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一个“偶尔公正的环节”


律师,一个“偶尔公正的环节”

  牧   原发《南方都市报》

      没有律师的国家是个什么样的?

      肯定是无法无天的国家。就像在“文革”那个著名口号“砸烂公检法”盛行的背景下有个举世皆知的事实--国家主席可不经审判被任意折磨致死。当此时,哪容律师存身。从这个意义上讲,即使律师都是唯利是图而极力钻法律漏洞的混蛋,也比没有律师好。因为既然要以法律的名义惩罚一个人,你就必须举证并证明他有罪,同时回答对方辩护律师的质疑。因为这个环节的存在,司法审判中的随意性受到了大大的限制。

      普法教育多年,如今公众不难有形成这样一个共识--即使某人是个“国人皆曰可杀”的渣滓(如陈希同之流),也有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因为我现在确信这个共识在国人心目中已经基本不可动摇,也就想讽刺讽刺某些律师,这不仅是因为有些律师实在应该讽刺,也因不必担心这会动摇律师制度。

     本文不打算涉及超过讽刺范围,如律师唆使他人作伪证的;也不打算谈那些名义是律师,实际言行却表明他不过是某些权贵豢养的狗腿子,比如前几年北京国贸大厦的律师说:“我们不怕打官司,我们(老板)有的是钱。”像这类所谓律师,前者已成了罪犯,后者连人话都不会讲,满嘴狗牙,咆哮着“钱可通神”。

     我要讽刺的是那些满嘴法律语言,看似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实际却在大肆兜售私货,自我扩张的人。比如马俊仁状告赵瑜诽谤的官司还未开庭,那代理律师却自我鼓吹或让他人为自己大做广告,在报上弄出几大版文字,自己倒先成了明星,什么“既英俊(或美丽)又能干”,什么“有很深的政治背景”,还有某年在某处赢了人人认为必败的诉讼……

      若非这几大版文字和律师的玉照,似我等并无背景的小民如何能知道这大律师的政治背景令人高山仰止?又从何顿悟打官司只有找这样的人才“必胜无疑”?当然也更不会知道大律师既聪明又漂亮,无论娶来当老婆或做先生都是天大福分,受用无穷。

    恕我非学法律出身,或许会说外行话。但对这样的说法想必应有权利目瞪口呆。比如面对一桩具体的诉讼,一律师说,站在原告的立场上,他有十足胜诉的把握;站在被告的立场上,他也能举出十多条过硬的理由打赢官司。对此,敢问自己有何感想?

     前些时候看了一部美国故事片,对故事中的女一号--漂亮能干的女律师印象甚深,印象深的不只是漂亮,还有她对律师一行所下的定义:律师是偶尔促成公正的一个必要环节。

 这话是什么意思?“必要环节”不难解,“偶尔”却费猜想。但想到我要讽刺的那类人,倒也恍然大--那就是如果这样的律师(他或她)恰好成了权利真正受损一方的辩护律师,那么他(她)或许偶然能促成一个实体的公正。

     最后不才也想学样作番广告:本人长于讽刺,有讽必中。欢迎提供素材,包你满意。

 

                 原载《南方都市报》写于19980319

 

备注:现在看来,我对上文中的“共识”的看法过于乐观了。认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