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八大疑问


对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八大疑问
2010417,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内容涵盖了土地出让政策、信贷政策、住房供给、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市场监管,并首次明确了各级地方政府在此轮宏观调控中扮演的角色,规定了各级地方政府的义务和权利,希望通过“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来缓解各个地方政府财政困窘的局面,以此来换取各级地方政府对此轮宏观调控的配合,防止以往历次“阳奉阴违”、“调控失败”的事情发生。
笔者在昨天的《国家新一轮房地产调控的影响分析》的文章中,对此次国务院的《通知》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影响进行了一番粗浅分析,认为此次国务院的《通知》能够改变市场的预期、能够从一定程度上打击市场上炒作和投机的行为、能够改变过去以往指令得不到有效执行的情况、能够平抑市场上的房价等有利影响,尽管如此,笔者也对《通知》的顺利实施产生以下几个方面的担忧。
第一、《通知》的持续性有多久。在我国,可以说针对房地产调控的政策和措施是非常之多的,而类似这样的《通知》更是数不胜数,纵观历史上的《通知》,存在的时间都不太长,即使最久的也才4个多月,所以,笔者担心,国务院此次的《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不知又会持续多长时间。要是持续时间不长的话,那笔者相信其效果也会大打折扣的。
 
第二、《通知》能否得到各级地方政府的有效执行与配合。可以说,我国并不缺少《通知》,也不缺少法令,更不缺少制度,但之所以还存在如此之多的社会问题、存在如此之多的房地产问题,并不是因为《通知》的缘故,也不是制度不够完整的原因,而是由于各级地方政府配合不力,有的是因为在我们这个国家存有很多人大于法的特殊人群。尽管此次国务院在《通知》中规定了要“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要加快研究制定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的税收政策”,希望通过此举来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来抑制各级地方政府“土地财政”的情况,但是,国务院仅仅给地方政府画一个这样的饼,而这个饼还不知道要等到猴年马月,就想得到各级地方政府的配合,估计可能性不太大。
第三、统计部门的数据的真实性通过何种方式进行保证。在《通知》中,要求“统计部门要研究发布能够反映不同区位、不同类型住房价格变动的信息”,请问,在我国统计部门数据一直就是“下面填报、上面汇总”的模式下,在我国统计部门人员惯有的工作方式方法下,在统计人员就习惯于在办公室上上网、吹吹空调的情况下,如何提高我国统计人员的积极性,提高他们外出采集数据的积极性,不知国务院办公厅出这份《通知》的人员有没有考虑过?
第四、商业银行的贷款冲动通过什么方式进行监管和控制。《通知》规定,要求商业银行在信贷发放时“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众所周知,2010年我国采取的是“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计划2010年的信贷总额大约为7.5万亿,在如此之多的信贷总额面前,在禁止商业银行进行其他资本投资的情况下,仅仅通过这一纸《通知》就想抑制各商业银行的信贷,减少各个商业银行职工的福利,估计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
第五、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监管与分配公正性通过什么方式得以保证。在《通知》中,规定要“确保完成2010年建设保障性住房300万套、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280万套的工作任务”。其实,作为出发点很好的想法,笔者也非常愿意见到政府在这一方面有大的作为,但是,通过过去几年媒体上锁报导的关于我们政府所建的保障性住房所存在的种种问题,我们不难发现不少保障性住房在质量上、在分配方式上是存有很多的问题的,在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应对方案还没有制定出来的情况下,仅仅通过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力度,估计这一作为只会给我国的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更加不利,只会引起更多的社会不公。
第六、各个房地产监管部门的工作通过什么方式得以监督。在《通知》中,规定了商业银行、各级政府部门、统计局、土地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部门等部门在此轮调控中的义务,看似很细,只要你细细一看,其实每条都是很粗的,没有提到牵头部门和监管部门。笔者担心,这一纸《通知》难以有效监督上述所提到的房地产监管部门的日常工作,难以对他们的工作进行监管。
第七、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评定标准又是什么。在《通知》中,要求“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请问国务院办公厅的工作人员,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标准是什么?5%10%20%30%?还是其他?有什么依据?
第八、考核问责机制通过什么方式进行推动。在《通知》的第一条第二款的“建立考核问责机制”中,规定“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等部门要对省级人民政府的相关工作进行考核,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约谈、巡查和问责制度。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笔者请问,《通知》中提到的“责任”是什么责任?在我国一直以来就提倡“人文圈子”的文化中,这样的“责任”对我们那些官员而言,作用又有多大?
所以,尽管国务院办公厅在417发布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在内容上看似很细,调控的目的也很明确,但是笔者认为,这只是一群不了解房地产实际情况的人在办公室里部门造车、迷思苦想出来的、难以得到有效执行的一份文件,除非是还有后续的配套政策措施出来,否则,仅凭这一份《通知》就想达到“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目的,笔者值怀疑态度。
——2010419于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