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一起诉,也就成了“观众”


公安局一起诉,也就成了“观众”

 

 

最近网络间的激辩是重庆公安局长王立军称将对歪曲事实的报纸和记者进行“双起”。新京报评论称王立军的发言引起人们的紧张和警觉,并且希望任何人都不要人为制造警察和媒体的对立。从共同维护正义的角度出发,警方应该以开放的心态接受媒体的监督。

任何网络间的激烈辩论都是我学习的最好机会,这一次也是一样。

王立军关于“双起”的言论出自于20101016日:《在市局党委2010年第22次会上的讲话》,这个讲话的真伪我就不知道了,因为不是重庆市公安局官方发布的。许多网站都转载,重庆市公安局也未加以否定,因此估计有一定的可靠性。

这个讲话还是值得大家看看的,因为王立军在重庆“打黑”确实也有自己的苦衷,王立军这个讲话的核心意思是“专题研究民警维权工作”。王立军说:“我在大会小会上讲,曾强调过数十次关于维权工作和怎么维权,这两年我疾言厉色批了也不下15次。但民警维权工作却被纪检督察部门和个别基层领导干部淡化。这严重影响了民警的职业认同感、荣誉感、归属感和对组织的信赖,让民警感到很无奈、很无助,挫伤民警斗志,丧失执法尊严,损毁警察形象,侵蚀队伍肌体。”

笔者观点:对于依法战斗在第一线的民警他们的权利必须得到维护,我坚决支持王立军。

王立军讲话中说到:“现在甚至出现一个怪圈:发生侵害民警合法权益的案件后,主要看市局领导的批示来决定对违法犯罪分子的处理方式和力度,决定民警被抚慰、被慰问的深度和广度。”

可见王立军对不能依法办事,领导批条子,权力大于法律是深恶痛绝,我们也应当支持,因为公安局是要秉公执法,领导批条子是妨碍秉公执法。

但是王立军这个讲话中对于余海波等人妨害公务案又说到:“我第一时间就明确批示:建华:肇事者全部教养三年,不投送。我还批了一条:另:其宝马车等以作案工具罚没。派人指导。昨天武隆的干警就说:‘这小子在我们这儿是一霸,打警察算什么?这下可为我们争了口气,不然这事又完了。’我们领导举手之间一个批示就能为民警找回一点尊严,让全体民警深受感动和鼓舞,让老百姓感到公安机关有能力、有正气。现在梁平、大足、武隆的警察在当地没底气,抬不起头。”

看到这一段,我就在想即便王立军处理得当,也还是靠批条子办案,这就不靠谱了,难道批条子成了“明规则”?人民警察的定位正如王立军所言:“和平时期最不能享受和平的人,寓意就是舍小家为国家,舍一人为大家。公安机关如果自己不维护民警的权益,只依靠社会舆论和怜悯过日子,这是一种悲哀。”

人民警察再受苦,保了一方平安老百姓是看得见的,因此老百姓一定拥护,但是在执法过程既然对批条子如此深恶痛觉,为啥自己也在批条子?难道中国的法治就是靠批条子?

这个讲话的最大争议在于:“今后,凡是报纸歪曲事实真相攻击我市公安机关和民警的,就以单位起诉当事报社和撰稿人;如果他提及民警个人,且造成后果的,民警拿着证据到法院起诉记者,相关部门和民警所在单位要支持和协助。这就叫‘双起’,公安机关起诉报社,民警起诉记者”

“双起”是关键词。那么公安机关究竟属不属于法人?是能不能和法人一样有名誉权这是这次争议的焦点。这涉及到《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民法通则》在这个问题上规定的并不清楚:“第五十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一方认为:该条对机关的概念、分类、范围很不清楚,如果是指国家机关的话,国家机关是从事国家管理或行使国家权力,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活动经费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这些工作部门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政府,并没有独立的经费,其经费来源于人民政府从财政拨款,从民法的角度看这些工作部门应属于分支机构。因此不具有法人地位,因此也就没有名誉权。也不能成为民事诉讼的主题。因此公安局不能进行民事起诉。

《经济改革》1997年第5期马克勤写过一篇论文《政府机关政府法人资格》,这是一篇学术论文,他认为政府机关是具有法人资格的。

究竟有没有?可能最终还是法律说了算,这需要立法机构进一步明确。

新京报说:“这篇讲话之所以引起人们的紧张和警觉,也许在于网上流传但未经证实的另一句话。‘搞政治我们只有一半的主动权;进入法制轨道,我们就有了全部主动权;要把这事变成案子,他就是观众了。’”

新京报评论说:“在这里,更可怕的不是‘双起’,而是‘全部主动权’。里面隐隐地含着几个令人不由得害怕的东西:一是司法的‘主动权’是否有可能被警察的行政权僭越?二是是否在事实调查中,涉案当事警察或当事警察机关的当事人回避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形同虚设?这才是我们要真正警惕的东西。”

笔者观点:王立军说:“要把这事变成案子,他就是观众了。”这里的“他”是指媒体。显然王立军搞错了,即便公安机关有民事权,也能进行民事诉讼,但是公安局一起诉,公安局也就成了“观众”,因为整个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观众”,是平等的,是由法律作最后的裁定。如果这种侵权涉及的是刑事案件,公安局也没有起诉的权利,只有侦破的权利,最终要移送检察院起诉,检察院是不是起诉不能以公安局说的算,如果公安局是当事人,还需要回避,侦察要重新进行。

我以为新京报说的:“引起人们的紧张和警觉”要害就在这里。

新生活报有一段评论说:“温家宝总理也讲过‘要创造条件让人民监督政府’,并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进行曝光’。相对于总理的声音,这番‘双起’论,无疑显得刺耳。警方维护自身的权益并非不可,说到他们的痛处也可以喊,但不能本能地对舆论监督产生抵抗的情绪。‘内部讲话’或许是‘双起’论中唯一的安慰,但我们还是不得不沮丧地承认,话语中充满了对舆论的敌意,当这种敌意上升为一种领导的潜意识时,媒体应该有所警惕,用更扎实的工作态度和更智慧的操作手段,来开展舆论监督的工作,社会也应继续鞭策,让舆论的空间得到合理的保障。”

笔者观点:作为法治社会的公安局往往会推到争议的焦点,媒体的报道也会出现并不符合实际的问题,因此公安机关的公共关系很重要,不是要和媒体对立,而是要和媒体搞好关系,多进行沟通。在第一时间内把案情及时通报媒体,这就能避免许多误解,即便出现误解,那怕是被歪曲了,只要及时回应,回应有理有据,一切都会回归到法治轨道上,而当前的矛盾是公安机关、执法机关、地方政府的及时回应不能让人信服,因此群众意见很大,这是一个更重要的问题。而王立军这个内部讲话中也暴露出秉公执法中的具体问题,因此也是不适时宜,王立军要表达“专题研究民警维权工作”并没有达到预期目的,并且受到了质疑也在所难免了。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