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物权法(100)


 

解析物权法(100

 

陈绪国

 

 

【原文】〖共有物分割〗

第九十九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上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解析】〖共有物分割的禁止与自由

本条款,是关于共有物管理分割的禁止与自由的规定。从维持共有关系的稳定性出发,法律是禁止随意分割特定的不动产与动产的。但特殊情况下,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应当允许其分割的自由。

按份共有人分割可随时分割的财产,比共同共有人相对来说更加自由一些,共同共有人需要在丧失共有权利或者重大理由基础上请求分割财产。每个共有人必须对于自己分割财产的行为负责,因分割财产对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共有物分割权

一、共有物分割权的概念

共有物分割权,是共有人之间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行规、约定,对于共有、共管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定时或者不定时、定物或者不定物、定人或者不定人分割的相应的权利。该权利依主客观要件的成立而成立,其分割权的自由度须受一定范围与程度上的限制。

共有物的分割,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1.硬实力分割与软实力、无实力分割;2.重大理由分割与利益导向分割;3.战略战术的分割;4.实物分割与价值分割;5.物权分割。具体解释,留作下一条款再讲。

所谓重大理由分割,意指共有人重大变故、不可抗力因素、天灾人祸等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导致该共有人不得不将自己应得份额、配额的个人占有权兑现成财产,这是合理合法的行为,理应得到法律的认可和及时的解决。

通常,重大理由应当包括以下几种不确定性因素突然发生的理由:例如,夫妻共有关系破裂,家庭关系解散,就需要将原先共同共有以及按份共有的财产和权利进行分割;业主出卖了自己的房屋,解除了共有关系,可以要求退回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修缮的部分远期费用,要回收益分配项目的未得利部分等;合伙人因故中途退伙,或者因为家庭发生了重大变故、不可抗力因素、天灾人祸等突发性事件,要求将财产权变现等。所有这些,从法律上、道义上均允许共有人进行财产和财产权利进行分割。

利益导向的分割,是一方共有人为了团结另一方共有人,进行物质刺激、权利刺激的财产或者财产权的让利、让与。其形式有:(1)对内分割。例如,几个合伙人共同投资成立一个运输车队,经过约定,利润指标达到一定的程度,承诺给予劳务合伙人奖励一辆或几辆旧汽车。这样一来,坐办公室的主要合伙人获得利润,开汽车的劳务合伙人获得汽车。平时,汽车队的汽车是“不得分割”的共有财产,为了利益分享,共有人作出如此决定,是利益导向的结果。(2)对外分割。例如,合伙人为了招揽技术管理人才,许以高薪、股份期权、住房等利益,被聘用者到期以后,可以兑现股份期权取得现金,兑现住房产权成为个人所有。被临时聘用者,可作为临时合伙人对待,待分配或已分配的的股份期权、住房为合伙共有关系中分割部分。但是,支付工资、奖金等支出,也应当视为财产分割的一部分。

 

二、共有物分割权的行使与限制

□〖共有物分割权的自由

共有物分割权,基于共有人的共有权、共管权、处分权或者分配权而成立,并与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体制发生密切的关联。法律认可的分割自由,按份共有人比较共同共有人更加自由,有约定的比没有约定的更加自由,有重大理由的比没有重大理由的更加自由,共有基础丧失的比没有丧失的更加自由,分割非严控共有物比分割严控共有物更加自由,定物分割比不定物分割更加自由,定时分割比不定时分割更加自由,定人分割比不定人分割更加自由。

共有关系,因共有物的存在而存在,因共有物的壮大而壮大。维持、巩固共有关系必须要有一定的物质基础。然而,共有物的分割,往往只能增加分割人的个人财产权利,并不考量维持、巩固共有关系。无规矩、无秩序、无约定、无限制地分割共有财产,稍有不慎,就会导致共有财产损失甚至共有关系破裂,对于其他共有人构成损害。每个共有人必须对于自己分割财产的行为负责,因分割财产对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共有物分割权的行使

