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州区建国以来农业税收简史


  宣州区地处长江以南,东与郎溪、广德接壤,南和西南与宁国、泾县相连,西和西北同南陵、芜湖、当涂为邻,北部一隅和江苏省高淳毗邻。全区总面积2533平方公里,耕地848227亩,水面54万亩,山场147.7万亩。农作物分布可分为三个部分:东北部沿河为粮油棉渔产区,中西部丘陵平畈为粮油烟小宗作物区,南部低山为林茶区。

  一、1949年——1952年,战争恢复时期

  1949年4月24日,宣城县解放。4月26日,中共泾、宁、宣县委率领全部游击队和党政工作人员进城,会同华东野战军某部组成军管会,对宣城实行全面军事接管。尚炜同志带领导军管组接管了县政府二科(财政科)、县田赋粮食管理处和县税捐稽征处。接管后的财政科同田赋粮食管理处合并,名称为宣城县人民政府财政科,主管本县的财政预算、决算、审计、会计、农业税征收等事务。当年安徽全境解放,分设皖北、皖南两个行政公署,宣城县录属于皖南行政公署,共辖十六个区。1949年月10月皖南人民行政公署颁布了《皖南一九四九年度公粮征收简易合理负担暂行办法(草案)》,其中第二条规定:凡从事农业生产的居民,不论出租、自耕或佃耕之田地,农业收入均依本办法规定计算负担。暂行办法规定田地均以中等田为标准,圩田、畈田、冲田等折算成中等田,负担办法之计算基础分甲、乙两种,一种是以户为单位累进负担;一种是以人为单位计人口累进负担,另外还规定了“罚则”。这是皖南区解放初期新税制的雏形。我县农业税的计算办法是以户为单位,按“计分”负担。这种办法规定:每户田地在一亩半中等田以下者,不负担;超过者,其全部土地依下规定计分负担:每户田地(中等田)5亩以下者,每亩计分0.35;每户田地(中等田)5亩以上—8亩者,每亩计分0. 5;每户田地(中等田)8亩以上—12亩者,每亩计分0.75;每户田地(中等田)12亩以上—15亩者,每亩计分1;每户田地(中等田)15亩以上—20亩者,每亩计分1.25;每户田地(中等田)20亩以上—27亩者,每亩计分1.6;每户田地(中等田)27亩以上—45亩者,每亩计分1.75;每户田地(中等田)45亩以上者,每亩计分2。农业税的负担量等于负担分乘以每分担负量。据《宣城县第一区(油扎沟)义兴村农业税各阶层负担统计表》该村农户每分的负担量为61.11斤。如果一农户有中等田7.5亩,按上述规定在5亩以上—8亩田内,每亩负担分为0.5亩,该户农业税为:7.5亩*0.5负担分*61.11斤=229斤。该村各阶层农业税实际负担为:贫农负担占实际收入的5.66%,中农占17.2%,富农占37%,地主占56.5%。当年农业税征收采取了自上而下的分配任务和自下而上的评议负担的办法,皖南行政公署分配给宣城县8925万斤稻谷和8925柴草的任务。柴草随粮附征,实为附加,每一斤稻附征柴草一斤,在实际征收中有些地区缺柴,便按当时市价折款征收。宣城县根据上级文件精神,首先以土地数量为主要依据,然后各乡、村(保)采取村民自报土地产量,干部登记核实,然后召开村(保)户主会议,民主评议。由于当时宣城县解放不久,土地改革尚未进行。为了贯彻“打击地主经济,限制富农,照顾贫农”的政策,上级规定:贫农的农业税负担不超过总产量的10%;中农为20%;富农为40%;地主为75%(地主按纯收入计算)。这种国家税收政策是符合《共同纲领》“以保证革命战争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之基本精神的。

