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产权与民主的关联史
没有财产权就没有民主,民主本质上就是维护私有产权的制度。民主在人类文明中的昌盛与私有财产权的逐步确定是同步发生的。财产权与民主的相关性可从以下方面展开:
第一,从发生学的角度看:民主,无论是从古希腊罗马的早期实验,还是从近代欧洲的复兴来看,都与财产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从古希腊开始,西方认为:一个人要想成为一个独立、自由的人,被他人尊重为人,就不能在人身上依附于他人,就不能在财产关系上依附于他人,就必须拥有财产。私有财产是一块自由的天地。因此,雅典人发展了自由思想。伯利克里说:“我们所倾心的自由,涉及到日常的生活,如果我们的邻居想走他自己的路,我们决不会对他产生怨言。”
拥有一定数量的财产是公民具备独立性的基础。有财产的人才能成为自己的主人,财产是保证公民身份和公民权利的必要前提,财产权是公民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前提。在西方的整个历史上,私有财产一直与公民身份或公民特有的权利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公民只有在财产权正常的情况下,才具有投身公共事务的美德。在一些主要的城邦国家,还有类似人民公社大食堂的“会餐”制度,所有公民都在一起吃公餐,但这些公餐是需要付费的,如果没有财产,就无法缴付餐费。西方的共同体制度,就是建立在一个局限于拥有财产的“主人”的集合上。只有这些“主人”才有能力和义务参与、建构、捍卫其所在的共同体。可以说,财产权是个体作为自己的主人的条件,成为自己的主人是作为共同体的主人的条件,而由作为主人的集合组成国家和社会,是普遍意义上的宪政的条件。换句话说,不是财产或者财产权具有神圣性,神圣的是人的主体性,是人作为自己的主人,作为共同体的主人的地位和尊严。
古代最主要的财产是地产,它是政治权力的直接来源。古希腊罗马城邦的土地属于本邦人所有,无公民权的外邦人无权占有土地。古希腊从最初的时候起,耕地即属私有。在古希腊城邦中,只有公民才有权拥有土地,土地所有权成了公民权利的基础,而工商业并不是公民权利的基础。无论在斯巴达还是在雅典,土地财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个人的社会地位,它导致了古代社会独特的现象,即农民阶层是城邦国的主体阶层,而其它农业社会里的农民仅仅是社会的一个从属阶层。这是希腊城邦和其它传统农业社会相区别的一个重要标志。
在西方古典城邦时代,当官是公民的义务,往往没有报酬;有的官员还要自己出资举办公共事业。公民的政治权利与财产的多少相联系,政府的一些重要职位只能由拥有较多财产的阶层的人担任。赤贫的人被认为是和女人、外邦人、奴隶、儿童等一样,无法行使公民权利、承担公民的责任,因为公民的首要职责是保卫国家,而赤贫的人连武器都无法装备,连自己都保卫不了,何论保卫国家。按照梭伦立法的规定,所有职官都只能在著名人物(表现在才德方面)和小康以上的家庭中选任,必须是“五百斛”级或者“双牛”级或“骑士”级的阶层才有被选举权,第四级是没有被选举权的。恩格斯评价梭伦改革时说:“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按照他们的地产的多寡来规定的”,这为西方社会民主共和的模式播下了种子。到了伯里克利时代,他的立法排除了公民财产资格的限制条件,赋予穷人以被选举权。古罗马的西塞罗和近代的阿克顿就认为,古希腊的衰落,起因于平民和富有者的冲突,而雅典的极端民主制(穷人参政)造成了社会的失衡,最终丧失了共同体的凝聚力和核心精神。
在财产—公民资格之间,有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军事需要。国家是由组成它的成员保卫的;城邦的主人同时是城邦的保卫者,公民身份与战士身份是一致的。所以,美国宪法规定公民有保有武器的权利。战争史上最经典的战例之一,斯巴达的温泉关战役,是由5百个斯巴达战士对抗10万波斯侵略者。这意味着,只有国家的主人才会愿意拿生命去捍卫自己的家园、自己的共同体;奴隶或者奴仆一无所有,是不会拿生命来保卫他人的东西的。正如黑格尔说:“主人为了尊严(自由)而战,而奴隶却为了自己的口粮而妥协”。
古典城邦实行公民兵制度,没有常备军。公民们平时务农、经商、做工,战时应征从军。公民作战所需马匹、甲胄、剑盾等武器,干粮给养、随从的奴隶等,都需自己准备,平时作好这些准备是公民义务的一部分。外邦人和奴隶在战争中承担一些辅助性的工作,冲锋陷阵的总是公民。行军中奴隶为主人背负武器干粮,伺候主人起居,但战时是主人披挂上阵。
