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南宁警方是如何看待“家庭暴力”的?


 

相关法律解释,“家庭暴力”是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残疾人也会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

 

日前,笔者采访了一个“涉嫌骗婚”,又对当事人多次施使“家庭暴力”,致使受害人梁俐珍轻伤的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据当事人讲述,其与丈夫广西医科大学肿瘤医院副主任医师、副教授杨剑波结婚以来,多次受到丈夫的暴打,导致自己五年七次流产,自己报警后,会遭到更为严重的殴打。而公安机关对其案件,似乎已经麻木了,找相关部门反映也产生了推萎扯皮,就是不解决问题。梁俐珍对案件的起初的要求,追究其丈夫对自己造成轻伤的刑事责任,和请求相关部门消除杨剑波对自己的暴露动机,以求社会和谐和安宁。

 

据梁俐珍价介绍,自己婚前开有公司,但嫁到南宁后没有房子,她在“爱人”杨剑波的百般“柔情“下,拿出自己婚前的积累,全资购买了位于南宁市竹溪南路18号新兴苑南区67栋101号、面积210平方米豪华住房一套及二个车库用于婚后生活,加上精装修耗资近百万元。不久,杨剑波借口朋友转让的房屋价格优惠,从梁俐珍母亲名下取出几十万元,以他自己的名义又购买了位于南宁市竹溪路29号山水花都秀竹花园B座11层1003号、面积136.05平方米住房一套。后来,杨剑波又借口要买高档轿车逼梁俐珍要钱未果,便公开羞辱,辱骂殴打梁俐珍,先是将与其有男女关系的护士带来家里逼梁俐珍认干女儿,以此激怒梁俐珍提出离婚得到一半家产。由于梁俐珍婚后没有收入,一切资金来源都是婚前的,杨剑波根本拿不走想要的财产。他一计不成又生一计,逼迫梁俐珍半夜坐起听他讲述自己龌龊的艳史和细节......

 

后来,因广西南宁警方,对本案处理的态度的变化,梁俐珍又追加了一条,要追究相关办案人员个中存在的渎职行为。对此,笔者电话联系了,多次出面调解此事的南宁市公安局纪检委副书记、督察总长王义,其在电话也没有说出个所以然,甚至有些抱怨梁俐珍。其报怨的理由又不愿意详谈。笔者仔细翻阅了梁俐珍所有的报案记录,及多次的申诉材料以及其提供的轻伤证明等等,得到这样一个结论,这起原本起因简单的案件,确实是被南宁警方给搅浑了。特别是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又“炮制”出另一份由警方自己开具的“轻微伤证明”。而这份证明,有没有没法律效力,明眼人一看就明白,这时笔者有些哭笑不得了,做为执法机关,何以如此做呢?让为了为广西保护做为医学副教授的杨剑波呢?还是另有原因,笔者不得而知。

 

笔者从网路搜索到一篇《中国妇女报》2009年9月2日《七部门:家庭暴力报警应纳入110出警范围》相关规定的报道,让笔者眼睛一亮。

 

报道说,近日,《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意见》称,公安机关应当设立家庭暴力案件投诉点,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并按照《“110”接处警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家庭暴力求助投诉及时进行处理。

 

《意见》由中宣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全国妇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旨在进一步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依法保护公民,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意见》表明“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居(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妇代会等组织,要认真做好家庭矛盾纠纷的疏导和调解工作,切实预防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要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

 

《意见》第八条对于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公安机关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法受理或立案,及时查处。公安机关受理家庭暴力案件后,应当及时依法组织对家庭暴力案件受害人的伤情进行鉴定,为正确处理案件提供依据。对家暴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一)对情节轻微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遵循既要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家庭团结,坚持调解的原则,对施暴者予以批评、训诫,告知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后果,防范和制止事态扩大;(二)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三)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做好调查取证工作,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对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虐待案件和受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伤害案件,应当告知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及时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意见》还规定,妇联组织要积极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传、培训工作,建立反对家庭暴力热线,健全维权工作网络,认真接待妇女投诉,告知受害妇女享有的权利,为受害妇女儿童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并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公正地处理家庭暴力事件.

 

要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深化“平安家庭”创建活动,推动建立社区妇女维权工作站或家庭暴力投诉站(点),推动“零家庭暴力社区(村庄)”等的创建,参与家庭矛盾和纠纷的调解。妇联系统的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审理有关家庭暴力的案件时,要依法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注意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此外,《意见》指出,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应当及时审查并处理。对于罪行较重、社会影响较大且得不到被害人谅解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符合逮捕或起诉条件的,应依法及时批准逮捕或者提起公诉。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小、真诚悔过、人身威胁性不大,以及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的,可以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督促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对经济确有困难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受害人,按照有关规定酌情减收或免收法律服务费用。卫生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指导和培训。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开展家庭暴力救助工作,及时受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求助,为受害人提供庇护和其他必要的临时性救助。

 

笔者注意到,今年3月16日的《广西政府网》刊出文章《梁胜利:发展社会管理创新要围绕大局抓重点抓服务》。文章说,3月9日至13日,自治区副主席、自治区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梁胜利深入派出所等基层单位,就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关于“认真抓好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指示精神进行调研。他强调,创新社会管理,要紧密围绕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抓重点抓服务。

 

梁胜利指出,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政法工作一个有机的相互关联的整体,而社会管理创新的重点就是要下大力气抓调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他强调,社会管理创新要抓政府部门服务态度的转变。基层政法单位只有具备关心、热心、耐心、细心的服务态度,才能得到群众的信任和理解,要零距离为老百姓服务,帮助群众解决问题,才能赢得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派出所、司法所作为乡镇基层执法单位,要依法依规依理来调处社会矛盾纠纷,要加强动态管理的力度,做到动静结合,抓住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早防早调早化解,持续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

 

笔者以为,广西作为太平洋西岸经济新增长带的一部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新增长极;中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引擎带,如没有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这对我国的招商引资,国际形象,都会造成极大损坏。南宁警方把一起“家暴案”处理成“上访案”,个中也许有警方的难言之瘾,但对当事人的陈述,按照法律赋予警方的权力,秉公办理,当杨剑波对梁俐珍施使“家庭暴力”之后,该是治安处罚的,马上做出处理,构成刑事犯罪的报请检察机关批捕了,事故责任明确了,案子也就解决了。其实,很简单的道理,为什么案件一托就四、五年呢?笔者实在难以理解。

 

温家宝总理在元宵节前夕,曾说出一句鼓舞人心的话:“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中国网解读说:第一、就是每个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都赋予自由和权利。无论是什么人在法律面前,都享有平等。第二、国家的发展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第三、整个社会的全面发展必须以每个人的发展为前提,因此,我们要给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让他们的聪明才智竞相迸发。

 

笔者以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不能停留在口头上,要落实在行动上,同为广西出现“香艳日记”的韩峰局长,已经让海内媒体和坊间民众笑掉了大牙,南宁警方一起简单的“家庭暴力案”,又出“造假门”的社会质疑,实在是不应该的了。(文/梁石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