  1950年7月,宣城县贯彻执行皖南人民行政公署“关于整理地籍准备秋征工作的指示”,各区村组织了土整委员会,进行查田评产工作。8月5日完成了第十四区土整典型试点工作,接着全县范围内进行查田评产的土整工作。土整工作时,各乡村均由农民代表、土整委员、村干部等调查讨论再决定。具体的办法大致是:田地的等级根据土改时划分的甲、乙、丙、丁四个等级,滩地和山地各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甲等田每亩常年产量为530斤,乙等田为480斤,丙等田为390斤,丁等田为280斤;甲等滩地为175斤,乙等滩地为135斤,丙等滩地为95斤;甲等山地为150斤,乙等山地为120斤,丙等山地为70斤;新开荒的田地等满足年限后再评产。经整理以后的计税土地面积增至为1205560亩,当年皖南人民行政公署审核宣城县常年产量为43385万斤,每亩平均常年产量为360斤,依率计征任务为7835万斤,附加率为正税的15%,随同正税一并征收。农业税征收从此改为评产计征办法。 9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条例根据当时新解放区土地改革尚未进行,封建剥削依然存在的情况,采取了差额极大的全额累进税制,税率定为四十级,规定农业收入的计算以常年产量为标准,地方附加不得超过正税的15%,农业税以征收实物为主,实物以粮食为主,并且制订了减免后优待照顾等有关政策。皖南行署于1950年月10月15日依据《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并参照本区当前农村实际情况制订了《皖南区一九五O年农业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2月30日,县政府增设农税科,专征收本县农业税以及整理地籍等工作。《皖南区一九五O年农业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林木、果园、桐、藤、芦苇、竹、茶山、桑田、鱼塘、藕池按其当年实际收入,以当地主要出卖季节、当地国营贸易公司及粮食公司牌价或市场价格再按四折至六折计征农林特产农业税,并由村调查委员会评议计算。这是我省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的最早条文。尽管此时我县农林特产税已开征,但未与良田农业税分开,只对茶农颁发了《茶农证》,凭证售茶。

  1951年进行土地改革,然后由县民政、财政、农税干部四人配合区干部三人组成土整发证工作组,发动贫农、雇农反对地主瞒报土地,如发现有类似情况,工作组带领协助员进行抽丈核实。这项工作于10月中旬结束,并查出黑田13699亩,黑地99897亩,合计113592亩。当年年末,计税土地面积增至1285342亩,依率计征任务为8598万斤,附加率为正税的20%计征。

  1952年,全国土地改革工作基本完成以后,土地占有不象土改前那样相差悬殊了。为了适应这一新的变化,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一九五二年农业税征收工作指示》,对《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作了一些重要修改,改成差额较小的全额累进税制,税率分为二十四级。这次税制改革,体现了“按常年产量,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公平合理的负担政策,并取消一切附加,计税土地面积为1273877亩,依率计征任务为8370万斤。规定三年内,农业税的征收指标稳定在1952年的水平上,实际执行基本上,稳定了5年。

  二、1953年——1957年,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

  1953年,宣城县遵照《安徽省查田定产实施办法(草案)》指示精神,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查田定产的工作。首先于2月28日召集了县区财粮干部四十一人,学习丈量、计算土地的理论和实践知识,并成立了查田定产委员会。三月初,这项工作在油扎沟区进行典型试点,每个乡镇由带队干部与乡村干部15—20人组成的调评会,下设5—7个小组,每个小组有清丈、统计、调整等人员7——10人。全县的查田定产工作于该年5月份全部结束。这次查田定产以后的计税土地面积数与土整时的面积总体相同,只是局部地区作了调整、变更。计税土地面积为1267178亩,全县常年产量定为44189万斤,平均每亩为339斤,依率计征任务为8332万斤。当年我县的茶叶、木材特产农业税实行“按实产折主粮打五折”单独依率计征的办法。农林特产品主要分布在周王、华阳、孙埠等区(原区乡)21个乡。1954年,我县遭受了百年未有的大水灾,当时全县有200个乡(旧区划),免征附加的有37个乡,丰产区加倍征收附加的有23个乡,一般附加的有140个乡。计税土地面积为1270727亩,全县常年产量定为44079万斤,依率计征任务为8336万斤。附加计征比例为按每人平均负担产量计算,不足450斤以下的免加;450斤至1950斤以上的附加率为10%-30%;丰产区20%-60%;全县平均附加率为正税的15.9%。当年茶叶特产税按其当年收获量及产品质量,以初级市场收购价格,折合主粮,打六折计算。1955年计税土地面积为1276618亩,全县常年产量定为44853万斤,依率计征任务为8103万斤,附加水利粮占正税的15.89%。1956年全国农业合作化后,无论是老解放区还是新解放区,个体经营的小农经济已全部组织起来变成统一经营的集体经济,全县计税面积1276476亩,常年产量定为43758万斤,依率计征农业税任务为7926万斤,附加占正税的21.7%,另外还征收了水利集资粮占正税的8.2%。当年我县的茶叶、木材特产税一律采用比例税率,按实际出售价款计算。茶叶:征国营农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税率为3.5%,征收个体户为4%(均已包括省附加和乡自筹经费在内)。征收的方法是茶叶特产税委托农产品采购局各收购站随购代征;木材特产税委托森工局采购组随购代征。代征机构每旬与财政科解报一次税款,财政科按征起税额的1%付给代征手续费。

