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司振龙
历经四年,收入分配方案的神秘面纱或将揭晓。3月4日,本报记者获悉,一份名为《关于加强收入分配调节的指导意见及实施细则》(下称《指导意见》初稿),目前正由国家发改委紧张修改,不久将上报国务院。在该《指导意见》初稿的初步方案中,一些突破性的制度设计理念也首次实质触及。仅以个税改革方向为例,将以家庭为个税征收主体,个人所得税按照综合征收,以此降低赋税(3月5日《21世纪经济报道》)。
与之密切相关,连日来的媒体报道中人们可以高密度地看到的一个字样,叫“新收入分配改革”。何谓之“新”呢,不同于以往的社会收入分配自是其一,其二,还在于:所言“《指导意见》初稿”其实早在2006年就已经有了,并一度进入意见征求的阶段,但最终被搁置了直到现在再提——因此它所维系的“收入分配改革”实体本身,在理论意义上显然也是“新”的。更确切地讲,是在之前从未被执行过的。
改改年年几乎都会被舆论炮火密集洗礼的现行“个税”,肯定是好事。然而也就是“新收入分配改革”的一端罢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甚或只能说是一个微小的组成部分。据称,“《指导意见》初稿”中单是“提高收入”一项,就涵盖了包括“通过税收手段(主要是个人税收)来调节收入分配”在内——四部分——其它还有“涉农,缩小城乡差距,增加农民收入”、“增加对低收入居民的扶持”、“提高工资性收入”等立体改革内容。显然,不管是立足于近期中央高层的连续表态,抑或者从正在召开的两会视之——作为“民生议题”,调整收入分配问题频繁地见于代表们的“提案”,我们都有理由相信,全社会期待已久的改革,事关人人的“新收入分配改革”,很可能千呼万唤之后终于真的要来了。
没有理由不期待,没有理由不赞同。不过,问题是:真要动手改革,从“正由国家发改委紧张修改”的纸面上,落到“不久将上报国务院”之后国家政策台面上的话,此次改革的核心存在于哪里呢?这无疑是一个很值得思考的问题。
想推知这个问题的答案,倒也不难,前提为:2010年3月5日当天,针对“扭转收入差距扩大趋势,规范灰色收入”问题,有位老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三点主张”,你一定不可以不知。事实上,就在笔者写作此文的时候,我想,它或许已经家喻户晓、妇孺皆知了。据同日中新社有关报道原文,温家宝总理的话谨摘录如下:
一、“要抓紧制定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政策措施,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加大财政、税收在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的调节作用。创造条件让更多民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二、“要深化垄断行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对垄断行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的双重调控政策。严格规范国有企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人员特别是高管的收入,完善监管办法。”三、“要进一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坚决打击取缔非法收入,规范灰色收入,逐步形成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坚决扭转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
显见,总理的第一点主张概括起来,用公众更为熟知的话说即是“藏富于民”。要义在于通过“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加大财政、税收在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的调节作用”等方式,达致“创造条件让更多民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目的,体现为国家之于民众的利益出让。第二点和第三点主张,则是围绕着上述目的对实现方式的有针对性反向补充。换言之,之所以尚未能“让更多民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实现“藏富于民”,国民收入分配、劳动报酬初次分配以及财政、税收等的政策不足、不完善,有待“创造条件”还只是一面,而在现实中起着更大制约作用的因素,以至于可视为“根本”的在于:无论是国有企业员工的“垄断行业收入”,还是政府机构人员的“非法收入、灰色收入”,都在社会财富总额定量的前提下,富了名义的“国家”而亏了“国民”构成实体的民众。这一点,也正是造成普通民众的财产性收入并没有随着国家的富裕而自然地增长,至少远没有达到合理正比例的原因所在。那么综合起来,总理主张的这第二点、第三点即意味着:国家立志“藏富于民”的同时,其下的国有企业及政府机构实质上务必走向“还富于民”的改革历程。
不知道尔后将展开的改革之路会否顺畅、会否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和阻力,但只要不渝地遵循凡上“核心”——“藏富于民”其一;“还富于民”,在笔者看来,紧跟着总理“三点主张”的脚步,我们的“新收入分配改革”已成功了一半。怪不得早先就有媒体乐观地预言称“2010年或是改革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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