公民共和国同时也是战士共和国。希腊方阵的士兵多是由希腊的自由民组成。古罗马的由自由公民参加作战,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古罗马把全体居民按财产的多少分为五到六个等级作为服兵役和任军队职位的高低的标准,贫民为最低级。以财产多寡为的标准,最初主要是因为置办武器装备的物质能力,例如一个重装骑兵的装备,就不是一般人能负担的。可见,将财产作为公民资格或被选举权的条件,其理由很明确,就是为共同体服务的能力。随着城邦财富的增加和平民在战争中对国家的贡献,以财富作为公民资格和被选举权的条件逐渐被抛弃。在罗马政治衰败的过程中,很多自由民破产,他们没有财产,他们怎么生活呢?这就是领导军队的军官,利用自己的财力,来招募他们参加作战。那么军队就慢慢掌握在执掌军队的领导手中,军队就私人化了,这是导致罗马共和衰败的非常重要的因素。
一般说来,当军队以骑兵为主时,政治上往往是贵族制或寡头制,因为装备一个骑兵或重装步兵的费用是相当昂贵的,只有少数贵族才养得起马,充当骑兵;当军制改为以密集型重装步兵为主体后,富裕平民就跻身于军队主力,城邦政治权力的基础也相应地扩大,贵族制便让位于温和的民主制;在海军成为城邦主要军事力量的时候,大量下层平民在海军中充当水手,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政治地位也相应提高,这导致平民民主政体的建立;最后,在城邦衰落的时代,轻装步兵出现在战场,受到专门训练的职业军人取代了公民兵。公民不再服兵役,同时也失去了政治权利。于是,帝制取代了民主共和制度。这就是政体循环论。
财产安全只是一个方面,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共同体不仅针对安全问题,同时更应该考虑过共同的优良生活。因此,从希腊罗马到近现代的英美国家,对于国家或共同体这种社会组织,经常使用的是这一个词:commonwealth,即共同的福利和幸福。亚里士多德说,主奴管理的方式并不意味着主人就不重视奴隶的利益,相反,主人一定会在一定程度上关注奴隶的利益,而且,当奴隶死亡时,主人就会丧失最重要的利益。虽然奴仆关心自己的利益,但奴仆绝对不会如主人那样关心共同体的利益。主人与奴隶地位不平等,两者无法构成城邦。在由“主人”或主体性的公民所组成的共同体中,公民不仅希望获得生命、自由和财产的安全保证,他还对共同的福利和幸福有着确定的利益。主人对稳定的共同体较奴仆具有更深刻的利益。具有这种深刻的利益的“主人”在国家中的的比重,与这个国家的稳定性成正比。当“主人”的共同体与国家重合时,它就产生出一种具有稳定性的共同优良生活,commonwealth。可见,共同体的宪政与主体性的公民之间具有这样功利关系,即当共同体的目的是保护“主人”的共同体成员的利益的时候,共同体本身就具有了来自每一个成员的支持、拥戴和捍卫,就具有了坚固的合法性和稳定性;因为它的存在,与每一个成员的利益息息相关。我们一直指责财产权——人权政体是一种资(中)产阶级的政体,是少数人的天堂!其实,这是误解。亚里士多德指出:过于穷困的人对于服务于城邦国家没有太多的激情,他们可能会更加热衷于增加自己的财富而不是为共同体服务;而一个城邦国家要想获得长治久安,就必须有一个人数众多的中产阶级,这样的社会是最自由、最平等、最正义的理想社会。中产阶级占绝大多数,也就意味着社会财富分散在大多数人手里,而不是两极分化的社会。
权利若要被称为神圣,不仅要反映个人最重要的需要,而且要反应人格的主体性,还要对于整体的善有着重要的作用。在这里,私有财产的神圣性,源于它对于共同体的重要性,虽然它不是公共财产,却有着比公共财产更多的重要性,因为它是共同体的合法性的天平。
近代民主是财产权的产物,最早的议会是保护财产权的机构。民主制度不过是调整产权与政权冲突的妥协平衡机制。最早确立宪政民主制度的英国,
土地私有制是英国代议制的基础。由于土地私有权神圣不可侵犯, 所以国王必须求财产所有人交税。由于私人财产所有者财政上独立于国王, 反而是国王有求于百姓,所以收税一直是个头痛的事。早期英国王室卖王室土地得到相当财政收入,后来主要靠税收。1214年9月,英王约翰不经纳税人同意就悍然开征盾牌钱,引起了主要纳税人——贵族的坚决抵制甚至军事反叛。1215年颁布的《大宪章》是一份限制王权、保障被统治者权利和自由的法律文件,构成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契约,并宣示了法律高于王权的原则,另一个重大成果是议会产生。《大宪章》中最为精髓的两条原则是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对臣民财产及人身安全的保障权,以及臣民与君主的契约关系中臣民对君主的反抗权;由25名大贵族组成一个委员会,监督大宪章的执行,国王如有违反,可采取包括剥夺其土地和财产在内的一切手段,予以制裁等。这两条原则对后来英国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保障个人财产,激发个人创业的动力;人民拥有反抗权,这使革命具有合法性,并最终改变了不合理的制度。