  1957年,全县计税面积1277222亩,常年产量为43761万斤,每亩平均322斤,约占当年实产的113.6%,依率计征农业税任务为7926万斤,农业税附加率为正税的15%,水利集资粮占正税的比例为10%,此款与农业税分开解报到省,再由省统一筹划拨付。当年我县根据省人民委员会第00306号文件精神,将征个体农户茶叶、木材特产税的税率调为与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税率相同征收。

  三、1958年——1961年,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化。1959—1961年的三年困难时期。

  1958年4月3日,安徽省人民委员会作了《关于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工作的几项暂行规定》,将不同的农林特产品划分了明细的税率。茶叶、制茶用花、毛竹、山核桃的税率,江南地区为8%;茯苓为8%;桐籽为7%;柏籽、油菜籽、栓皮、生漆为6%;木材、柴炭为5%;栗炭为6%;丹皮为15%,白芍为21%。并对上列农林特产一律随征附加,比例以正税的30%,随正税一起入库。1958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自1958年起执行。条例的基本内容是继续执行稳定负担、公平合理,鼓励增产的政策,废除累进税制,根据土地自然条件和当地一般经营水平,按照正常年景产量,评定计税产量,按照规定税率计算征收,并规定全国农业税的平均税率为15.5%(这个平均税率是在“左”的思想影响下确定的,1961年调减到11%)。各省、市、自治区的平均税率,由国务院根据全国平均税率和各地不同情况分别核定(中央规定我省平均税率为15%),我县的平均税率为17.3%。这个税制从公布之日起执行至今。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根据不同时期生产的发展情况,有所修改和补充,并且每年均由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有关指示,发出当年农业税征收工作的指示或通知,但其基本政策和制度仍然不变。全县计税面积1257657亩,当年进行调整产量,改革税制,调整后的常产为51649万斤,平均每亩为417斤,约占当年实产的108.6%,依率计征农业税任务为8910万斤。1958年10月1日,省人民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颁布了《安徽省农业税征收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办理地方性公益事业需要,随同纳税人的应纳农业税额征收地方附加。地方附加在粮食地区按农业税额的15%征收,种植经济作物、园艺作物和农林特产比较集中,而获利又超过种植粮食作物较多的地区,地方附加比例可以高于15%,但最高不得超过30%。宣城县按15%征收附加,另征收水利集资粮比例为10%。1959年11月,我县接省财政厅农密字第0681号通知精神,规定农林特产税的税率一律按上年正附税率提高30%,为计算简便各比例如下:茶叶、制茶用花为13%,毛竹为12%,桐籽、柏籽、油菜籽、栓皮、山核桃、生漆、茯苓、白菊花、杂柴炭为8%;栗炭为10%;木材为17%,丹皮为25%;白芍为30%。当年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为1240437亩,依率计征任务为10476万斤,农业税附加率15%,水利集资粮占正税的比例23.4%。1960年,我县遭到严重的自然灾害,计税土地面积为1233834亩,依率计征任务为18007万斤,实际征收中已停征附加和水利集资粮。

  1961年,中央考虑到三年自然灾害和经济指导工作违背客观规律,犯了“瞎指挥”、“浮夸风”和“共产风”的错误,使我国国民经济遭受到严重挫折。为了支持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让民休养生息,中央决定从该年起,大幅度地调减了农业税常年产量和税率。当年常年产量调减为30557万斤,平均每亩264斤,约占实产的120.8%。我省调减后的税率为9.3%,我县调减后的平均税率为10.2%,依率计征任务为3107万斤, 停征附加和水利集资粮。

  四、1962年——1966年,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国民经济有了恢复和发展的时期。

  1962年,省人民委员会发布了《关于降低农林特产农业税税率的通知》,将其税率调整如下:茶叶、制茶用花为9%,毛竹为7%,木材10%;桐籽、柏籽、茶籽、栓皮、山核桃、香榧、生漆、茯苓、白菊花、木炭为6%。当年农业生产又得到了恢复和发展,当年常年产量30901万斤,约占实产的86.7%,依率计征任务为3942万斤,停征附加和水利集资粮。

  以后,农业生产不断发展,常产与实产的差距越来越大。1963年,颁布了《安徽省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我县常年产量36144万斤,依率计征任务为4636万斤。《安徽省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附加率不得超过10%,我县按上级指示随农业税正税一并征收附加10%。1963年宣城县根据中央财政部(63)财农申字第386号文件中“社员自留地一般占生产队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五到七,超过这个规定比例的应征农业税”精神,将1964年的计税耕地面积剔除社员的自留地部分。剔除后,1964年的计税耕地面积为99万亩。1964年常产占实产的80.8%,1965年常产占实产的72.7%,1966常产占实产的69.1%。1964年6月24日,国务院下达了《关于增加农业税附加解决农村社会主义教育经费的通知》,决定农业税附加占正税的比例由原来的最高不超过10%提高到最高不超过15%。安徽省人民委员会财黄字1149号文件规定:市、县要以征收的附加总额中按照实征正税的5%划缴省财政,由省统筹安排社会主义教育经费。我县的农业税附加自1964年调整为正税15%的税率,随同农业税一并征收。

