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天之内,在同一辖区两次抢劫并杀人灭口,罪犯猖狂作案,视人命如草芥,把抢劫杀人当儿戏,把他们比做吃人的魔鬼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对此严重暴力恶性犯罪,执法机关本应严厉打击,才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以震慑那些敢于以身试法罪犯,顺应严厉惩治严重刑事犯罪,严惩一切敢于危害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犯罪分子。而12.3一案,办案人员明显包庇、袒护犯罪分子。
参与两次抢劫分赃并杀人
2003年12月3日20时左右,黑龙江省海伦市出租车司机冯伟被抢劫团伙杀害,主犯主犯张明作案后逃回家后在家人的共同帮助下毁灭证据。12月4日17时,海伦公安局将主犯张明以“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
吕长海家通过渠道得知张明投案后,恐怕张明供出他们共同抢劫杀人的罪行,经家人与其表哥刘兆峰商量后,12月5日17时,吕在其父吕树臣与表姐夫刘兆峰带领下到公安局投案自首,主动交待了“两抢一杀”犯罪经过,并交代了11.26被抢车藏匿地点。同日22时,吕长海被以抢劫罪刑事拘留。此笔录经办案人贺健笔头一改,变成了“一抢”。
后在上级多次调查案件中,刘兆峰证言证明前后不一,矛盾百出。11.26及12.3两起抢劫出租车并杀人案均发生在刘兆峰管辖的区域内,而参与两次抢劫并杀人的团伙成员吕长海正是刘指导员的表弟,这也许只是巧合。
据海伦市检察院一检察官亲口说:“我在卷内看见了吕长海投案自首交待的两抢一杀内容,吕长海承认窝藏冯伟手机和钱,多少钱我没看那么细,不承认动刀砍杀冯伟。吕说他在旁边站着,把他吓坏了”。
据主犯张明2003年12月8日交待,他让吕长海上车坐在副驾驶位置、把抢劫的钱给吕长海,让他揣了,他开车往海伦到绥化那条道上走,吕长海说往绥化那条道走,张明说收费站多容易被抓住,从绥棱走安全点,都联系好买主了,能卖2万多,走庆安能安全到绥棱,到绥棱木材加工厂附近,车掉沟了,吕长海说把车牌照整下来,吕就把前牌照拽下来,张拽后牌照……后张明把车存到修理部。回海伦来后,张明在游戏厅看见吕长海,吕问车呢?张说在修理部改色,卖了给吕点钱。一共抢了200多元,给了吕长海7、80元。
此笔录记载同案犯吕长海全程参与了11.26抢车过程并分赃,车掉沟后推车、拽掉车牌照、藏匿赃车等,张明答应卖车后再分赃给吕长海,也充分证明吕长海参与抢劫、分赃。
据当时黑龙江生活报报道,作者为海伦市检察院工作人员李丹石。李的文章是根据海伦市公安局报批案卷所写,进一步证实吕长海参与了两抢一杀。
2003年12月5日,吕长海归案后,公安机关将八个壮年男子排成一行,分别编为01—08号,让车主张殿军指认其中哪一个是作案人,张当即认出“05”号就是抢劫他时坐在车后的小个子犯罪嫌疑人,此05号男子就是吕长海。
抢劫杀人罪名被多次改变
2004年1月7日,海伦市检察院批捕文书是吕长海犯有“窝藏赃物”罪,而给驻所检察室的批捕文书却是“抢劫杀人”。1月12日,海伦公安局执行逮捕;1月15日撤消了吕长海强制措施;1月18日取保候审。按照《刑法》第56条规定,吕长海属于暴力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不适合取保。而吕长海不但取保,且保释后不是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当地,而是未经批准离开海伦市去哈尔滨他舅舅王玉臣家躲避。
海伦市公安局于2003年12月15日作出的094号提请批捕张明、吕长海逮捕书,这份是后改的,原有的那份明确记载吕长海参与了“12.3”抢劫杀人。
海伦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吕长海决定书所依据的2003年12月30日海公捕字第094号提请批捕书,案卷内没有?卷内只有12月15日海公捕字第094号提请批捕书,因为海伦市公安局将吕长海“抢劫杀人”罪名改变为“窝藏赃物”,后检察院批捕科李敏将原批捕吕长海“抢劫杀人”罪名改为“窝藏赃物”疏忽了公安局已将094号提请批捕书日期更改为12月15日,李敏忽略了这一点又将原12月30日日期照抄了一遍。
2004年1月7日,海伦市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通知书,发给驻看守所检察室,内容为:吕长海涉嫌抢劫杀人被批捕,而检察院批准逮捕吕长海的决定书,罪名却是窝藏赃物,海伦市检察院在同一天、对同一罪犯所犯的罪行却作出两种不同的罪名,两个法律文书同出自批捕科李敏一人之手。
2004年1月18日,海伦市检察院将两次抢劫出租车、抢劫司机现金、手机后并杀人的罪犯吕长海批捕后,前后仅相隔11天时间,即作出了对吕长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侯审,此法律文书明显看出由两个人完成,且将吕长海执行逮捕日期填错,检察院也无收件人签名。
海伦市检察院批捕吕长海抢劫杀人依据的是公安局报去的案卷材料,不可能凭空想象随意批捕,此报批材料是在检察院还是退回公安存档,至今未入卷、未入档?极有可能已被毁灭,况且张明、吕长海是在案发后30多天才批捕的。
海伦市公安局副局长高祥友、办案人贺健、海伦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康有志等人,在清楚知道吕长海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人为制造假案,故意包庇和隐瞒吕长海等人的罪恶!