《大宪章》是历史上第一次在制度上确立了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原则和先同意后纳税的原则。为了解决税收的困难国王开始召集国会。英国国王让国会自订税率,并形成宪制承诺,“不经国会同意,不能加税”。这可是个伟大的制度创新。国会自订税率,使得税收更加容易强制执行。由于议会是以私有财产为基础,为保证收税而设立,所以国会的成员都是向国王交税的大户,国王绝不会要由他供养的官僚进入国会。因此在没有私人财产权,特别是土地私有权时,由政府提供财政的议会其实只可能是政府的橡皮图章。国会在英国历史上是独立于王权的另一政治中心。国王不会喜欢它,但在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约束下,又不得不靠它来收税。有几位国王尽量少开国会,只是要加税时才想起开国会。但这种制度逐渐演变成习惯:“没有代议制,就不交税”(no taxation without representation),这个人类史上最伟大的思想便成为各国自由人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当国王及图抛开国会单独征税时,往往导致国王与国会两个政权并立和冲突的情形,甚至导致内战(英国大革命和美国独立战争都是这类冲突引起)。令人惊奇的是,这种国王财政不独立于代议机关的制度却不因这些冲突而被废止,要是在中国,国王被议会中的造反派杀了头,王朝复辟后,大概头件事就是取消代议制。但英国在克伦威尔死后的王朝复辟时期及至光荣革命,国会制度反而日益巩固。原因是: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一个国王无法俞越的制度约束,有这个约束,国王财政依靠国会就是对国王最有利的制度安排。因为国会自订税则,收税最有效。
第二,民主意味着“同意的权力”,而财产权与同意联系在一起。仅仅因为财产私有,征税才需要财产所有人的同意。私有财产权意味着个人拥有的选择自由、人身的自由和运用其才智的自由。自由就是免受强制,自由首先表现为财产权的自由。我是老板,我对自己财产,是我说了算;国家要向我征税,必须获得我或我的代表的同意!也就是说,国家的征税权必须为纳税人所控制。近代民主制度就是建立在财产自由权的基础上的,也就是说,离开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不能建立民主的!所以,民主的基础就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根本原则!侵犯财产和财产权意味着未经同意就拿走别人的财产,侵犯财产权也必然侵犯同意权。因此,财产权是同意权、自由权、人身权等等许多重要权利的一个关键堡垒。
第三,民主意味着不同主张之间的妥协,而财产权产生了妥协合作功能。人民,只有获得免于政府侵犯的一定程度的安全感后,才能够毫无畏惧地独立地参与民主商谈。财产权被剥夺之后,在民众之间很难产生有组织的行动,因为大家已没有共同的财产需要保护。消灭了财产权,就消灭了阻挡国家专横权力屏障。允许私有财产权,就要允许结社,先是非政治结社,后是政治结社。所以,在不承认财产权的国度,绝对找不到市民社会,必然走向专制奴役。为防止国家侵犯私人财产权,应把民主建立在尊重个人所有权和个人自由的基础上。
第四,民主需要有序,财产权制度是秩序的前提。法国1795年《人和公民权利与义务宣言》认为:“维护财产权是整个社会秩序的基础。”稳定的财产权安排有助于人们规划自身事务,减少派系和利益集团在政府中的影响,促进投资和经济繁荣。
财产权是一个人的自由意志的体现,是他的自由的外在领域。人自身所具有的价值,可以通过财产权得到表现、得到确证。只有体现在财产权中的意志才不会成为主观的任性,而能够与理性相一致。任何人在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关系中,都会理性地进行核算,而不会滥用他的自由以招破产。财产是一种客观约束标准,这就使得人们智慧有了真正的理性;由这些理性人平等协商出来的法制,才有了坚实的基础,才能促成良好的社会秩序。
财产权受到蔑视的社会总是排斥人权和理性,个人就将不可能有理性、道德的行为。个人的意志自由也必然趋于任性,法律秩序必受到严重破坏,以保障人权为目标的现代法制就不可能建立起来,更不可能研究如何用法律来保护财产了。不允许个人拥有财产的社会,就会造成绝大多数人处于赤贫状态,财富集中在极少数人手里。无产者心中充满仇恨,极富者充满恐惧,这样的社会没有安定和秩序可言的,也不可能有理性和法治,只能是专断、人治与黑暗。专制者把财富和资源的分配搞得变化不定,并且使其经常地屈从于政治过程的再评估,从而剥削大众,使大众处于赤贫状态,从而陷入恶性循环。