  五、1966年——1976年,十年动乱(文化大革命)时期

  1971年,宣城县八社两镇划归芜湖县管辖,计税面积剔除了20万亩,计税土地面积为789700亩,全县常年产量定为30157万斤,依率计征任务为3609万斤。

  六、1977年——1983年,拨乱反正时期

  1977年5月18日,省革命委员会发(1977)24号文件批转了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五、五期间农业税负担问题的报告》,将茶叶、制茶用花的税率降为6%;毛竹由原来的7%降为6%。9月省革委会贯彻执行国务院文件精神(批转财政部《关于“五五”期间农业税负担问题的报告》),调整了纳税单位的常年产量,即按“四五”期间年平均实收产量(包括经济、油料等作物统按产值折成的粮食产量),作为“五五”期间计税的常年产量。我县经过这次调整计税常产,税率相应降低到6.5%。1978年5月11日,省财政厅(78)财农字第254号文件又规定,省革命委员会发(1977)24号文件批转了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五、五期间农业税负担问题的报告》,将茶叶、制茶用花的税率降为6%;毛竹由原来的7%降为6%,适用于全省一切纳税单位。1979年计税土地面积为791900亩,全县常年产量定为54335万斤,依率计征任务为3626万斤。1980年计税土地面积为793400亩,全县常年产量定为54389万斤,依率计征任务为3625万斤。1981年计税土地面积为792900亩,全县常年产量定为54320万斤,依率计征任务为3622万斤。1982年计税土地面积为7928亩,全县常年产量定为54313万斤,依率计征任务为3622万斤。