“12.3”案相关证据被海伦、绥化公安机关隐瞒至今未入卷,也不依法做鉴定!抢劫杀人现场勘查及尸体解剖录像带一句“保管不善”,吕长海参与抢劫杀人的证据就轻松的毁灭了!被害人冯伟身上19处重创伤不给认定是几把刀、几个人形成?案发后,在办案人杨海涛桌子上那把直把刀至今隐瞒未入卷?
吕长海保释后,被害人司机冯伟家属多次上访控告其参与抢劫杀害。
2004年7月,绥化市专案组复查案件时,高祥友为何对吕长海投案自首经过做假?因卷内明确记载吕是同父亲吕树臣与两次抢劫案发地派出所指导员刘兆峰三人一同去公安局投案自首的。而高详友却说:“12月5日下午他在家,接到刘兆峰电话说有人要投案,他即派贺健、杨海涛等人开车将吕长海接到公安局”。由此造成了吕投案自首的两个不同版本。
上访控告抓回罪犯却被改罪
7月15日,绥化市12.3专案组在将吕长海从哈尔滨押回重新收监,将吕长海定为“抢劫罪”由北林区检察院重新批捕。而此次吕长海归案的原因不是因12.3抢劫杀人案,而是参与11.26抢劫案,被害人家属不服绥化市专案组侦查终结结论。
2004年11月8日,绥化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刑二庭庭长杨国权将吕长海判有期徒刑两年,属重罪轻判。吕长海于2006年7月15日刑满释放。以上所列举人根据国家《刑法》第六章、第二节、第三百零五条 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等有关条款规定;全部都应依法予以公诉。
如果每一位经办此案的执法人员都能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安部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办案,尽职尽责,也就不会出现今天罪犯已供认参与“两抢一杀”,却被更改为“一抢”,之后又改为“窝藏赃物”,后又改为“转移赃物”。遗漏同案犯吕长海等多名罪犯。
海伦市检察院在批捕书上存在造假问题,吕长海取保违规,取保后又擅自离家到外地躲藏,驻地派出所未依法监督。检察机关是监督机关,在此案未履行应有的职能,并且参与包庇罪犯,该监督的未监督、该抗诉而不抗诉,致使有众多疑点的罪犯遗漏,并遗漏主要犯罪事实,最终导致重罪轻判。
“12.3”抢劫杀人案发生后,在当地造成极大影响,法官不顾及百姓的民怨,却帮助罪犯擅自改变罪名,一审时,法官利用权力把检察机关公诉罪犯吕长海的“抢劫”罪名,在判决时改为“转移赃物”,罪犯吕长海车下“望风”,更改为“尿尿”。黑龙江省高院二审判决时,把一审判决中车下“尿尿”改成了“上厕所”。
在被害人家属辛苦申诉控告下,执法机关却把“12.3”抢劫团伙成员吕长海定为一个“11.26”案罪犯,最终只判个“转移赃物”罪?
被害人家属掌握有“12.3”案充分的铁证,执法人员就是不给认定、采纳,才导致六年多的申诉控告。本来根据案件所有证据,罪犯吕长海逃脱不了法律的严惩!由于执法者任意妄为,致使“12.3”案一错再错。
作为最早介入此案的海伦市公安机关办案人贺健,故意改动案卷笔录、改变罪犯罪名。造假后的案卷形成的案件,随后象皮球一样被踢来踢去,虽经上级政法机关领导多次督办,他们仍知错不改,继续报假,致使被害人家属欲哭无泪、欲罢不能!
笔者认为,法律不仅是对罪犯的惩戒和处罚,而是要公平、公正、弘扬正义,否则,社会和谐、文明如何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