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良民证”答长江商报记者问


    长江商报:郑教授,最近炒得很热的江苏睢宁县“良民证”事件,大概您也有关注。不知道您看到这个新闻的第一印象如何?

    郑也夫:荒诞。但是随后看到睢宁县委书记王天琦在《南方周末》上说:《大众信用管理试行办法》中“根本没有这两点”(包括良民证)。我从网上没能找到《试行办法》。所以我的回答是针对你的问题,即针对政府要不要从道德上为公民打分数、划分等级,而不是针对睢宁县的《试行办法》。

 

    长江商报:我们注意到,评论界对睢宁良民证基本上是一边倒的反对之声。但是一些网络对这件事情的调查结果显示,有75%以上的人对良民证持赞成意见。您如何看待这种现象?

    郑也夫:首先我想说,我不相信网络调查。现在这种调查很盛行。懂得统计学基本知识的人都明白,这种方法是有问题的,它不是科学的抽样,它的调查结果不反映整体民众的态度。我不是说民众的整体态度不是你调查的那样,我是说这个调查不算数。并且希望媒体以后在做调查时要慎重,要符合统计学的抽样原则。同时应该对被调查者全面通报《试行办法》。如果你问我对《试行办法》的看法,我不会正面回答,因为我没看到。没看过却回答,不是草率吗,能算数吗?

 

    长江商报:您对良民证的个人见解如何?

    郑也夫:证件的名称应该是中性的,不含道德判断,比如“居民身份证”。一含道德判断,就引出一系列问题:谁做判定,谁有权做这样的判定,这权力是谁给的,判定的程序如何。

 

    长江商报:有人说弄良民证没错,错就错在公开化了,侵犯了他人隐私,您是否赞成?

    郑也夫:民众没有赋予政府将公民道德划分等级的权力。政府判定和公布这个等级是侵权。私下作不公开也是有问题的。这工作是繁杂浩大的,做这工作是要消耗人力物力的,民众没有给政府做这份工作的财政预算。

 

    长江商报:现在没有赋予,今后可否赋予。就是说,可不可以理解现在做这工作超前了一点,但是不坏。

    郑也夫:社会对公民的行为有一个简化的判定,就是犯法与否,犯了法要受到追究和惩罚。说“简化”是指“一刀切”、两分法,没有过多等级。其实在判定是否犯法时,也要经历复杂的过程,当事人有申辩的权利,不可以不经过申辩就完成对他的判定。而法律条款的制定是经过严格推敲,经过漫长的修正改进过程的。我们不能想象,要在法律之外,就是说没有触犯法律的道德领域也搞一个行为的等级裁定。那是极端的不自量力。一个官员能有这样的想法,令人震惊。

 

    长江商报:这个良民证考察公民的一个重要指标就是诚信,睢宁方面称让群众“一处守信,处处受益;一处失信,处处制约”,您怎么看?

    郑也夫:失信不好。但是如果没有犯法,失信的行为是不要政府干预的。公民没要你管这些,你也没有精力管这些。你真的去管,非乱套不可。因为社会生活丰富而繁杂,它不是兵营,不是班级。何况班级的管理,也不是事无巨细的。我们有些班主任干预学生早恋,效果如何是很有争议的。美国的中学似乎不干预,他们的学校和社会没有因此失范和乱套。

 

    长江商报:我们不妨假设良民证可行,那么您觉得诚信是良民最重要的指标吗?

    郑也夫:如果硬要接受“良民”的称号,我也只能说,未被判定犯法的人都是良民。所以良民的称号也就变得很多余。同时也仍然存在严重问题,一切犯法行为都将导致当事人脱离“良民”了吗?诚信无论多么重要,与犯法与否相比,它都是低了一个级别的行为判定。它在你交友时,寻找合作伙伴时,很看重诚信的品质,不错。但这完全是社会生活范畴里面的事情,与政府无涉。我在我的专著《信任论》里说过:社会信任是漫长的社会生活中渐渐滋生的东西,政府有破坏社会信任的能力,没有建设社会信任的能力。

 

    长江商报:先抛开良民证是否合理,您觉得采取这样的方式能达到严管民风的效果吗?

    郑也夫:不可能。一方面,管理的成本是非常高昂的。另一方面,管理本身存在着公正的问题,这是任何管理中都难于豁免的事情,我们凭什么认为政府对良民的判定就是准确无误的。好的民风,从来都不是政府管理的函数。

 

    长江商报:有人说,要考察严管民风,首先就要严管官风,因为它没有搞清政府与公民,究竟谁该监督谁的问题。您怎么看?

    郑也夫:官员和普通公民,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都受到法律的约束和监督。在法律之外,官员还应该受到一些格外的监督,比如很多人建议官员的财产应该公开,与此同时没有必要公开普通公民的财产。为什么不平等了?因为官员的身份是特殊的,他有寻租的机会,他如果不愿公开可以选择不做官。

 

    长江商报:我们相信,严管民风的初衷是好的,但是却受到众多非议,如越权、侵犯个人隐私等。您觉得政府在管民风上该如何把握一个度?

    郑也夫:所谓初衷的好坏,涉及到动机问题。其实动机可以免谈,因为说不清。有的时候为社会做贡献和个人升迁是一致的,那动机中包含着个人利益。当然,说不清的因素远不止于此。我想说的是,动机上太想有作为,其实是需要警惕的。无论你的作为的动机多强烈,你不可以在不需要你作为的领域打主意。中国的很多事情办坏了都缘于此。要知道自己的界限:职权的界限,能力的界限,等等。不知道界限,不在乎界限,可能发生的是:能力越强越可怕。

 

    长江商报:睢县的书记王天琦说,西方的自律和自治在中国50年也做不到,在今天的中国,有些事情如果政府不去做,就没有谁会去做了。因此,是不是政府应该积极地进入社会社会生活和道德领域?

    郑也夫:中国社会是一个从来就缺乏自律和自治的社会吗?清朝以前的中国社会,官府的权力止于县。县下面完全是自治,那里的社会生活并没有陷于无序,相反有着很好的自治能力。缺乏自治能力是半个多世纪的事情。原因是什么?恰恰是因为政府对民间社会的积极干预,以政府的管理代替了此前的自治,从而导致民间有机体的瓦解和自治的丧失。一定程度的自治是良好社会秩序所必需的,而自治的发育需要时间。在自治尚不完备,处于雏形的阶段,政府越俎代庖,只能破坏社会有机体,干扰自治的发育和成长。到头来,发育不出自治。王书记指出的事实,恰恰不支持他的论点。一个个案不可能反映官员整体,但是也不可能一点都不反映。我觉得王书记身上有中国很多官员的特征:有抱负,可能也不乏能力,但是不清楚自己职权的界限,不清楚政府权能的界限。做好任何一个社会角色的前提是,知道该干什么,同时也知道不该干什么。这是常识,中国社会的荒诞恰恰在于丢失了很多常识,要从常识开始补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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