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审计结果将成干部任免重要依据”势在必行


实现“审计结果将成干部任免重要依据”势在必行

 

 

今天人民网头条是记者崔鹏报道:“‘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有哪些新特点?对领导干部有何影响?记者独家专访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审计结果将成干部任免重要依据”。这篇报道说了四方面的问题:“审计制度亟须完善——十年来共审计41万多人,查出问题资金684亿多元”;“范围涵盖省部级领导——审计实现制度化,2009年至今共审计省部长37”;“审计结果有效运用——将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审计报告先礼后兵——会留给被审计领导干部反馈意见或者提出异议的机会

记者独家专访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有点新意,我们所期待的是是不是能够实现“审计结果将成干部任免重要依据”,这是避免屡审屡犯的重要一步,要实现这一步,既要“留给被审计领导干部反馈意见或者提出异议的机会”,但审计终结之后一定要不折不扣的执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其中一定要贯彻:“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而不能实行本级政府审计本级政府。其次是“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之外,如何依照第五章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做出审计评价,界定,并确定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责任。

确定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责任是一个难点,也是一个重点,过去审屡犯的原因就是领导干部最终并没有能够承担责任,最终往往是不了了之,特别是《规定》第36条第二款规定的:“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实际上现在的领导干部往往也会用集体决定做挡箭牌,逃避应承担的责任。

其次笔者认为有些决策失误,往往是上一级得到政府领导首肯,这就需要按照第36条第一款“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进行问责。

这些年审计成果是众所周知,但是老百姓也有太满意的地方就是问责不能依照制度一一落实。因此《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如何执行将受到更大的关注,实现“审计结果将成干部任免重要依据”势在必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