  七、1984年——2000年,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1985年4月,我县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财政厅文件精神,减轻山区林农负担,调减农林特产农业税木材、毛竹税率。木材以实际销售额按2%的税率计征;竹以实际销售额按4%的税率计征。木、竹成品、半成品仍按原规定比例计征。5 月,国务院发出通知,批准了财政部《关于农业税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的报告》,决定从85年起,农业税一般不再征收粮食,改为折征代金。折征代金统一按粮食“倒三七”比例收购价(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超购价)计算。“折金代金”是我国农业税由实物税(公粮)向完全货币税的过渡方式。它是在国家取消了向农民下达农产品统派购任务,改为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农村商品经济大发展的形势下产生的,它是在不需修改现行税法,不改变现有农业税征收的基础上,进行的农业税征收办法的一项重大改革。当年,根据宣城县(85)159号文件批准核减一九八三年水毁土地11823亩、基建占用土地143亩,两项共计11976亩。1988年,全市农业税收收入为659.8万元,其中农业税正附税合计610.4万元,农业特产税收入为49.4万元。(当年未开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1999年全市农业税收入为2972万元,其中:农业税收入1810.8万元,农业特产税收入748.9万元,耕地占用税收入71万元,契税收入341.3万元。2000年我市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全市农业税收收入达5998.5万元,其中:农业税正附合计46360万元,农业特产税收入635万元,耕地占用税收入24万元,契税收入703.5万元。 1、农业税 (1)税率 1988——1999年,我市农业税税率为6.58%,农业税附加比例为正税的15%,2000年,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根据省里统一要求,农业税税率调整为7%,附加税率为20%。 (2)计税价格 1988年我市农业税计税价格为34.4元/百公斤,1989年为44.4元/百公斤,1992年为51.4元/百公斤,1994年为97元/百公斤,1995年为110元/百公斤,1996年为142元/百公斤,1998年为128元/百公斤,1999—2000年为114元/百公斤。(3)减免(A)、灾歉减免:1988—2000年,我市遭到了几次重大的水灾和旱灾,遭受过风灾和雹灾,给在田农作物造成较重的损失。根据“轻灾不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灾减原则和全国统一标准(即歉收六成以上全免,歉收五成以上不到六成的减七成,歉收四成以上不到五成的减征五成,歉收三成以上不到四成的减征三成五,歉收二成以上不到三成的减征二成,歉收二成以下的不减征),每年都要安排一定数量的的灾减资金,弥补因受灾给群众带来的损失。1988年安排灾减65.2万元,1989年安排50.6万元,1990年安排103.7万元,1991年安排207.8万元,1992年安排206.9万元,1993年安排190.3万元,1994年安排504.8万元,1995年安排500万元。1996年遭受特大水灾,省补助180万元,市本级安排灾减919.4万元。1997年安排灾减100万元,1998年安排灾减120万元。1999年我市又遭受特大水灾,根据我市的受灾情况,省补助我市188万元,市本级落实农业税灾减457.8万元。2000年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后,省里补助我市灾减资金130万元,我市实际落实到户383.2万元其中安排先减41.5万元,通过预算列支安排灾减341.7万元。(B)社会减免。根据农业税社会减免政策,对农村特困户、烈军属、残疾军人、残疾人,因生活贫困或者缺乏劳动力而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或免征农业税。从1988年起,我市一直按农业税的5%以先减后征(农业税减免有先征后减、先减后征两种形式)的形式安排社会减免。对照政策,我市采取由减免户自己申请,村组签署意见后报乡镇汇总,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行张榜公布,并下发减免通知书。由于我市地形和地理位置的影响,几乎每年都要遭受不同程度的自然灾害,5%的社会减免落实到农户头上,也是杯水车薪,解决不了多大的实际困难,同时有的村村集体经济比较薄弱,对水利基础设施没有能力投入。乡镇财政也比较困难,社会公益事业要投入的较多,资金又非常有限,与其普遍开花进行减免,不如集中资金改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水站和小型当家水库,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增加农民收入,增强农民种田的积极性。因此,我市从1996年到1998年的三年间,对社会减免进行了改革和偿试,将其中的1%部分继续用作社会减免资金,另4%部分由市财政局集中使用,采取农民自筹、乡镇配套、市财政扶持分级负担的办法,兴建中小型水库和改善灌溉条件。从1996年到1998年,投入社会减免集中资金558.58万元,帮助34个乡镇兴修水利工程82个,总投资1512.27万元(含投劳)。通过对水利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受益农田面积8137.34公顷,解决2万余人和5000头大牲畜饮用水。 (4)征收管理我市农业税一直由财政部门征收管理。1990年安徽省财政厅更进一步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是农业税的征收机关。”由于财政部门力量不足,就委托粮食、棉花等农产品收购部门及乡村干部代征农业税。1998年起,我市启用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收检查证。从1999年起,宣州市财政局开始使用微机管理,1999年我市派1名农税干部参加了11月11日至17日的全省农业税收业务培训班,2000年,选择部分条件和基础较好的乡镇使用微机征收管理试点。 1988—1993年,我市执行省财政厅、林业厅、供销社、粮油食品局、人民银行安徽分行、农业银行安徽分行等七个单位1984联合颁发的《安徽省农业税征解会计制度》和安徽省财政厅1986年转发的《安徽省农业税征解会计制度》。