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刘汉黄案件致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开信
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
刘汉黄刺杀台商致二死一伤案件,经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名起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业已开庭审理,一审判决尚待时日。
本人作为一名律师,同时作为一位公民,有宪法规定的向国家机关提出建议、批评的权利。就此案不惧“人微言轻”世俗观点,我这只小蚂蚁就来撼撼最高司法机关这棵大树!
“请判我死刑”,在法庭上,刘汉黄泪流满面,向死者亲属下跪,并要求法官判决他死刑。抛开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观点,仅此一点,我认为,刘汉黄是个真的汉子,敢做敢当。也是法律上认可的酌情处理情节:悔过、认罪态度好。
本案真相如何,须要法庭查明。我不敢多言,但是,刘汉黄入职一个月就发生工伤,致右手掌截肢致残,是事实;工伤案件历经劳动仲裁、法院一审判决,一审判决刘汉黄能获得资方168000元人民币,这也是事实;自手掌被截肢到事发,整整过去了十个月。在这漫长的时间里,刘汉黄既找不到新的工作,又拿不到赔偿金,独自一人用一只手生存,这是何等的凄惨!为此刘汉黄还曾想以跳楼自杀的方式获得合理解决,但最终被消防员在楼顶拉了下来。据说,资方为报复刘汉黄走司法程序,并为摆脱刘汉黄,决定使用暴力对付他,并付诸实施,将刘从工厂赶走。
我想,导致刘汉黄行凶的原因就在于,首先是国家对不起他!立法上劳动工伤赔偿,是个旷日持久的“持久战”,如果将法律规定所有程序走完,到执行终结,最保守的算法费时也要四年多!执法上有关部门枉法裁判也是事实,劳动仲裁居然只有5万多元!还有逾十万到哪去了,到仲裁员的口袋里了吗?再怎么不懂业务,五级伤残,也不止五万元。还有,这种情形,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东莞市的法院为什么在刘汉黄提出先予执行的情况下,对方有执行能力,他们没有执行到位。为什么这么官僚主义!而且法院在实施财产保全时还向穷困潦倒的刘汉黄收了6500元的财产保全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规定,这些钱是不能收的!
如果刘汉黄被判处死刑,枪毙了,是这个国家的罪恶,人民的悲哀、法律的亵渎、民意的强奸。我要说,刘汉黄!是国家欠你一条人命,尽管你要了两个台湾人的命,但是你的行为是一种革命,因为你是工人阶级在绝望境地的正义反抗!“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不要轻视这一句话,这是开国领袖毛泽东的原话,我们政权的性质和目的就是要削灭剥削、削灭压迫和消除两极分化。我想司法也是要讲政治倾向性的,而不是向有钱人屈服,换上任何一个人,将他放在刘汉黄当时的处境,要么牺牲做人的尊严,做个乞丐,要么被迫自杀,要么就去杀人。
刀下留人!刘汉黄罪不该死,不是怙恶不悛、为非作歹之徒!
尊敬的王院长,听听民众的呼声,监督一下刘汉黄案件的审理,如果刘汉黄被判处死刑,我建议您担任本案的复核法官,在广废死刑的国际潮流之下,在慎刑少杀的国家政策之下,留下一个好人,院长也应当实际参与审案,而不是仅仅做一个行政上的管理者,国家养起了你,你要负起责任来!
在台湾劳工团体、台湾商会纷纷为刘汉黄向当局呼吁酌情处理,不判死刑的同时,作为中国的一名律师,我认为在律师协会失声之际,为了不死的理想、为了不泯灭的人性,我很有权力发出我自己的声音,我深圳卜伟松律师为民请命来了!
此致
深圳卜伟松律师
二OO九年九月十六日
就刘汉黄案件致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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