第五,民主不意味着投票决定一切,财产权是对民主的硬约束。民主都不应逾越一定的边界,这一边界就是财产权。在人类所追求的价值中,自由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价值;平等不得破坏人的基本自由。也就是说,无论是分配上的平等主张,还是政治上的民主要求,都只能建立在尊重并维护财产权的基础上,而不能破坏这个基础。
亚当.斯密说过:“社会中一旦存在着财产不象上帝的法律那样神圣的观念,则我们的社会将不会拥有法律的力量和公共正义的力量去保护财产,于是无政府主义和暴政便由此开始”。英国有一句谚语说“税收是代议制之母”。所以英国的议会选举长期以来,都以纳税人作为拥有选举权尤其是被选举权的主体身份。英国从17~19世纪一直将财产或拥有财产收益作为选举权或被选举权的条件:17世纪初规定年收入40先令者可当议员,1830年代规定年收入10磅者有被选举权。这种门槛不是很高,对赤贫者既是限制,也是一种动力;赤贫者只有摆脱了赤贫,才能自主地而不是被收买地参与政治!直到1918年的法案才取消了对选民的财产要求,而代之以选民的住所要求。反过来,“无代议士就不纳税”(No taxation without representation),就成为了美国为摆脱英国殖民统治提出的一个正当理由。
1787年,美国的制宪者约翰.亚当斯说:“这种思想——财产不像上帝的法那样神圣,一旦被接受……混乱和暴政就开始了”。美国《权利法案》起草者麦迪逊说道:如果给没有财产的人选举权,他们不是联合起来剥夺所有者的权利,就是成为“政治煽动家的工具”。美国多数州早期的宪法都规定,选举权仅限于那些拥有特定数额财产的男子。这种做法虽剥夺了一些人的政治权利,却是基于保护个人财产权的考虑。他们认为,对于身无分文的流浪汉来说,很难期望他们对个人的自由和财产权给予维护;因为:对没有财产的人来说,他们都会本能地反对私人财产权。这种将拥有财产作为选举权的先决条件的状况持续到美国内战前才被改变。1943年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罗伯特.克逊法官在Flag Salute案中判决说:“权利法案的真正宗旨,就是要把某些事项从变幻莫测的政治纷争中撤出,将其置于多数派和官员们所能及的范围之外,并将其确立为由法院来适用的法律原则。人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言论自由权、出版自由、信仰和集会自由以及其他基本权利,不可以受制于投票:它们不依赖于任何选举之结果。”
在法国,大革命时期以纳税为基础来决定享有选举权的公民资格,直到拿破仑三世才取消了选举权的财产限制。在德国,则是完全按照公民财产的多寡来决定选举权的实现程度,普鲁士最富有的公民可以拥有三张选票,中产阶级可以有两张选票,穷人只有一张。
民主政体最初确实是保护的财产权,财产权是人人都享有的基本权利,不是少数人的特权。因此,说民主政体是一种资产阶级的政体、是少数人的天堂是错的。
民主政体的宪法财产权强调人格因素,无论你有无财产,你有多少财产,都可以享有宪法财产权。对权利的平等保护是宪法的价值诉求之一,财产权的平等保护是必然的。富人和穷人都是宪法财产权的主体,享有平等的宪法财产权。左派曾对财产权深恶痛绝,理由之一就是对富人的道德谴责:资本家是有产者,当然欢迎财产权。事实上:财产权是温和的而又仁慈的,无论是无产阶级还是资产阶级,都可以享有财产权。宪法财产权主要是针对国家征用行为而言的,对国家征用行为的抑制对保护所有公民的财产权都有裨益。比如税收,国家的税率一旦规定下来,纳税人的财产权都会收到影响——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增加会提高物价,有产者的财产和无产者的财产都会受影响:较低的税率对所有的人都有利,较高的税率对所有的人都有害。宪法财产权有时甚至更偏爱无产者,或者财产较少的人——个人所得税就只向收入超过一定限度的人征收。认为财产权仅仅有利于富人而有害于穷人的观点是一种思想误区。人是物质的,人要生存,必须要有个人财产。因此,民主社会的人权观中包含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在民主政体中,无产者也能致富,印刷工人富兰克林成了美国大资本家、大科学家、大政治家;工人瓦特、报童爱迪生成了大发明家,穷人林肯当了总统,继林肯总统后当总统安德鲁.约翰逊是一个没上一天学的赤贫者,靠做裁缝为生;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