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种核桃就由他去吧


爱种核桃就由他去吧

 来源:《 法人》杂志 2010年第1期    进入理财大学

  “公务员有时间兼职,仅仅说明我们的公务员太多了”

  文/司振龙

  近日,云南大姚县政府在昆明举行的“大姚核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启用新闻发布会上称,为发展核桃产业,县政府首次颁布了“公务员带薪休假种核桃”政策,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不知道所谓“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是指什么,翻检报道来看,有两样东西倒是格外地引人瞩目。一是公众的质疑声,有人认为公务员不好好干本职工作带薪休假去种核桃,政府这样做有些“本末倒置”。二是当地政府的辩解声,据称大姚县委副书记、县长张晓鸣表示,这是鼓励的政策,没有强迫的意思——没有这个政策之前,不少公务员已经在种核桃了,这个政策出台也是“顺应大家目前的情况”,由干部带动、政策推动、基地促动发展核桃产业,而且“这样的政策我们县也不是省内第一个地方来弄的,据我所知,大理州的南涧县已经在干了。”

  先不管政府辩解的“牛头”能否对得上公众质疑的“马嘴”,而包括大姚、南涧在内,云南省又有多少政府公务员成功转型为了“核桃种植员”,大略地说,都可以归结为一个早已妇孺皆知的老问题:公务员该不该兼职?

  就目前的法治条件看,这个问题依旧是无解的——虽然“民意”的反对倾向越来越明显,但官方似乎仍在保持一种暧昧的态度。在现行《公务员法》中与之照应的一条为:“第四十二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什么算是“工作需要”呢?“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的依据在哪里?我们无从得知。知道的是,越来越多地方的公务员对兼职表现出了热情,随着媒体曝光“领取报酬”者亦与日俱增,当然,围绕着具体事件社会的反响也越来越强烈。对此,2008年12月份,国家公务员局公开了《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三个规定,结果引起舆论哂笑一片,因为叫人看到的还就是一句被重复的废话——文称“公务员若因工作需要兼职的,不得领取兼职报酬。”于是乎,一个老问题变得更老了。

  对这类事,笔者的观感历来有三。其一,暗自佩服本国公务员的超强能力,一般人做好一件事情就够呛,他们却能腾出手来“一专多能”,其中不遗余力“服务社会”的精神也自是相当感人。其二,如果依照“按劳分配”的原则,备受关注的“兼职领取报酬”在我看来实质上构不成一个问题。真正的问题在于:领取的“报酬”是什么,依据何种规范?而同时,公务员作为公众出资雇佣的“特殊劳动力”,是否存在着某种程度的“过剩”?用这种“过剩的劳动力”生产“公务”之外的其它社会产品,投资和获益的比例关系怎样?其三,朝根上说,“公务员兼职社会”是一种再老不过的思潮了,曾几何时在计划经济的体制内演绎到了极致,表现为形形色色的“政府带头”——多大实效上真就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呢,没人精打细算过。不过,由此导致的“权力寻租”和腐败却堪称巨量——所以本国早早地就有了“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的明文规定。不甚意外,却也十分难为情地留下了一条“兼职”的尾巴。但说到底,这与其说是公务员如何的问题,不如说计划思维在新形势下又来了——虽然“由干部带动、政策推动、基地促动”的口号还是够劲道,而可能的群体性牟利冲动,反倒可以在这里找到确切的根源

  抛却傲慢与偏见,真正合乎“公务员”的问题无疑只有一个,自始至终也诚为简简单单的一个:既然受雇于公众,那么就应该听命于公众,并服务于其利益。纳税人之所以反对公务员兼职,理由简单得很:迄今为止,我确实还没有从他们的“兼职”中获得怎样的收益,并且后面还有更多的危害——人所共知行政工资的成本至为高昂不说,相应地还将加重监管成本,还得消耗社会资源并扭曲市场。这不不摆明是“害人害己”吗?

  解决的途径也不是没有。政府部门长期苦于冗员多、人员退出机制建设难,现在大可以此为契机予以“转行”清退,连“再就业”出口都有了——爱种核桃就由他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