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仇与暴力


复仇与暴力

   

    如果说儒家的宽恕精神不足,最主要的理由就是儒家主张复仇。在经过汉代人整理的《周礼》中,甚至有对于复仇的一些具体的规定,例如,要寻仇者只要去相关机构登记仇人的姓名,杀死仇人就可以无罪。在儒家的五伦观念的影响下,所有在关系体系中的人,均有为对方报仇的义务,比如儿子为父亲,兄弟之间,甚至朋友之间也有报仇的义务。(见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之“亲属复仇”部分)

    在社会共同管理体系未臻完备的时候,允许私人了断恩怨是不可避免的。然后在大一统国家建立之后,生杀予夺的权力被国家收回是势在必然。因此,从汉代开始,不断有法令禁止私人复仇,但是,在法律儒家化的背景之下,法律对于报仇事件的处理因与儒家经典结论冲突,而多陷入困难。同时民间的舆论一直美化复仇行为,比如东汉的赵娥,在兄弟早逝在情形下,以一个弱女子,为报父仇,抛家离子,最终达成雪恨的目的,而成为东汉的“列女”。在这样的社会氛围中,复仇的风气一直没有被遏制。不仅如此,复仇过程的暴力化成为复仇文化的重要取向。

   在一般的史书和文学作品中,快意恩仇取代了孔子对于复仇中“直”的强调,倾向于渲染复仇规程的“酣畅”,以手刃仇敌、食肉寝皮为复仇之上乘。那些没有被法律制裁的仇家自然是如此,即使已经伏法的仇家,也要追加惩罚,否则便被视为宿仇未报。比如,《旧唐书》中,王君操生吃仇家的心肝的行为,被视为“孝”的表现,而列入“孝友”录。

    王君操,莱州即墨人也。其父隋大业中与乡人李君则斗竞,因被殴杀。君操时年六岁,其母刘氏告县收捕,君则弃家亡命,追访数年弗获。贞观初,君则自以世代迁革,不虑国刑,又见君操孤微,谓其无复仇之志,遂诣州府自首。而君操密袖白刃刺杀之,刳腹取其心肝,啖食立尽,诣刺史具自陈告。州司以其擅杀戮,问曰:“杀人偿死,律有明文,何方自理,以求生路?”对曰:“亡父被杀,二十余载。闻诸典礼,父仇不可同天。早愿图之,久而未遂,常惧亡灭,不展冤情。今大耻既雪,甘从刑宪。”州司据法处死,列上其状,太宗特诏原免。(《旧唐书·孝友》)

   正式的史书如此,在一般文学作品中,复仇的暴力倾向也被渲染而成为作品中最受人欢迎部分。

    最近关于《水浒传》的暴虐倾向多有评论,比如关于鲁智深拳打镇关西是否应该进入中小学课本的讨论,这些问题姑且置之不论,就《水浒》中存有的暴力倾向,却是不假。比如四十一回中描述处置屡次加害宋江的黄文炳的情节,一贯视之为李逵豪情的呈现。

    “你这厮在蔡九知府后堂且会说黄道黑,拨置害人,无中生有,掇撺他!今日你要快死,老爷却要你慢死!”便把尖刀先从腿上割起。拣好的,就当面炭火上炙来下酒。割一块,炙一块。无片时,割了黄文炳,李逵方把刀割开胸膛,取出心肝,把来与众好汉看醒酒汤。

    复仇中的暴力是基于维护伦理秩序,虽然与现代社会中的“正义“扯不上边”但是,总是目标明确,并不伤及无辜。因此,这样的暴力所获得的是伦理上的报偿,而非故意要将暴力扩大化。但是政治权力故意利用暴力而形成恐怖压力以及反抗者的报复,所产生的暴力,往往导致暴力的“泛滥”,在中国历史上,随着一治一乱的循环,暴力也随之出现周期性的泛滥。

 

恐吓式的“规训”

 

    虽然主张复仇,但儒家并不是支持暴力,甚至在基本倾向上,反对政治领域的暴力,反对通过严厉的惩戒来阻止人们犯法,而是希望通过教化的方式来使人们自觉地遵循礼制和法律。但是,儒家的思想在战国时代开始就被一些统治者认为是迂腐的、不切实际的想法,反而是法家提倡“严刑峻法”的设计得到大部分统治者所实际采用。从商鞅开始,法家就提出“以暴制暴”的策略,比如商鞅提出“刑九赏一”,他推崇一种高压的统治,认为好的领导者主要是靠刑罚而不是赏赐和鼓励。

