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劳动仲裁律师


08年新的劳动法实施以来,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大量增加,单位也有不少怨言:这对正在经济危机中的企业来说,责任太重,不论在劳动仲裁委员会还是在人民法院,只要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从第二个月起,就要承担双培的工资,一般都会这么判。这条规定宗旨在于:对相对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以大力保护。可是具体的如何签订合同既在程序上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这样就导致了不少劳动者恶意的用此条,来想单位主张没有签订合同的双培责任。但是,当单位要求劳动者在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提供签订劳动合同所需要的条件证明及身份证明以前工作证明,特别是特殊工作岗位执业资格证明时,而员工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或者自己根本不具备特殊岗位资格,所以就根本违法提供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签订合同所需要的条件,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签订。像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应该认定是劳动者自己的责任,应该有劳动者来承担自己的不能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不能由单位来承担没有签订合同的双培责任。这种情况在现实的司法实践已经有所体现,但是还没有国家的正式实施细则,笔者在此抛砖引玉,希望大家共同努力,让劳动合同签订制度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