从1994年起开始执行安徽省财政厅制定的《安徽省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2000年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我市执行新的《安徽省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并根据我市实际,制定了《宣州市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实施细则》。为加强票证管理,1993年我市制定了《宣州市农业税收票证管理试行办法》,从农业税收票证的领发、保管、填写、缴销以及对票证丢失、错填、漏填的处罚做了详细的规定。2000年,我市根据《安徽省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又编制了《宣州市农业税收票据管理办法》,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完税证。1993年,安徽省财政厅制定了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的管理规定,根据此规定进行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的核算与管理。1997年起,农业税征收经费按实际征收总额的3%提取。2000年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收征收经费分别按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实征正税总额的4%、8%提取。1988——1990年,对农业企业免征农业税。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精神,考虑到劳改、劳教系统的实际困难,1991、1992年继续免征“两劳”农场农业税,1993年实行减半征收。为了解决“有税无地”问题,1990年根据报经省政府批准,核减我市1987——1989年国道、铁道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农户建房等已征(免)耕地占用税计税土地面积4015亩,核减农业税任务3.5万元。1992年再次核减1991年底以前已征(免)耕地占用税计税土地面税2416亩,核减计税常产347万公斤,计征税额5.5万公斤。为了防止重复征税,1998年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从事应税农业特产品生产的,应征农业特产税税额大于农业税税额的,只征收农业特产税,不征收农业税;应征税额小于农业税应征税额的,只征收农业税,不征收农业特产税。2000年3月1日,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会议在合肥召开,3月6日,市委书记赵增军主持召开了市六大班子成员会议,传达了省税费改革工作会议精神。经过精心酝酿,3月9日成立了“宣州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市委书记赵增军任组长,市长阮一军任第一副组长,市委、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委办、政府办、监察局、组织部、宣传部、财政局、农经委等19个市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并由分管市长、市税改领导小组副组长潘万金主持税改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从财政、农经、宣传、统计等部门抽人成立农村税费改革办公室(简称:税改办),市财政局局长江国平兼主任、市财政局副局长吴小明兼常务副主任、市农经委副主任焦守华任副主任。3月14日,市税改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动作,并召开了第一次全体工作人员会议,进行了人员分工,制定了工作职责和制度。3月20日至22日,市税改领导组决定由市六大班子领导带队,分五组深入洪林、杨林、古溪、孙埠、朱桥、文昌、古泉等10个乡镇进行调研。3月27日,市税改领导组召开了调研汇报会,就调研情况对我市税改方案进行修改和改善。3月20日至4月20日,市税改办(市财政局农税科)对各乡镇及有关单位的相关数据进行了调查摸底、测算汇总,充分掌握了税改第一手资料。市委书记赵增军、市长阮一君4月13日参加了省政府在芜湖召开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动员大会,许仲林省长主持会议,张平副省长作讲话,国务院副总理到会作了重要指示。4月22日,市税改办派人参加了省税改办在巢湖召开的方案测算业务培训会议。4月24日、25日分别向常委扩大会议和税改领导组会议汇报了全省税改动员大会和方案培训会议精神。4月26日,宣州市召开了农村税费改革动员大会,市六大班子全体领导、税改领导小组成员、市直单位负责人、乡镇办事处党委书记、乡镇长、财政所所长、农经站站长参加了会议,地委委员、市委书记赵增军亲自主持会议并讲话,市长阮一军做了重要动员,全面部署了我市的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并严肃了纪律。紧接着,市税改办对乡镇财政所所长、农经站站长进行了业务培训。为了保证税改顺利进行,4月29日成立了市税改督查组和派驻乡镇指导组。4月30日召开税改领导组会议,讨论税改方案和一系列工作文件。5月1日,宣城地区税改指导组来检查指导工作,市长阮一军看望了放弃节假日休息、坚持加班加点工作的税改办全体工作人员。5月8日,对乡镇上报的税改方案进行逐个修改、完善、核对,经过八易其稿,《宣州市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于5月10日上报省政府。同时从市直机关抽调97名派驻乡镇税改指导组人员进驻乡镇开展工作。5月16日,召开了税改领导组会议,布置第一次税改督查工作。5月17日,发放省印制的《致全省广大农民朋友的一封信》。5月18日至20日,开展我市税改第一次督查。5月21日,税改领导组听取了督查情况汇报。5月22日,省政府以皖政税改字[2000]70号文件批复我市税改实施方案。当日召开了宣州市实施农村税费改革方案暨财政税收突击月动员大会。税改领导组副组长、副市长潘万金作动员报告,并就11个具体问题作了解答。市委书记赵增军、市长阮一君分别作重要讲话,并提出宣州的税改要“出经验、出思路、出成果,不要出问题”。5月23日乡镇向税改办报送到户测算表。5月24日,省税改督查组来宣州市开展第一阶段税改督查,到了狸桥、五星等乡镇。