    比“刑九赏一”更进一步的是“轻罪重罚”,韩非子说,最好的统治是令人畏惧:“夫严刑者,民之所畏也;重罚者,民之所恶也。故圣人陈其所畏以禁其邪,设其所恶以防其奸,是以国安而暴乱不起。吾以是明仁义爱惠之不足用,而严刑重罚之可以治国也。”(《韩非子·奸劫弑臣》)他认为儒家所提倡的仁义学说,只会带来不安定。

    法家的学说,转变为秦国的政治实践,虽然秦国的暴力统治为历代儒生所批评,但是在实际的政治运行中,无论是礼制还是刑罚,汉承秦制,也就是是汉代基本上还是继承了秦国的基本制度设计。纵然儒家的思想家不断提出重教化的主张,统治者不再公开宣示自己要通过刑罚的手段来治理国家,在实际的政治活动中,在儒家的德政的旗号下,所施行的更多是依然残酷的刑罚。因此,中国传统政治在实际的操作中比较倾向于采用恐吓式的“规训”。这一点,最有说服力的是酷刑的长期存在。

    教化和刑罚之相辅相成,当为治理国家之不二法门,儒家强调以德化人,但对于不服从教化的人,也认为要用刑法来施威,即所谓德主刑辅。德教当然是春风化雨,但是刑罚则是暴风骤雨,残忍恐怖。

如果前文所说的“复仇”是法外的惩罚,那么以刑罚则是国家掌握生杀之权的直接体现,以酷刑来处置危害社会秩序的人,来震慑人的犯罪冲动,是传统社会最常用的手段,不仅中国如此,世界各国均有各种“精妙的发明”,比如我们熟知的布鲁诺就因为支持哥白尼的日心说而受“烙”刑,而“断头台”赫然是为了减轻罪犯的痛苦的一大“科技进步”。各种刑罚过程经常被公开展示,这样的展示,经常成为公共生活的一大内容。在福柯看来主要是为了“规训”。他说:“在公开处决的仪式中,主要的角色是民众。他们实际而直接的存在是举行这种仪式的必需品。如果处决秘密进行,即使广为人知,那也毫无意义。公开处决的目的是以儆效尤。不仅要是民众意识到最轻微的犯罪都可能受到惩罚,而且要用权力向罪人发泄怒火的场面而唤起恐怖感。”(福柯:《规训与惩罚》,63页。三联书店1999年)

    而中国在刑罚的创造上,也不遑多让,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比如主张峻法的商鞅自己就是被“车裂”而死,而最为触目惊心的就是凌迟。

    孟子说杀一无辜而得天下,仁人不为,但是后世因“打天下”而获得政权的封建帝王们,为了维持其统治,一般都对“谋反”也就是危害其统治权力的罪行,处于最严厉的处罚,即凌迟。

有人说,凌迟来源于辽,但是在明清已然被合法化,其核心就是尽量延长被惩罚者的痛苦。因为凌迟过于残忍,所以并没有法典规定其程序,而是由刽子手们掌握的一门专门技术,按照孙家本的描述,一般由八大刀,即对脸、双臂、双脚、胸、肚及最后一刀,人头。

     前 文所说的李逵杀黄文炳,其实就有凌迟的色彩,而在明朝凌迟酷烈的法律环境下,凌迟被发展成为一种残忍的艺术,按照一些民间历史故事的记载,凌迟一般每天割三百五十七刀,共切10天,这样的刑罚,不但施于大奸臣刘瑾的身上,也施于英雄袁崇焕的身上,在清代也施于石达开的身上。以凌迟现象伴随的是,人们对于这些被剔下来的“肉”处理方式,有的用来祭祀被迫害的人,有的甚至用来做烧烤,闻之令人毛骨悚然。

     虽然,一些残忍的刑罚在晚清新律的制定过程中被废除,但是,恐吓性的规训手段并没有绝迹,一些异常违背人性的刑罚,我们依然能够从不同的报道中听到,事实上,在合法性资源并不充分的时代,专政机构会倾向于采用比较暴力的方式来规训民众,从而使之服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