共有物分割权的行使,可以他们的自主权及优先权、中性权、特别权等物权中看得出来。

1.共有物分割的自主权

共有物分割的自主权,即分割的优先权,可以认定为:首先,必须是共有人合理合法的自主权,在此基础上再行使分割权。否则,就缺乏分割的效力。其次,是自主权的排序,如将按份共有的自主权靠前,将共同共有的自主权靠后;而在按份共有的自主权中,份额高的靠前,份额低的靠后等。其三,约定的优先,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其四,有重大理由的分割、约定退伙的分割等应急式分割,分割自主权可以加权。

2.共有物分割的中性权

共有物分割的中性权,一般指共同共有关系中存续期间共有物的共同分割权,是不附带优先权、优先自主权,属于折中主义的分割权。

平时,共有人之间不存在谁优先谁不优先的问题。遇到特殊情况发生,如重大理由的分割和约定退伙、夫妻离婚、家庭解体的分割等应急式分割,才出现个别的、提前的、照顾性的分割。例如夫妻共有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存在谁优先谁不优先的问题,没有重大理由是不允许分割的,如果双方自愿分割的另作别论,夫或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有的财产以及财产权利。如果共同共有人的基础丧失,例如夫妻离婚,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失去了原有的基础,这种情况出现以后,夫或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有的财产以及财产权利。

3.共有物分割的特别权

已知,共有物分割时,按份共有人比无按份共有人有优先权,大额按份共有人比小额按份共有人有优先权,这实际上形成了初步的特别权。

除了共有物分割权的主体可以确定范围以外,其客体也可以划定范围。譬如,特别提款权、特别分配权、特别支配权、特别请求权、特别物上权、特别利用权、特别实物分割权等。所有这些客体范围,对于按份共有人和共同共有人均可以自由选择,自由约定。这种特别而又灵活的选择,是对于原有的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关系进行特定范围的适当调整,特别是对于共同共有关系进行特定范围的适当调整。因为原有的共同共有关系是相对平衡的财产关系,共有物分割的特别权在共同共有关系出现,有可能会按照按份共有关系的办法来执行,打破了常规。

以知识产权、技术专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入伙的共有人,具有分割共有物的自主权、优先权的某种资格,比较容易设立特别权。问题在于如何设置,如何行使,如何限制,如何收回,如何优势互补、利益均沾。通常是经过权利补偿、权利置换的办法来解决问题。

 

□〖共有物分割权的限制

共有物分割的限制条件和效力原则是:一般情况下,没有经过共有人法定程序批准的不得分割(授权自由分割的除外);提前分割、无规则单独分割的,没有重大理由的,不得分割;因分割会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失的,可以要求不得分割;显失公平合理的,可以要求不得分割。违反规约分割,虚报冒领的分割,显失公平合理的分割,因分割不当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补偿、赔偿的民事责任。

虽然共有人都有权要求分割共有财产,但是,共有财产实为特定的统一的财产,有着特定的功能、作用和价值的。某些关键的共有财产,对于共有关系的持续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例如合伙企业里重要的生产工艺设备和必备的流动资金,对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起着关键作用,经过共有财产份额2/3以上共有人同意并处分,会给予其他共有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甚至于导致合伙关系的破裂。被损害的共有人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共有人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的主要对象有:(1)共有人个人工作失职渎职、导致大家散伙而被迫分割的;(2)共有人被开除而提前分割的;(3)共有人经济承包失败而提前分割的;(4)共有人自己要求退伙而提前分割的;(5)因重大变故、基础丧失、不可抗力因素、天灾人祸等不确定性因素提前分割的;(6)分割的方式方法不当,或者显失公平的;(7)一名合伙人向合伙交付使用的物,应向其返还,未返还及对于因人为原因而灭失或减损的物,合伙人可以请求赔偿;(8)其他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对象。从前往后,程度不同,监控和执行的力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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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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