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和钟某为同事,2002年8月,两人建立恋爱关系。03年4月,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前,张某和钟某共同购买了电视机、冰箱等家用电器和衣服、家具等。婚后,由于两人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感情恶化。05年2月,张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张某提出,两人同购买的电视机、冰箱等家用电器和衣服、家具等财产是其个人出资购买,应归自己所有。并向法庭提交了以上物品的发票。钟某也主张上述财产系其个人财产,并出具了娘家所配送的嫁妆清单。
分析: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在于发票能否作为认定上述物品归张某所有的??
首先,张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不能证明上述物品是其所有。
其次,钟某提供的证据已不足,其持有发票,并以一定能证明上述物品就归期所有。
最后,按照法律规定应认定该上述财产为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