的第一道防线。虚假申请贷款材料能够顺利在多家银行瞒天过海,关键在于银行调查人员不能切实做到实地调查借款人经营及资产情况,并进行真实性核对和审查。如果银行调查人员切实认真做好调查核实工作,完全能够避免因此而产生的信贷风险。

  3、加强对贷款资金用途的监控是防范公司贷款风险的重要保障。在信息不对称的现实情况下,对贷款客户资金使用的监控尤为重要,只有及时发现贷款资金挪用及诈骗嫌疑,才能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资产保全。

  4、慎对贷款逾期后转贷是防范贷款风险的重要措施。这类企业贷款不是用于正常经营,没有还款来源保证,为掩盖其真实用途,必然逾期或多次转贷。若在未对逾期原因深入了解的前提下便同意转贷,则可能错失发现贷款隐含风险的又一机会。因此,在审批逾期贷款转贷时,应深入了解逾期产生原因,提高关注度,积极采取措施应对贷款风险。

  5、强化责任追究是防范企业贷款风险的有力手段。如果对部分银行员工在信贷发放中存在严重的不尽职行为且导致信贷资产风险未被及时发现和控制不进行严厉的责任追究,可能在银行内部造成负面效应。因此,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才能维护执行制度的严肃性,防止各类银行信贷风险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