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电影作品凝聚了多方面的劳动、创作及经济投资,是多方面努力的结果。涉及的人有编剧、导演、摄影、作曲、美术、剪辑、制片人(制片厂)等。
由于电影作品的特殊性,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整部电影的著作权归制片人所有。这样便于权利的行使,也照顾到制片人在投入巨额资金后回收成本的问题。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