5月25日—6月2日,税改办批复乡镇税改实施方案,部分乡镇经过调整和完善后才予以批复。 6月9日,召开税改领导组会议,研究第二阶段税改督查有关事宜,决定自6月10日至16日开展第二次督查,以税改促午征,以午征检验税改工作。6月14日,市税改办、市委宣传部联合下文,进一步加强税改宣传工作,6月16日,省税改调研组就《关于减轻村级负担若干规定》在我市开展调研。6月21日,市政府召开财政税收突击月“末位管理”会议(进笼子会)。6月22日至25日,市财政局机关分工联系乡镇人员到乡镇检查指导工作,督促午征入库。6月26日,省税改办督查组来我市开展第二阶段督查工作,到了文昌、古泉等乡镇。6月30日,市委副书记鲍仕魁、地区税改办副主任蔡修定及市税改办领导听取了省税改督查反馈意见。市委书记、市长签发宣电[2000]3号明传电报《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通知》,要求乡镇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加大税改宣传工作力度,规范征收,纠正税改督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税费改革。7月1日,开展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宣传活动。自7月3日始,历时20天,市税改办对22个乡镇办事处通过听、看、问、访等形式进行了税改业务抽查,对部分乡镇税改基本政策进行了测试,对存在问题的乡镇,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7月5日,各乡镇填发省统一印制的纳税通知书。7月23日,星期日,市税改领导组副组长、副市长潘万金和税改办主任江国平以及税改办副主任焦守华等深入到杨林乡、峄山乡现场办公,帮助他们纠正税改中存在的问题。8月3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税改领导组成员及税改办同志收看了省税改领导组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8月8日至14日,市税改办主任江国平、常务副主任吴晓明带队深入18个山丘区乡镇调查旱情,并将我市受灾情况书面向上级领导机关呈送。8月18日,市政府召开乡镇长会议,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工作,落实各项配套改革政策。8月20日,税改办拟定第三阶段税改督查提纲。自8月21日起,市税改办24小时安排专人值班。当日济川办事处东河村群众40余人来访,反映税改有关问题,肖祖荣、黄跃进、王敏前往做好群众思想工作。8月22日,为了推进配套改革,市财政局开展乡镇财政调研,完善财政体制。 8月29日,市税改领导组会议确定自8月31日至9月8日开展第三次农村税费改革督查活动,市委书记、市税改领导组组长赵增军要求加强督查工作,用“一项原则、一个政策、一把尺子”下去找问题,加大纠偏力度,对存在问题严重、领导认识模糊的乡镇召开形势分析会研究解决。9月4日至11日,省税改督查组来我市开展第三阶段督查,到了杨柳镇、高桥乡。9月11日,市委书记、税改领导组组长赵增军,副市长、税改领导组副组长潘万金、税改办三位主任在敬亭山宾馆听取了省税改督查组对我市第三阶段税改督查意见的反馈。9月12日市政府组织收听了全国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电视电话会,潘万金副市长就我市税改工作与减轻农民负担作了统一部署。9月20日,召开第三次税改督查汇报会,结合各组汇报情况,阮一君市长提出三点要求。一是深入宣传;二是针对存在的问题找出解决办法;三是及时反馈。赵增军书记从一定要正确处理规范征收的问题;加强宣传力度,深化正面引导;开好整改会议;落实三项治理和省4号文件以及尽快推行一事一议,加快配套政策的实施等五个方面作了强调。市委宣传部、市税改办、皖东南日报社自10月8日至12月31日联合在皖东南日报头版开辟专栏,广泛深入的宣传税改,报道税改中的好人好事和依法征收、规范征收工作。市财政局将此次宣传工作列入财政干部和各单位的年终考评。 10月11日,市政府召开第二个“财政收入突击月活动”动员大会,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领导,各乡镇长、财政所长、国地税局长、分局长、所长及市直单位负责人共200多人参加了动员大会,从10月10日至11月10日在我市再掀突击月活动高潮。在这次“财政收入突击月”活动中,市财政局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财政收入突击月期间农业税收征收工作的通知,要求采取定时、定点、定额的“三定”征收办法,坚持“八到户”(即:税收宣传到户、征收任务落实到户、征收清册编制到户、张榜公布到户、纳税通知书下达到户、税票开具到户、征收结算到户、减免落实到户)、“十不准”(即:不准借改革之机,巧立名目,变相加重农民负担;不准以任何形式组织小分队,更不允许动用公安、司法力量到农户家中扒粮食、牵牲口、搬家具,强行征收农业税及附加、农业特产税及附加;不准收税不开票和收税打白条;不准突破省批准的农业税税率及其附加比例;不准随意扩大农业税征收范围;不准向农民乱集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不准将生产性费用同农业税混征;粮食部门不准以任何理由拒绝代征农业税及附加;不准代征除农业税正税及附加以外的任何款项;不准截留、挪用税款及附加),严格奖惩,严格纪律,并抽调机关干部分组赴乡镇帮助指导突击月征收工作。10月23日至27日,省税改督组对我市开展第四阶段督查,到了鳌峰办、古溪镇、华阳乡等乡镇。10月27日,常务副市长张祥根、地委副书记夏子超、市税改办常务副主任吴晓明、副主任焦守华听取了省税改督查组第四阶段督查情况反馈。截止11月8日,突击月农业税收任务已完成3744万元,占任务的93%。11月20日,下发《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对村级资金补助的通知》,对税后村级减少的收入实行转移支付。11月21日至24日,省税改督查组来我市开展第五阶段督查工作。11月24日,市长阮一君、副书记周秉德、副市长潘万金及市税改领导组19个成员单位的领导在敬亭山宾馆听取了省税改督查组第五阶段督查反馈意见。自12月12日开展全市农村税费改革检查并进行第四次税改督查。为了进一步明确历年尾欠清理的有关政策和程序,根据省政府明传电报有关精神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清理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乡统筹以及村提留尾欠的通知》。