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司振龙
近日,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浙江作为全国经济较发达省份,在经济社会率先发展的同时,贪污贿赂犯罪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也较早发生和发现。(《检察日报》)
什么“新情况新问题”呢?案例有:早在2006年,浙江省检察机关就查办了全国首例特定关系人受贿案——浙江省交通厅原厅长赵詹奇情妇汪某受贿案、龙游县河道管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副主任雷金富收受干股案等一批新型受贿犯罪案件。进入本年度以来,一、1月22日,浙江省政协原常委、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主任戴备军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在法院认定他受贿的401万余元财物中,包含了他伙同女婿裘某采用挂名领薪方式收受请托人的20万元贿赂。作为特定关系人的裘某也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二、2月5日,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刘长春涉嫌受贿案在杭州市江干区法院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控,在刘长春收受的100余万元财物中,大部分是他用亲友的名义以明显低于市场价从房地产公司购买的房产或者直接收受房地产商以超低价为他购买的房产。等等。
据称,前不久,浙江省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倪集华等人专门对上述“新情况新问题”分析时,认为新型受贿犯罪呈现出了集“作案隐蔽化、贿赂过程‘期权化’、犯罪行为‘市场化’、犯罪手段多样化”——“四化”于一身,并且以“干股受贿案数量最多”、“低价买房受贿案激增”为新态势和新趋势的新特点。因为“新出不穷”所以有些法律界限很难把握,就此倪在采访中呼吁说“随着时代的发展,受贿犯罪手段方法也不断翻新,我们期待有更多的法律武器!”
检查机关具体需要那些多而更多最终也能如愿得到的“法律武器”,单从一篇报道看我们是不得而知了。不过依据简单的常识和简易的推理,我们显然可知的有:所谓“新情况新问题”以及“新特点”,新的只不过是受贿的形式要素,不变的是“腐败”这一老主题。此其一。其二,“腐败”与经济发达与否没有必然的联系,密切相关的是“反腐败”。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认作是浙江反腐走在了前排,“贪污贿赂犯罪”是否同样倒未必尽然。浙江的可借鉴价值,也正在于开了不少“治首例”的先河。三、腐败在,反腐就在,笔者丝毫都不担心装备了“受贿新特点”的“腐二代”们会有人管,加强部门立法、加大侦破力度等等,或早或晚而已——举凡无疑都会摆到台面上的。可最令人担心的东西,想来却也在于此。
坦白地讲,我们向来不缺乏反腐制度或称“套路”,即便专司反腐机构检察院的多项常规职能略去,还包了清官反腐、重典反腐、运动反腐等多种反腐招数。真正的问题,人人皆知的问题,国家一直在努力但远未达致的目标是:如何通向制度反腐。不同于泛泛的“反腐制度”,“制度反腐”作为一个专用名词,其核心内容在于:限制并规范权力,从而从体制根本上清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制度反腐而“阳光政府”,可以体现为行政审批的减少,2007年10月,国务院继前三批取消和调整1806项行政审批项目后,又取消和调整了涉及企业市场准入,资质等级评定,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品种确定,进出口资格审批、配额分配,以及对企业特定经营活动的审批等186项行政审批项目——传达的就是这个意思。也可以体现为对公职人员的“社会透明化”处理,官员财产申报、配偶子女从业申报等皆在其中。只可惜制度推进的速度慢了一点,速度更慢的是财政公开,迄今也就有了一个“全裸”而社会轰动的乡政府(四川白庙)。所以客观地说,我们的“阳光政府”还只是理论上的,至少离完整地过渡为制度反腐的基本现实尚存有明显的距离,在此缺乏“制度防腐剂”的前提下,不仅受贿特点再怎么的新好不令人意外,原有的非制度或浅表制度化的反腐视野也始终提供不了可能除根的答案。
诚然,可以不怕的,是受贿特点日新;不得不怕的,却是反腐套路仍旧。在寄大希望于各地检察机关继续加倍努力勇斗“腐二代”的同时,我们很希望看到——耽于政治传说中的制度反腐能加快脚步到来——不止为釜底抽薪地反腐,也为打造“阳光政府”。
文字系《学习月刊》五月号观察专稿,未允勿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