12月29日,税改领导组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收看了省政府电视电话会。税改取得成效较大幅度地减轻了农民负担。农村税费改革前(1999年),宣州区农民负担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乡(镇)统筹村提留以及教育、港口湾集资共计10493万元,税改后(2000年),农民负担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为5008万元,减少了5485万元,减幅达52.3%;亩均负担由税改前84元减少到66元,亩均减负18元;人均负担由税改前89元减少到68元,人均减负21元;农民“两工”人均负担由1999年的29个在三年内逐步取消。同时,宣州区还取消了各种收费、集资、政府性基金和达标项目近50种,基本上遏止了“三乱”现象。规范了征管理行为。税改后特别是推行“三定”征收后,宣州区采取“以村、组干部协税护税为基础,以财政所专职税干为主体,以委托代征员为补充和以乡(镇)农税办税大厅常年征收为主,以村固定代征点季节性征收为辅。”的征管方式,变过去多环节、多部门征收为财政一个部门统一征收管理,总体上实现了“一道税,一口清”的征纳行为。乡镇、村组干部充当农税义务协税护税员,主要是宣传发动农户主动到指定地点缴税。同时,还要监督、制止违反税法、税改政策等行为,促进了农业税收由乡村干部上门催收向农民主动缴税转变,由行政手段为主征收向依法治税转变,征收模式和征管方式逐步走向制度化、法制化。在征收过程中,采用了微机化管理,提高了工作效率,受到了农税干部和农户的欢迎。一是把农税干部从人工填开税票、建立和登记分户清册等大量繁琐的手工劳动中解脱出来,减轻劳动强度,提高了农税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二是农户到大厅缴税,征管员一方面提供查询服务,另一方面宣传有关税收政策。许多农户说:“以往村干部收税,交了心里也不放心,怕进了干部私人腰包,现在到纳税服务大厅缴税,你们说得详细,我们听得明白,税票开得清楚,我们缴得放心。” 充分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持纳税通知书到指定地点缴纳农业税及附加,按监督卡规定项目交费。村里办事也要实行一事一议,从而规范了农村税费改革的收取,杜绝了乱收费,控制了各种隐形负担,保护了农民的利益,使群众普遍感到满意,激发了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和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实施税改以后,社会各阶层都对税改以极大的关注,都感受到这是党和政府对三年“三农”工作的重视,有利于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农村稳定。进一步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税改后,由于征收方式的变革,规范了依法征税的行为,提高了征管工作透明度,既从源头上制止了不正之风,从制度上促进了基层的党风廉政建设,又把乡村干部逐步从催粮要税中解脱出来,减轻了工作压力,减少了干部与群众的正面冲突和直接磨擦,使他们有更多的精力为农民服务,从而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有力促进了乡镇资金规范化管理。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财政上的收入规范有所减少,但各乡镇实行了零户统管,资金由财政统一管理,实现了财权由部门向政府集中,这样有利于乡镇政府集中力量办大事,握紧拳头保重点,更好地履行政府职能。同时,也有效地规范和净化了支出范围,发挥了资金使用的规模效益,农村各项事业建设不仅没有萎缩,反而比过去有较大的发展出,办了许多以前政府想办而又无力办的事情,激发了农民缴税的热情。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几点体会领导重视,精心组织是农村税费改革成功的关键。在这次农村税费改革中,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认识到位,要求用政治的观点、发展的眼光,把这件最难、最大、最急、最好的事情办好。并提出了这次农村改革只能出成果、出经验,不能出问题,高起点、严要求的工作目标。因而,各乡镇办事处在组织领导上也都从严要求,首先从领导自己做起,熟悉税费改革的政策和主要内容,主要领导做到紧抓不放,确保了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正常运行。制定切实可行的税改实施方案,确保税改工作的正常运行。这次农村税费改革的成功,制定切实可行方案是基础。市税改办在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通过调研、征求意见、实施论证,最终拿出了符合实际的实施方案。各乡镇办事处在市方案的基础上,制定了各地的实施方案。通过组织实施,总体感觉是良好的,广大干部群众是比较拥护这个方案的。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确保税费改革政策落到实处不走样。一是市委、市政府反复明确领导责任,哪里出问题就追究那里的主要领导责任。二是派驻指导组,印发了指导组的工作职责,成立了督查组,下发了税收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制定了分阶段督查方案,对不能及时按要求推动税费改革的,通过督查加以推动。对不按规定程序运作的,通过督查加以纠正。发现在改革中弄虚作假、擅自加重农民负担,突破标准征收的,通过督查及时处理。三是下发了《农村税费改革检查验收评比办法》,建立了强有力的责任机制,规范了管理,保证了税改政策落到实处。全方位、多形式地开展宣传。通过宣传,努力使农村税费改革政策深入人心,妇孺皆知,广大干部群众都积极投身到改革中来,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动力,推动了农村税费改革的进和。规范征收,依法管理。通过农村税费改革,从轻确定农民负担水平,达到了减负、增加农民收入的目的。同时取消了不合理的费用,规范了税收征管。通过这次税改规范操作,程序落实到位,把清册用红纸书写公布上墙。有的村还制成板报,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并要求纳税户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让老百姓交明白税、纳放心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